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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律說玉語

    一般來講,解決醫療糾紛的法律途徑有4種途徑,實踐中比較常用的是前三種。

    1,雙方協商。

    醫患雙方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一般有數額方面的要求。有的地方1萬元以下的醫院和患方能夠達成一致,可以自行協商。

    2,醫調委調解。

    醫患雙方可以透過醫調委調解解決。如果賠償數額在1萬以上,一定數額以下,比如有的地方的上限是15萬,是不需要鑑定的。

    超過15萬元,是需要申請鑑定,醫調委根據鑑定意見進行調解。

    關於鑑定,有的地方要求是醫學會的醫療事故簡單,有的地方是中機構的司法鑑定,有的地方雙方可以選擇醫療事故鑑定還是司法鑑定。

    3,訴訟途徑。

    協商不成,或者醫調委調解不成,患方可以向法院起訴。

    患者也有權不經過協商,醫調委的調解,直接向法院起訴。

    如果涉及到偽造病歷,根據最高院的民事審判會議紀要根據情況的不同進行處理。如果影響過錯和因果關係的認定,由偽造,篡改,隱匿病歷一方承擔不利後果。

    2018年1月19日,國家衛生和計生委釋出公告,《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不再作為部門規章納入規範性檔案管理目錄。有人認為是該檔案廢止。如果是這樣,醫療事故鑑定就沒有依據了。

    4,行政處理。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規定了,產生醫療糾紛,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調節處理。在實踐中用的比較少。

    網路上流傳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修改意見稿中》已經沒有行政處理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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