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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天涯隨風嘌

    企業向個人借款,如何規避稅務風險?

    其實我們在現實生活中,大多談論的是個人甚至是股東向企業借款的風險,而談到企業向個人借款的風險,倒是很少的。

    為什麼呢?首先企業向個人借款,不會造成佔用企業資金,對企業來說應該是利大於弊,所以甚少談及。

    其次,過去的工商註冊一般都是實繳制,股東的註冊資金在公司成立的時候基本都是據實打入公司賬戶的。企業向個人借款,是補充流動資金的不足,不存在填補註冊資本金的問題。

    那麼企業向個人借款,是否有風險呢?

    我想大約有以下幾點吧:

    1.出借人為公司股東,註冊資本金未全部到位,但是借款卻附帶利息,有損害公司利益之嫌;

    2.借款合同約定的利息過高,導致不能完全在所得稅稅前抵扣。雖然過高的利息,在財務上可以完全進入財務費用,但是稅務上對於過高的利息是不認可的,所以這部分的利息在做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的時候,必須要做納稅調增,增加企業負擔。所以一個合理的利率很重要。當然,完全符合規定的利息在企業向個人借款中基本是不可能的,一般都是因為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困難才會選擇向個人借款,故而借款利息高於金融機構的借款利息也就是必然的了,只能說盡量降低利率,減少企業負擔。並在支付利息的時候,要向個人收取發票,並做好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工作。

    相對而言,企業向個人借款,其風險要明顯小於個人向企業借款,如何在稅法規定的範圍內更好的使借款利益最大化是更需要考慮的!

  • 2 # 康愉子

    去年遇到兩個比較典型的案例,正好可以拿來說說。

    一家超市辦充值卡給很高的利息,他們業務員主要向來超市的老太太老爺子推銷,說,阿姨,很划算的,你看,充2萬,我們所有超市還是樓上的商場,都可以刷卡,每年還會給你算X%的利息,相當於是賺了XXX千。

    很多人還真充了, 有位老太太說一次充了僅5萬。

    有家房地產公司賣房的時候,同步做理財產品,他們業務員這樣說的:先生,你可以先預定一個名額,只要交2萬,以後籤合同的時候,不僅可以給你打個折,這2萬還單獨算X%的利息。若是不想買,也可以隨時來全額退款,不會扣的。

    這兩個案例,其實都是變相的融資,對企業來說,視同借款並支付利息,稅務處理方面,也視同正常的借貸業務,並沒有明顯的稅務風險。

    真正的風險在於“非法籌資”,若是被扣上這個由頭,才是大問題。

    另一方面,資金損失的風險在出借人方,比如給超市充值卡里重置的老太太們,若是有一天超市關門老闆跑路了,這錢十有八九是拿不回來的。類似欺騙顧客的公司太多了,以前的美容院,去年爆出來的騙老人錢的養老產業,以前捲款跑路的P2P平臺,實質其實都是企業在像個人借錢,結果企業賴賬了。

    有稅務風險的是企業跟自然人股東之間的借貸關係,或者為了隱瞞收入,將與個人的正常銷售業務,轉換為借貸業務,在賬務上體現。

    這就存在逃稅的嫌疑了,會有一定的稅務風險。

  • 3 # 財稅小青年

    企業向公司向個人借款,如果支付利息,需要從以下方面注意規避稅務風險一、形式上要合規

    企業向個人支付的利息,如果想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必須:

    1、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借款合同,這個很好理解,企業付給個人錢,總得有個名目吧,不然的話,你說支付的錢是利息就是利息了?

    2、需要在借款合同中註明借款的用途必須是用於公司正常經營,不是用於非法集資,因為如果是非法集資,利息是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另外,借錢的用途要是用於公司經營的,不然的話,借錢為老闆的“小三”買輛車,那付的利息肯定不能稅前扣除啊!

    所以,企業向個人借款時,首先要完善形式。

    二、支付利息時,要取得合法有效的憑證

    企業向個人借款並支付利息,個人是需要到稅務部門代開利息費發票的,涉及的稅收為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其中增值稅徵收率為3%,比如,企業支付個人利息10.3萬元,去稅務部門代開利息費發票時,應交增值稅10.3/(1+3%)*3%=0.3萬元,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合計0.3*(7%+3%+2%)=0.036萬元;

    在實務中,企業向個人借款,個人取得的利息收入時一般都不願意承擔稅收,最終稅收還是由企業承擔,而企業替借款人承擔的稅收,又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所以會加重企業的稅收負擔,在此建議,企業在與個人簽訂合同時,改變形式,倒算出不含稅利息,並在合同中約定。

    三、企業支付利息時,要代扣代繳利息的個人所得稅

    按照規定,個人借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應當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專案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如上例所示,企業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0.3/(1+3%)*20%=2萬元,在實務中,個人去稅務部門代開發票時,稅務機關會在代開發票的備註欄內,註明“個人所得稅由支付方代扣代繳”字樣,所以企業在支付利息時,千萬別忘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四、借股東的錢並支付利息時應注意的問題

    按照規定,企業向股東借款,支付股東個人的利息,應按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的標準扣除,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一)金融企業為5:1;

    (二)其他企業為2:1.

    比如:公司向股東借款500萬元,公司的註冊資本僅為200萬元,企業也不是金融企業,借款利率和銀行同期利率相同,都是年利率12%,那麼企業一年應支付股東利息500*12%=60萬元,企業所得稅前允許扣除的利息為200*2*12%=48萬元,需要納稅調增60-48=12萬元;

    在實務中,很多股東對這不理解,認為公司是我的,錢也是我的,只不過從我個人賬戶轉到公司賬戶罷了,還要什麼利息啊,況且去開利息發票還要交稅!

    其實不是這樣的,比如,上述可扣除的利息費48萬元,如果代開發票,應交增值稅、附加稅、個人所得稅合計48/1.03*3%*(1+7%+3%+2%)+48/1.03*20%=1.57+9.32=10.89萬元;不開具發票,48萬元利息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應納稅調增48萬元,應交企業所得稅48*25%=12萬元;這樣看,還是開具發票合算一點。

    在實務中,很多企業在向個人支付利息時,採用不入賬、拿發票來報銷等手段,這都屬於違法行為,一旦被稅務機關查處,面臨企業的是補繳稅款及滯納金,罰款等,還可能影響企業的信用等級。

    綜上所述,企業向個人借款並支付利息,一定要採用合法的手段規避稅務風險。

  • 4 # 無崖子56

    有很多公司由於業務經營的需要,經常向公司股東或其他個人借款,有的沒有利息,有的按照高於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借款利息,也有的雖然支付了利息但是沒有取得利息費用的發票,應該如何進行正確的涉稅處理?

    企業從個人處借得資金並按合同約定支付利息,屬於民間借貸行為,應認定為自然人向企業提供“貸款服務”。

    1、增值稅

    自然人取得的利息應該按照“貸款服務”計徵增值稅。

    注意:

    貸款利息不得用於抵扣進項,即使取得了專票也是不可以抵扣的。

    2、企業所得稅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就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準予扣除。

    一是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款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是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3、發票開具

    支付給自然人的利息,如果超過小額零星業務的標準(300-500元),需要個人去稅務部門代開增值稅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如果符合小額零星業務標準,則可以以稅務部門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個人可以持相關手續去稅務大廳代開增值稅發票,繳納3%的增值稅以及相關附加稅,並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專案代扣20%個人所得稅。

    注意:

    企業支付給個人的費用,負有代扣代繳義務,因此在支付利息時,應代扣代繳20%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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