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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毒水母980

    政治權利是選舉和被選舉權,被殺死屬於生命權被剝奪,是基本人權範圍,不屬於政治權利,只有在執行死刑的時候可以剝奪對方生命權,所以張三犯法。

  • 2 # 依與夢

    肯定犯法啊,而且就是故意殺人罪。

    剝奪政治權利可不是剝奪生命權。政治權利只是指參與政治活動的權利,包括選舉權(投票),被選舉權(被投票),依法擔任公職的權利,監督政府的權利等等。

  • 3 # 咆哮萬里撲龍門

    張三殺死刑犯不構成犯罪,人權是政治權利最基本權利,死刑犯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換句話說就是【人人得而誅之】。

    話說回來了,張三沒有執法權,他殺死刑犯還是違法行為。類似的情況,春秋戰國時期的墨子鉅子殺自己的兒子(君王赦免死刑犯),墨子鉅子沒有執法權,因此他殺子是犯罪行為(沒有剝奪政治權利)。

    不能說是大義滅親就不是犯罪行為。

  • 4 # 倚欄丨聽風

    這麼說吧,現在執行死刑多用注射。過去槍決現場,就算執行槍決的人已經發射子彈,你在子彈射中人之前把被執行人殺了都屬於故意殺人!

  • 5 # 實灬諾

    這個問題看似簡單,實際上暗含深意,提問者故意引導讀者把“政治權利”說的很嚴重,誤導不明真相的讀者。

    會讓部分讀者認為,一個被剝奪了政治權利終身的死刑犯就喪失了一切權利,包括生命權。

    這是一個非常低階的原則性錯誤。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含義

    對於一個死刑犯來說,除了判處其死刑,往往還會伴隨經濟類賠償,以及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犯下重罪,依法接受法律的制裁,以及進行相應的賠償,這都很容易理解,不過不少人對於“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理解是錯誤的。

    中國《刑法》第57條第1款規定: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政治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法律剝奪的也就是上述四個方面的公民權利,除此之外的權利,死刑犯還是擁有的,比如生命權和健康權(執行死刑之前)。

    張三涉嫌故意殺人罪

    張三能夠將一名死刑犯殺死,他的身份只有兩種可能,其一是和死刑犯關在一起的其他罪犯,其二就是工作人員。

    死刑犯是關押在看守所的,他們稱得上是“重點人物”,自然也會被“重點關照”。

    除了相應的看守之外,還要保證他們被執行死刑之前的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

    所有這一切,都是為了保證最終的死刑可以順利執行,維護法律的尊嚴,體現法律的公平正義。

    能夠剝奪死刑犯生命權的只能是法律,不管他犯下多麼罪不可恕的罪行,其他人都不能以此為藉口,將其殺害。

    張三將一名死刑犯殺死,那麼他將涉嫌故意殺人罪,在絕大部分情況下,張三都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故意殺人致人死亡,最高判罰是死刑,張三極有可能會因為此事,最終也走上刑場。

    特殊情況

    凡事都有意外,張三也許不會犯罪,這就需要一些特殊情況,一些特殊場景。

    假設張三和死刑犯同處一室,死刑犯是一個窮兇極惡的惡人,眼見自己即將走向刑場,所以索性破罐子破摔。

    在某個時刻,死刑犯想要拉張三“墊背”,對其進行瘋狂攻擊,那勢頭就是想要置張三於死地。

    在這種情況下,張三為了活命,必須殊死一搏,進而在衝突中將死刑犯反殺。

    這屬於比較典型的正當防衛行為,按照法律規定,張三不用負刑事責任,也就是沒有犯罪。

    當然,這僅僅只是理論上的一種情況,也僅僅是為了題目而設定的一種場景,現實中基本不會發生。

  • 6 # 眉山快訊

    張三故意殺害一個死刑犯,會不會構成犯罪呢?現實中,雖然這種情況幾乎不可能發生,但是,既然你誠心問了,那我還是用心回答:不僅犯罪,而且,很可能會從重處理,理由如下。

    首先來講,死刑犯雖然被判處了死刑立即執行。但是,為了彰顯法律的尊嚴,也為了體現法律的公開公平公正,死刑的執行,有一個非常嚴格具體的流程。由最高法院下達執行令,下達執行令以後,7天以內執行完畢。也就是說,只有嚴格的遵守這些流程,由特定的人士來代表法律剝奪死刑犯的生命,這種行為才能算作合法。

    張三如果不具備以上條件,故意殺害一個死刑犯,就屬於故意剝奪別人的生命,侵犯別人的生命健康權,所以說,不僅是違法犯罪,而且是嚴重的違法行為。一般來講,要以故意殺人罪來提起公訴。

    為什麼還會從重處理呢?因為性質確實有點惡劣。死刑犯在執行前的階段,都是關押在看守所裡面。如果張三是看守所裡面的管教,那就屬於典型的知法犯法,肯定會從重處理,這個是毫無疑問。如果張三是裡面的在押人員,在看守所裡面犯下如此大錯,那就屬於典型的不服從管教且累犯,也是典型的從重因素。如果你是一個普通人,混入看守所裡面且產生了殺人行為,這不僅僅是公然挑釁整個政法系統,而且,屬於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也是典型的要從重處理。

    最後,想要說上一句:遵紀守法,人人有責!現在是法制社會,我們任何人的行為都必須要依法行事!如果他人違法犯罪,會有法律對他進行懲戒,我們千萬不能“自詡代表法律”,從而犯下一些嚴重的錯誤。

  • 7 # lgp3651

    張三的殺人行為和被害人的身份沒有任何因果關係,所以對張三的量刑也不會因被害人的身份有任何關係。

    除非被害人和張三的殺人行為有因果關係,比如張三是法警,按命令對張三執行死刑。或者被害人在逃並存在張三或者家人或者身邊人的危險,張三需要採取必要行為的。

  • 8 # 泯然眾人焉

    張三故意把一個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死刑犯李四給殺了,那麼,張三犯罪了嗎?

    來,先別急,首先幫您先解開本問答題中暗含的幾個迷惑性的問題。

    (一),張三在什麼情況下,才能有機會接近並殺死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死刑犯李四呢?

    01,毫無疑問,在現有情況下,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死刑犯李四,一定是且肯定是關押在看守所裡的。

    依照看守所的規章制度,關押死刑犯李四的一間監倉裡,是不能同時關押3名死刑犯的。

    一般情況下,在看守所的一間監倉裡,在犯罪嫌疑人員超緊張的情況下,一間監倉最多隻能容許18人。

    這也就是說,關押死刑犯李四的監倉裡,最多隻有二名死刑犯同在一間監倉裡,其他關押的,大多數是犯罪嫌疑人。

    現在,想把死刑犯李四殺死的人,一定得是和死刑犯李四關押在同一監倉裡的人才行,這個人,就是張三。

    ***那麼,張三要麼就是一名死刑犯,要麼就是犯罪嫌疑人。(這句話,是有重要意義的!記住噢!)

    02,死刑犯都是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罪犯,所以,題目中特別提到“張三把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死刑犯李四給殺了”這句話,其實也是有些廢話了一些,顯得有些多此一舉。

    死刑犯都是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罪犯,所以,在死刑犯的前面再又裝上一句定語詞“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就是一句沒有錯誤的病句,但沒有任何意義。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是附

    加刑,旨在剝奪死刑犯的一切ZhengZhI影響力,與死刑犯的生命權毫無關係。所以,死刑犯就叫死刑犯好了,不必再刻意加上一個“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03,在沒有被執行死刑前,死刑犯李四依法享有上訴權、申訴權、控告權,當然,在有限的生命時間段裡,死刑犯依法還享有生命權,這也是無法剝奪的。

    簡單說,死刑犯在沒有上刑場被執行槍決前,死刑犯李四享有的短暫的生命權,任何人都是無法剝奪死刑犯李四的生命權的。

    (二),張三把死刑犯李四故意殺了,毫無疑問,同在一個監倉裡的張三,就再次觸犯了法律。

    張三妥妥的犯了故意殺人罪。

    1,張三與死刑犯李四同在看守所的監倉裡,如果張三本身就是一個死刑犯,那麼,張三就妥妥的會快速加速自己的死亡。

    2,張三在看守所的監倉裡故意殺害了死刑犯李四的性命,如果此時張三是普通犯罪嫌疑人,那麼,對於在看守所裡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罪犯張三來說,這就是自尋死路。其結果就是:張三犯故意殺人罪會被法律嚴懲!

    死刑犯李四本身就是行將就木快要見死之人,如果此時張三硬要拼上自己的性命去殺馬上就會被法律正法的死刑犯李四的性命,那自己要作死,誰人管得了?!

    死刑犯李四雖然是死路一條,但是,任何個人都是沒有權利去剝奪死刑犯李四的性命。

    終結死刑犯李四的性命,只能由代表國家意志和法律權威的國家機器予以處決。

    毫無疑問,張三在看守所裡故意殺害死刑犯李四,張三己經觸犯了刑法之故意殺人罪,那麼,等待張三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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