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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張開笑臉a

    世上犯“花痴”病的人時有發生,還記得那個狂熱追星劉德華的女青年嗎?到處看他的演出,想和他見面,甚至幻想著與他結婚,害死了父親,弄得家貧如洗,現在超市上班,過著艱難的生活,她就是典型的“花痴”,她的物件是劉天王,願意以身相許,不過人家看不上她呢!

    與犯花痴病的人發生了性關係構成強姦罪嗎?

    要看女性病症的輕重,如果是輕微的症狀,一般人不容易覺察出來,是不會認定為強姦罪的。

    有這樣一個案例。

    花痴女性張某(輕度病患者),見男士李某長得帥,心情狂躁,直流口水,與之搭訕,拉進關係,李某見女的主動聯絡,以為帥氣征服了她,便請她喝飲料,女的狂熱幻想症發作,表示十分喜歡他,於是倆人發生了關係。

    當花痴女第二次跑到李某家裡時候,這事讓張某同居男友劉某知道了,便以涉嫌強姦罪向公安機關報警,警察對李某採取強制措施,最後等待法院判決。

    李某家屬得知是女人主動挑逗、願意發生關係的,第二次也是自己來的,便委託律師辯護,律師詳細詢問案情,認為李某不構成犯罪,請醫生對張某進行鑑定,是輕微痴呆,正常情況下有辨識和控制自己的行為能力,只有出現帥哥時不能自已,便發花痴,恰好身邊沒有人陪伴,律師到附近還了解到,她偶爾也發生往男的身邊靠的事情,只是對方沒有同意而已,周圍鄰居都知道的。

    最後法院以李某不構成“強姦罪” 無罪釋放。

    一般在女性同意的情況下構成強姦罪的,但與14歲以下幼女發生關係的,與明顯痴呆症狀婦女或瘋瘋癲癲的精神病婦女發生關係的,可以認定強姦罪。強姦罪判處三至十年有期徒刑,有上述情況的從重處罰。

    所以說,即使違法亂紀也要注意分寸,海南強迫學生賣淫嫖娼案審理中,有一嫖客見賣淫女性年紀尚輕(他不知道是被人控制的),發現沒有成熟,便結束服務,對他只進行了行政罰款處罰,其餘嫖客都被判刑。

    年輕人今後找女朋友時,一定要慎之又慎,既要小心貪圖錢財騙婚的,還要看女孩年紀,現在人們生活水平提高了,十多歲就長得像大人了,一定要看她的身份證是否滿十四歲,不管她是否主動願意,否則為這事判刑就成為冤大頭了。對主動示愛的女性還要鑑別她的精神方面狀況,這些也容易成為笑話呀!

  • 2 # 大西北的脈搏

    花痴型精神病簡稱“花痴”,就是那種別人看你一眼,你就覺得別人愛上了你的症狀,這已經不是自戀了,只是陷入了幻想,前幾天看新聞就有一個高二的的女孩就得了這種病,感覺校園裡的男孩都很喜歡她,醫生問她為什麼?她說那些男生看她的眼神就是在示愛,這真的是一種極度幻想,這會影響現實中的生活和工作得治,如果你身邊有這種朋友請建議他及時就醫,這是一種不正常的精神狀態

    對於和犯花痴型精神病患者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

    構成!因為利用別人智商上的缺陷和精神上的障礙,發生了關係,應該算是強姦,因為被害人沒有很強的自主意識,不能說不反抗就是順從,這一點大家還是明白的,國外經常有一種新聞,就是那種護工侵犯癱瘓病人,癱瘓病人不反抗難道就是順從嗎?癱瘓病人可以反抗嗎?他能動嗎?所以在這些類似的事情上,是屬於強姦的,絕對是違法行為

    與花痴型精神病患者發生關係絕對構成強姦罪,很多精神病患無法控制自己做出合理的行為動作,你是一個正常人明知道別人有精神疾病,還這樣,這不是給自己落下把柄嗎?做人要有底線,做一個有道德的人才是做人的基本原則

  • 3 # 陳經說過

    任何事情都必須視情況而定,不能一味的說出與犯“花痴”型精神病患者發生性關係都構成強姦罪。

    一、什麼是“花痴”

    “花痴”其實是中醫的一種病名,也就是現代醫學所說的“性慾亢進”。所謂的“性慾亢進”是指男性或女性對性行為要求過於強烈為主要特徵的疾病。花痴是精神病的一種,嚴重的可以誘發精神分裂症等重症精神疾病。

    二、什麼是“強姦罪”

    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是強姦罪。犯強姦罪處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14週歲的幼女的,以強姦罪從重處罰。

    現在我們就具體看看以下幾種情況:

    如果成年女性輕微犯“花痴”,主動投入懷抱,男性沒有威脅、脅迫或其他手段,與之發生性關係的,都不在“犯罪”之列 ,更加不是“強姦罪”!當然男女雙方都沒有結婚,屬於正常關係;如果男方已經結婚,在明知道女性犯病的情況下還與之發生性關係的,想佔便宜而發生性關係,屬於違法行為 ;如果男方在不知道女方犯有“花痴”而投入懷抱,沒有把控自己而發生性關係的,雖然不違法但是對不住自己的愛人,會遭到世人所唾棄,遲早會使家庭破裂。如果女方已經結婚,而男方在不知情況下,與“花痴”發生性關係的,不犯法,如果知道女方“犯病”還與之發生性關係的,屬於違法行為。

    如果女方“花痴”嚴重,那就無論男方有沒有威脅、脅迫或手段都是違法犯罪行為。

    記得以前看到過一個典型案例:30多歲的孫某長相優秀,由於患有一種“花痴”父母一直沒有讓她參加工作,讓王某在自家的賣菜攤位幫忙。40多歲的劉某一次來到孫某攤位買菜時,孫某十分熱情並且說話露骨,劉某認為孫某是一個隨便的人,便試探著說:“天氣這麼好 還在這裡賣菜,咱們一起出去玩玩吧?”孫某十分爽快答應。兩人玩了一整天,晚上孫某給父母發了個簡訊,晚上不回家後便住在了劉某家,孫某父母知道女兒的病情,到派出所報警。經查,劉某承認與孫某發生了性關係,並表示自己並沒有強迫孫某,完全出於孫某自願。

    上面案例中的劉某與“花痴”孫某發生性關係的案例中,劉某認為孫某行為熱情,對男性過份渴望,根據其外表,一般男人難以看出孫某患有精神病,尤其很容易將孫某的行為,理解為生活不檢點,過於隨便的人,因此劉某與孫某發生性關係時,沒有強姦的故意,因此本案中劉某不構成強姦罪。

    總之,對於與犯有“花痴”型精神病的人發生性關係是不是強姦罪要具體情況而定,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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