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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白雪姐姐

    除非你賣出或購買時,是被人欺騙的,是被人威脅的,是被人被恐嚇的,除此之外真的沒有理由把賣出去的東西在要回來了。更沒有理由把買回來的東西再退回給人家,如此人家也不會要的。

    既然你已經把[土地]進行了合法手續的[出讓],期間不管是出讓給了大戶,還是農民,或者是市內居民,確切地講就是:事實上宅基地[使用人]已經將[宅基地]或者是[土地],以一個[價格],[永久]的給了另外一個人使用。

    請聽好了這句話,它己完整地概括了賣方已經失去了一切,已經把自己的土地、宅基地進行了[永久]性地[出讓],已經[放棄]和失去了一切[權利]。

    其實在這方面[國有]土地上的[公產房]在買賣交易時也有一種說法,現在也不能叫做[買賣],而應該叫做房屋的[轉讓],而這個[轉讓]也是永[久性]的,和現在[集體]土地[宅基地]的[出讓],是同樣的道理。

    實則說白了也就是房屋的[買賣]。只不過買賣一詞被[轉讓]和[出讓]所代替了而已。

    哈哈!一句話就是換湯不換藥,一樣的事情非得要換一種說法才行。事實上無論是[出讓],還是[轉讓],實際上萬變不離其中,都是“永久”性的。

    坦率的講還是[買賣]二字在其中。出讓也好,轉讓也罷,千變萬化都沒有離開[買賣]。只能說我們國家政策制定的領導者,真的是有高人所在呀!哈哈!

  • 2 # 土地論壇

    這個得看你把自己的宅基地“賣給誰”。通常可以分2種情況來看:

    1.宅基地賣給了“本村集體組織內部成員”

    這種情況下,如果你們走的是正規的買賣程式,是要不回來的。因為農村的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間互相買賣流轉,此時你們的宅基地買賣合同是具有法律效益的。而且宅基地買賣之後,你也不再具備再次申請宅基地的資格。

    2.宅基地賣給了“非本村集體成員”

    由於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所有本村集體組織成員,具有社會福利保障性質,你將宅基地及其地上的房屋出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個人,該房屋買賣合同認定為無效。

    這種情況從法律上來說,你可以要回自己的宅基地和房屋,但是這樣一來勢必會造成糾紛,通常情況下你得返還購買款以及相關利息或者改建成本,因為你們雙方都是過錯方。

    如果深究起來,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當地人民政府還可以對你們買賣雙方進行相應處罰。

    另外,由於最近國家開始在部分地區展開宅基地有償退出以及跨村流轉的試點,不少非試點地區的人由於不了情況以為自己所在地也可以將宅基地進行退出和流轉了,其實並不是這樣,目前還是要維持農村宅基地必須是集體組織成員內部的一種分配和流轉。而且,今年國土部重申了“城裡人不得購買農村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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