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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老方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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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都君律師團隊
根據你說的情況,如果情節嚴重的話,可能涉嫌誹謗,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所以構成此罪需要滿足情節嚴重的條件,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
本罪屬於親告罪,犯本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所謂“告訴的才處理”,是指犯誹謗罪,被害人自訴告發的,法院才受理,否則不受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實務中你說的情況可能涉嫌“侮辱他人”與“誹謗”,這兩個涉法問題都是案由,也是罪名。相對於案由是治安案件;相對於罪名是刑事案件。
首先要說的是,從大量實際情況看,借貸公司討債的方法很多,多數採用精神打擊的方式“逼債”。他們背後通常都有法律“高手”指導,熟悉當地的執法、司法現狀,善於打法律的“擦邊球”。有些涉法行為是否是當地打擊的重點?如何理解法條精神?全國各地差距還是有的,有的差距還是很大的。比如同樣是毆打執勤中的公安輔警,有的地方認為輔警是授權行政,執行的是法律規定的“公務”,以“妨礙公務罪”論處;有的地方執法、司法部門認為輔警沒有“國家公務員”身份和執法權,只能以“毆打他人”或“故意傷害”來處理。如果正當當地開展“嚴打非法討債”專項行動之際,打擊處罰“寸度”會嚴一些。
其次,處罰的度難以把握。作為治安案件都可以調解。如果凡“侮辱他人”、“誹謗”,不管情節輕重都給予行政拘留,在中國可能增加兩倍拘留所也不夠用。都刑事處罰更不可能。所以有人因此報警立案查處的很少。
第三,治安、刑事案件的邊界難確定。“侮辱他人”、“誹謗”都是侵犯人格權、名譽權的違法或犯罪,其傷害後果表現為精神損害。中國的治安、刑事法一般都是“結果犯”,強調“受害”的後果,精神損害的後果又因人而異。同樣一句話有的人氣得上吊自殺,有的人被氣出精神病,也有的人根本不當回事……顯然誰也不希望出現“嚴重後果”,但是法律對“後果”規定的比較含糊,客觀上也很難具體規定。何情形立治案案件,何情形立刑事案件並作出相應處罰,很難區分。
第四、認定難。無論“侮辱他人”還是“誹謗”多是語言犯、文字犯,也有行為犯,都受特定的人、特定的環境的制約。同樣的一句話對不同的人,不同的環境可能構成“侮辱他人”、“誹謗”,也可能就是玩笑,甚至是藝術,比如相聲演員相互間調侃、自貶。判定“侮辱他人”、“誹謗”主要看嫌疑人的主觀動機,這就增加了識別的難度。就討債人而言,他“侮辱”、“誹謗”的目的無疑是為了逼對方還債,“侮辱”、“誹謗”本身不是目的,沒有造成“後果”的通常都以經濟糾紛看待。中國文字博大精深,比如甲說乙“人品很差”,也許事實上多數人認為乙“人品”很好。因為“人品”內涵過於豐富,說乙“人品很差”的理由可能僅憑乙經常在辦公室等公共場所抽菸、或平時喜歡與女同志開玩笑等生活小節問題,類似情形就不能上綱上線到“誹謗”他人的法律高度。
第五、取證難。特別是“誹謗”他人,構成違法或犯罪的通常是“捏造事實”的人而不是“傳播”他人“捏造事實”的人。甲說“張男和李女關係不一般”,乙說“我看到張男和李女從某賓館出來,很親熱”,丙說“張男與李女肯定有不正當的男女關係”,丁說“張男與李女有性關係”,結果大家都在傳“張男與李女有性關係”……,事實上張男與李女之間也許並沒有性關係,認定誰在“捏造事實”,追究誰的法律責任?如果甲乙丙丁和傳播這資訊的人都處罰,不僅執法、司法成本過高,對社會道德的監督體系也起了破壞作用。討債在不少地方己經“職業化”,通常他們“逼債計劃”周密,一般不會給你留下證據的機會,往往留下“證據”的同時也留有“退路”。
這兩個法條告訴我們:做人要謹言慎行,以良好的心態對待別人的涉已評價,真正確立“身正不怕影子歪”的做人理念。
“侮辱他人”、“誹謗”情節顯著輕微的,建議你坦然面對,恰當處理,必定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不是全靠公權力調整的。有的事情有公權力介入反而是“此地無銀三百兩”,越摸越黑。
當然,如果你覺得“侮辱他人”、“誹謗”達到了追究法律責任的程度可以到事發地警察局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