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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也許雜談

    題主所提問題具有普遍性。用人單位可以以“員工不勝任工作”為由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嗎?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特殊的法律規定?員工不勝任工作,標準到底是什麼?員工不勝任工作,不能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有這樣的規定——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上述規定是說,企業認為員工不能勝任工作,不能直接解除勞動合同,需對員工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如果企業做了上述法定義務後,員工還是不能勝任工作,那麼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不知題主所任職單位,有沒有走相應的法律程式(培訓,或調整崗位)?

    如果沒有,那麼單位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題主可表示不同意。

    如果單位仍然堅持要解除勞動合同,那可——

    首先,向單位屬地勞動仲裁部門提出仲裁

    其次,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向屬地法院提出上訴

    .

    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前(或員工提起仲裁之前),有沒有通知工會?

    《勞動合同法》有這麼一條規定: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如果單位在題主提起勞動仲裁前沒有通知工會,那麼也屬於違法解除的一種。

    用人單位能不能單方面認定員工不勝任工作?

    答案是不能。

    用人單位主張員工不勝任工作,口說無憑,需有相應佐證,如考核標準、員工工作完成情況的書面記錄等。這方面用人單位負有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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