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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夏雪來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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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純鈞RHGL
不構成故意殺人。
這也屬於《刑法》理論所講的“因果關係”。因果關係強調的是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合乎正常邏輯規律的關係。
因果關係裡有一類,叫“條件論”,將因果關係分為事實上的因果關係和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以題目陳述的案子為例,丈夫不告知危險路段,並不會直接導致妻子車禍死亡。並且,所謂“危險路段”這個評價,在法律上是沒有意義的,其理由並不充分,因此,不能說丈夫不告知危險路段是危害行為。
既然不是危害行為,自然無法構成故意殺人。
關鍵就在於所謂的“危險路段”是否足以成為妻子車禍死亡的原因。這裡,丈夫對“危險路段”的認知充其量只是愚昧犯,沒有威脅到妻子的法益。
最典型的愚昧犯犯,是基於封建迷信而企圖用超自然的力量實施犯罪,雖然主觀上存在故意,但客觀上該行為不能構成犯罪要件,因而不是犯罪。
丈夫的行為也是一樣,他行為的本質是出於妄想,雖然最後妻子真的車禍死掉了,但實際上這些並不是丈夫能夠影響的,因而丈夫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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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貓叔好久不見
故意殺人是刑事犯罪,刑事犯罪定罪必須要有直接證據。
如果一個路段危險到人過人死,那被抓的肯定是道路建設專案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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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鋼板制服
這件事情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是涉嫌故意殺人的,我們先理一理這件事情。
第一這位出軌的妻子開車肯定有駕照吧,既然自己有駕照那麼就應該知道交通法規按照道路標識正常行駛就行,不應該需要別人提示。如果某個路段沒有危險標識那也是交通部門的責任與他丈夫無關。成年人在有駕照的情況下開車發生任何情況都由自己負責。因此別人即使不提示並不會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如果丈夫知道某個路段危險比較高,出於對妻子出軌的憤恨,沒有事先提醒,這個最多隻能從道義上進行譴責,雖然出軌千錯萬錯,但畢竟罪不至死。尤其是在有孩子的情況下,這樣對孩子也太不公平了。
第三如果丈夫明知某個路段駕駛極其危險,比如某些山路或者某些特定天氣下的道路(道路結冰)。但是該丈夫仍然要求其妻子從這條路上駕車透過,無論是引誘還是強逼,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就涉嫌故意殺人了。
這世上沒有無緣無故的愛,也沒有無緣無故的恨。妻子出軌對所有的男人來說都是無法容忍的,但畢竟現在不是封建社會,任何人都沒有權利處置另外一個人。那些因為婚外情造成的悲劇,受到傷害最大的往往是子女和雙方的父母。曾經捧在手裡的小寶貝,轉眼間就成了累贅。
且行且珍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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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曉筱文
要知道,故意殺人是在主觀上是故意行為,這是一種犯罪行為,相應的犯罪行為應當對自己所做的一切付出相應的代價。
出軌妻子出車禍被撞死,只能說丈夫的淺意識裡,是希望妻子被車撞死,和丈夫隱瞞危險路段不存在因果關係。妻子的死因,也可以說是一場意外。她既然是個開車老手,知道交通事故的高發地和危險路段,假設一種情況,妻子想約會前男友,出於興奮車速加快,沒曾想把自己的小命弄丟了。這種假設正合丈夫的意,是種意外的巧合。
犯罪應當是客觀和主觀相統一,既不能客觀歸罪,也不能主觀規則,人腦子裡面的思想在沒有轉換行動之時,是構不成犯罪的。妻子的出軌可惡,罪不致死,但丈夫希望妻子被撞死亡的那一刻,出乎意外,也可能是天意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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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賢人伍伍志國
每條路都有危險路段,而且長期出事的危險路段都有標識提醒。你這是望想定罪吧!在有就是你開車出門,丈夫知道你要走哪條路嗎?如果知道,他老婆出軌早就抓到現場了。有可能是他老婆死了,他都不知道她出軌了,平時大約因沒證據,只是懷疑而已。有了證據他完全可以提出離婚,老婆是過錯方,根據婚姻法,家庭財產可以少分,事情嚴重的可以不分,(比如老公不知道,自己養了兩個17一18歲的小孩子,還是她現在的情夫的。)現在知道了。何必冒險殺人把自己也搞到危險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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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天i泰
應該不構成故意殺人罪,丈夫不告知危險路段,但並不等於丈夫有故意殺人的主觀想法,妻子作為成年人,應當具有防範風險的意識,妻子被車撞死應該屬於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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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松竹閣書法
這種情況涉嫌故意殺人,應定為殺人罪。
我們先來看什麼是殺人罪。殺人罪就是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殺人罪有既遂和未遂。既遂是殺人行為已成事實,也就是造成他人死亡;未遂是因為其它原因,沒有完成他人死亡,但實施了犯罪行為。本案中已經完成了妻子的死亡,為既遂。
故意殺人罪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直接故意殺人,也就是罪犯對被害人直接剝奪生命的行為;另一種是間接故意殺人,也就是明知這種行為可能會造成他人死亡,但是不加阻止,採取聽之任之的態度,結果造成他人死亡,比如甲乙二人,甲明知乙不會游泳,但是還是要求乙同自己一塊游泳,結果造成乙溺亡,甲對乙可能溺亡採取聽之任之的態度,應該定為故意殺人罪。
本案中,丈夫對妻子懷恨在心,故意不告知危險路段,對可能發生事故致人死亡的行為聽之任之,有明顯的殺人故意,所以應該定為涉嫌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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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阿爾法阿斯頓風格
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概括為:
主體、過錯、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和因果關係五個方面。
1、丈夫不告知危險路段是否有過錯?過錯首先表示一種因違反法律上的義務(包括違約等)關係而形成的責任關係,它是以法律義務的存在為前提的。有無法律規定丈夫不告知妻子危險路段即犯法?
2、法律責任具有內在邏輯性,即存在前因與後果的邏輯關係。丈夫不告知危險路段,必然結果導致妻子損害事實的發生?
另外,法律責任主體不能弄錯,除非有證據證明丈夫安排僱傭車輛撞死妻子。但這與丈夫故意不告訴妻子危險路段,這一問題不相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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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小兵1207401
你如何判斷是故意的?危險路段有標示,自己不會看嗎?丈夫如何知道出軌妻子走哪條路?你這是故意引誘人的思維,往犯罪上面引導。既使丈夫希望出軌妻有意外,但他沒有實施犯罪行為,你憑什麼說他故意殺人?交通意外就是交通意外,不要往殺人上引導。你有懷疑可讓警察調查,是什麼情況自然有公論。瞎說會害死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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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判斷丈夫未告知。
一個成年人,不管是不是危險路段,都要注意安全。
而且人已經死了,你怎麼知道丈夫不告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