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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陳晟喆

    借款人死亡的,應有其財產繼承人在繼承的財產範圍內予以償還。如果有擔保人擔保的,就是常說的人保,可以向擔保人追償。如果有抵押的,待繼承人確定後可以向其主張。如果是夫妻共同借款的,則由生存一方的人繼續償還。

  • 2 # 一紙家書

    繼承人沒有義務繼承借款人的債務。或者稍微嚴謹一點:繼承人沒有義務償還借款人生前的個人債務

    注意以上加粗字型。其中有兩個關鍵詞:沒有義務、借款人生前個人債務。圍繞題主問題,分別就這兩個詞語做一個說明:

    債務,不存在“繼承”問題

    債務,是由借款人來償還的,哪怕已經過世。

    按照《民法典》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這一點主要表達了三個意思:

    1.借款人去世,留下的遺產要優先償還債務,償還的上限是遺產總額。

    如果不足,剩下的未償還部分“人死賬消”;如果有剩餘,再由繼承人繼承。所以,借款其實還是被繼承人自己償還的。

    2.繼承人可以自願償還,但不強制,所以,不存在“義務”問題。

    3.另外還有一個很重要的意思:放棄繼承的,遺產、債務均與其無關。這個意思正過來說就是:如果要繼承,就必須要從可繼承份額中拿出來先還債。

    舉個例子:

    假設去世人生前有一套按揭房,貸款還沒還完的時候去世了。有兩個繼承人A和B,按照法定繼承,均分房產。這時候,會怎麼處理房子、怎麼處理未償清的貸款?

    有兩個結果:

    第一個結果,A、B均分房產,同時,均分未償還貸款部分,倆人繼續還貸。注意,這種情況下,看似繼承人繼承了債務,其實不是這樣的邏輯——不強制A和B必須繼承房子,更不強制倆人必須“繼承”債務。倆人如果不想放棄房子,就意味著不能用去世人生前的個人合法財產(房子)先還錢。那麼,未償還的貸款部分,就只能由繼承人“必須、自願”承擔下來。第二個結果,A、B誰也不想繼續還貸。這時候,只有一個解決辦法:房子誰也不能繼承。那房子歸誰呢?房子先歸銀行處置,處置完了先還貸。還完貸款,如果有剩餘,繼承人再繼承;不願意繼承的充公。繼承人不需個人出錢償債的前提:債務是去世人生前個人債務

    這屬於另外一種情況:繼承人,要承擔償債責任。

    舉個例子:

    老人生前借了一大筆外債,給孩子買房。錢是老人借的,但這筆錢給的是孩子。這種情況下,孩子其實屬於這筆外債的受益人。

    假設老人過世沒留遺產,也就意味著用老人自己的遺產沒辦法還債。

    那債權人的權益怎麼辦?合著我出錢、你買房,借錢人過世了我這筆錢就沒了?這時候,孩子要承擔這筆債務——債務的受益人,有償還債務的責任。

    這是償還債務的一個原則:誰受益,誰償債。

    所以,如果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的受益人,同樣要承擔償債義務。

  • 3 # 北京尚梓律師事務所

    古人云:父債子償。在當代法治社會下這句話不能一概而論,借款人去世後能否要求繼承人償還,這要看繼承人是否繼承了借款人的遺產,如果繼承了,可以要求繼承人在其繼承的範圍內予以償還。

  • 4 # 倍兒爽8

    就人而言,每個人都是一個獨立的個體。父債子還不是必然!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父親有遺產繼承人繼承了他的遺產,可向屬地法院追償繼承人還款。但這裡要分多種情況,上有老下有小需要扶養的,首先留夠他們的。一般性民間借貸,人死債爛。誰都耗不起!

  • 5 # 惠州楊律師

    分幾種情況自行體會一下。

    老王欠老李10萬元未還去世,留有遺產20萬元,小王繼承遺產20萬元,他應替父親償還10萬;老王欠老李10萬元未還去世,留有遺產20萬元,小王繼承遺產5萬元,他應替父親償還5萬,剩餘的欠款與他無關;當然如果小王願意還,法院也不干預。老王欠老李10萬元未還去世,留有遺產5萬元/20萬元,小王(唯一繼承人)放棄繼承,那他就不需要“父債子還”;此時老王的遺產先償還欠款,如有剩餘,歸國家或集體所有。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條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以上是通俗化解釋,用詞可能存在不嚴謹之處(如“應替父親償還”),理解大意即可。

  • 6 # 法海拾貝

    古時候都有父債子償的說法,也就是都可以要求繼承人來承擔還款責任。

    當然,這裡的父債子償並不僅僅是父子的關係,而是法定繼承人的一個概括的說法。因為法律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

    那麼,根據現在的法律是否可以要求父債子償呢?一般而言,法律是不支援父債子償的,只有以下幾種特殊情況下才可以:

    一、繼承人繼承遺產的

    這也是最常見的父債子償的方式,如果讓繼承人償還,需要滿足幾個前提:

    借款人有遺產。如果沒有遺產的話,那就談不上代為償還了。他的繼承人繼承遺產。遺產繼承人可以接受繼承遺產、也可以放棄,如果放棄的話也就意味著放棄了權利,自然也就同時放棄了義務。遺產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承擔還款責任。舉個例子,比如債權是5萬元,而遺產是10萬元,那麼遺產繼承人需要首先用遺產來償還這5萬元的外債,剩下的5萬元才作為遺產進行繼承。反過來說,如果債權是10萬元,而遺產是5萬元,遺產都不夠償還債務的話,那麼這5萬元將全部用來償還債務。二、借款人將財產惡意轉移給繼承人的

    這種情況發生在借款人去世之前。

    比如借款人將自己名下的一臺價值10萬元的車,以1萬元的價格賣給他的兒子,那麼當然債權人就可以申請撤銷這個買賣了。因為這侵害了他的債權的實現。

    三、繼承人自願提供擔保的

    在借款的時候或者借款之後,繼承人如果自願為這個債務提供擔保,那麼出借人可以要求繼承人承擔擔保責任。

    擔保的形式一般有借款時擔保和借款之後自願擔保兩種。

    擔保一般採取書面的方式,有連帶責任保證和補充責任保證等。

    四、繼承人自願償還的

    也就是說無論繼承人是否繼承遺產,只要他自願償還,那麼不在任何法律規定的限制之內。

    而且這種情形雖然不是法律上規定的義務,但是屬於幾千年來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屬於道德上的應當提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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