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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廣林講法堂

    在回答這個問題前,讓我們先熟悉和了解與法律知識相關的一些小常識。

    什麼是職務侵佔?它和職務侵佔罪如何區分?什麼是舉報?舉報的種類有哪些?

    ☛1. 職務侵佔,就是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員(法律上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當然也包括村民委員會等所謂的村幹部,還有村民小組組長),利用手中的權利(法律上稱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屬於公家(包括公司、企業)的或是集體所有(包括村裡的資產)的財物佔為己有的行為。

    ☛2. 職務侵佔在什麼情況下才能構成職務侵佔罪呢?只要一個條件,就是數額較大。(職務侵佔罪的立案標準是6萬元以上,當然包含本數)

    ☛3. 舉報是指公民或者單位依法行使其民主權利,向司法機關或者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和組織檢舉、控告違紀、違法或犯罪的行為。

    ☛4. 舉報又被分為:實名舉報和匿名舉報兩種。

    回到正題,那麼,舉報是否需要證據呢?需要什麼樣的證據呢?

    其實,在舉報這個問題上是否需要舉報人提供相關的證據,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雖然如此,但是透過2020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的內容可以看出,舉報時有沒有證據還是不一樣的。

    該《規則》13條第三項規定,僅列舉出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名稱但無實質內容的,紀檢監察機關對反映的事項,不予受理。從這一條可以看出,舉報需要列出實質內容即可,而實質內容就相當於舉報人的言詞證據

    該《規則》27條規定,承辦的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應當將實名檢舉控告的處理結果在辦結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檢舉控告人反饋,並記錄反饋情況。檢舉控告人提出異議的,承辦部門應當如實記錄,並予以說明;提供新的證據材料的,承辦部門應當核查處理。

    該條規定可以看出,舉報人如果提供了新的證據,受理部門是必須而且應當處理,並對舉報人要給出明確答覆的。

    綜合上述規定,總結一下,其實實名舉報人舉報他人職務侵佔,只要舉報的行為具有實質內容(最好就是身邊的人、身邊的事),用大家都能聽的懂的話就是:不要捕風捉影,道聽途說,不是打擊報復、誣告陷害就行,你舉報的內容就是證據!

  • 2 # 潔A0a

    村社貼出公告是無公章,找過律師問過,是無法證明證據的事實,因為很多公告比村民看到簽名都是白紙一張無公章的公告,可以難找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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