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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憂天的杞人

    人是一個事實。而好人壞人則是一個價值判斷。是價值判斷的話,所受的影響因素就十分多了。

    首先得知道,好與壞的評價標準。這個評價標準是百分制,還是千分制?每一分分別代表什麼?這個很關鍵。所以在一定的程度上。擁有話語權的人,才是決定分值,各代表什麼意思的人與事。利益的分配在誰手上,誰的話語無形之中,就成了決定分數指代含義的基礎。

  • 2 # 倍兒爽8

    是人們的心裡作用、是傳統。壞人就是壞蛋,如過街老鼠人人喊打,判刑入獄是應該的,還弄個什麼律師為他辯護、為他減輕刑罰,所以大家對律師有看法。其實律師是一種職業,也是法律的守護神。隨著依法治國的深入,人們對律師的作用及認識也在發生變化,律師越來越被人們尊重!

  • 3 # 律師王飛

    首先“壞人”這個說法就過於主觀化,用這種稱呼天然就是不公平的。“討厭”的本質還是針對“壞人”。

    社會不斷在變化,傳統意義上的惡性的犯罪,如殺人、放火、搶劫之類的已經越來越少了,與之對應的“行政犯”越來越多。

    根據最高檢釋出資料,2021上半年,全國檢察機關起訴人數最多罪名是危險駕駛罪,半年累計人數超過17萬人。

    事實上危險駕駛罪絕大多數都是“酒駕”,酒駕入刑起始於2011年,十年前全國檢察機關公訴的罪名分佈絕對和今天有很大差異。

    雖然不能說現在律師都去忙酒駕辯護了,但是類似情況的罪名很多,針對這些罪名辯護,和傳統意義上給“壞人”脫罪還是有些不一樣的。

    舉個例子,我某個當事人一時衝動在警車裡腳踢到了換擋桿,造成警車損壞,公訴機關以妨害公務罪起訴。這種被告人很難討論其壞到什麼程度,只能說他卻有過錯。分析他當時心理狀態,有意還是無意之類的主觀性比較強,訴辯雙方肯定有爭議,但是這種爭議是合理的,不能某一方說的話都是聖旨。

    另外,很多刑法上罪名的設定本身就是針對一些過失性的行為,這些過失性的行為人與“壞人”的普世定義還是有一定的差異的。

    第二點,即便去討論惡性犯罪,辯護行為也是有意義的,並非所有犯罪都需要“殺無赦,斬立決”,那麼具體要判處多長時間監禁並不能機械性的得出結論,需要“自由裁量”,自由裁量的基礎就是需要有充分的“思想碰撞”,律師的責任就在這裡。對犯罪行為的“仇視”,也不應該轉移到律師的履職行為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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