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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秋實219918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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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哈哈一笑35
看來題主所說的是前期物業服務,依照《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新建小區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由開發商與物業公司簽訂,待小區入住業主達到一定比例後就可以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這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由新成立的業委會代表全體業主重新選聘物業公司,並與其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物業公司不應當與每一戶業主單獨簽訂合同,因各個業主的訴求不一樣,在合同履行中會有很多障礙,合同很難履行。需要說明的是,物業公司是為業主共同所有的公共部位,公共設施,公共秩序的部分進行維護,保養,和正常運轉服務的,除非有特別約定,物業公司並不為單個業主的建築物專有部分服務,這一點業主容易產生誤會,物業公司要向業主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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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執中bj1
主帖編者根本沒有認真學習過《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說話漏洞百出,謬論不少。
對商品房小區的物業管理,法律和政策都是公開而透明的。只是宣傳普及不足,知曉的人不多,認真學習者更少。
至於業主委員會成立很難的情況,近年已有很大改善。尤其是政府的扶助、指導的:力度加大了,門檻降低了。
《條例》修訂後,新小區入住率達到50%以上、交房滿兩年以後就可以成立業主委員會了。並且要求基層政府積極引導和扶助業主委員會的組建工作。小區若有20%以上業主聯名申請,街道辦事處應該在6O天以內派人到小區開始籌備工作。同時規定街道辦事處人員、社群居委會人員擔任業委會籌備組的正副組長,按法定程式進行組建業主委員會。
條件不能降的太低,否則缺乏民意基礎的業委會即便是成立了也是無法代表全體業主意願,無法開展工作的。不但其代表性受到懷疑,而且合法性同樣不明確。甚至容易被別有用心者操控,成為矛盾的溫床。
業主的管理權和選舉權往往以投票表決權行使,而表決的程式是公正的基礎。表決的規則必須符合選舉辦法和議事規則。
少數服從多數,是業主大會制度的基本原則。至於是簡單多數,還是三分之二的多數,要按事項的重要性來決定,並且作為規則固定下來。棄權票的處置也要規則化,寫入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解聘、聘用物業公司,只要簡單多數的得票就可透過,成為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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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提的這麼一個不倫不類的問題?《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只規定業委會或物業選聘,需要50%的業主同意且所佔面積同時超過50%,哪裡來的以業主簽字生效一說。選票根據選舉法規,應注“同意”“反對”和“棄權”字樣,棄權票不能以“視作同意”票計入同意票。主要在農村開展的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操縱選舉就是典型一條。選舉業委會和選聘物業公司也不允許操縱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