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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王肇文律師

    這個問題,在《勞動合同法》第48條有具體規定,它的大意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係時,勞動者是守約方,應懲罰違約方,也就是單位。勞動者可以做出以下兩個選擇之一:

    一、同意解除,那麼單位需要支付違法解除的賠償金,也就是經濟補償金的2倍賠償。

    二、不同意解除,希望恢復勞動合同關係,繼續履行。

    勞動者只能二選一,要麼同意解除,獲得賠償,要麼就是要求恢復勞動關係,不能同時兼得,它們是互相矛盾的。

    同時勞動者還需要注意:

    一、如選擇違法解除的賠償金,應知道如何計算賠償?

    因為是按照經濟補償金來計算賠償金的,所以應確定經濟補償金是多少,法律規定是按照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是應發工資,不是實發工資,就是稅前工資,或是扣社保個稅等費用前的工資,單位案支付給員工的工資總額計算。

    經濟補償金按照實際工齡計算,半年以內或不到半年的,按照半個月工資計算;超過半年不到1年的或是1年的,按照一個月工資計算。如在單位工作了19.5年,就是19.5個月的工資。

    二、如選擇了恢復勞動關係,繼續履行,還應注意:

    1、如勞動者選擇恢復勞動關係的,司法實踐,應看是否有恢復的可能,如該崗位已經撤銷,或是這個部門不存在,或是這個崗位已經安排其他的人員,實際恢復已經不可能了,法官也會判不能恢復,員工另行主張要求單位賠錢。

    2、如爭議起訴到法院,審理案件有一個期限,法官最終判決也有一個時間,那麼在提出訴訟時,可以提出恢復勞動關係期間的工資損失,按照原來你的實際工資計算,這也會是一筆不少的錢。

    三、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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