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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馬王廟

    東奧朱婷代表國家參賽,場場打滿,表現差距太大,太令人失望,國家榮譽高於一切,朱婷出面說清楚,說了嗎?哪人們就有權懷疑朱婷總總不是,比如朱婷有無賭球等等,你能說清楚就沒有人懷疑,我還可以告朱婷損害祖國榮譽,代表國家就要負責,錯了追責,必須的!

  • 2 # 一往無前天空zn

    怎麼判肯定是根據國家的法律來判了,但說到個人意見我倒是覺得應該重判,造謠者對社會的危害性是無形的,是嚴重的,會誤導人們對一個人或一件事的正確,公正客觀上的認知,往高處講是破壞社會風氣,往低處說是敗壞個人名譽,必須嚴厲打擊!

  • 3 # 溫樹哥釋然了

    造謠這事確實是可大可小,沒人追究也就過去了! 一般的追究大不了就是民事賠償,但非一般的追究那坐牢完全是有可能的! 我說的坐牢,不是行政拘留幾天而已那種。

    但朱婷明確提出要求追究造謠者刑事責任,這確實很難說會有什麼情況,要根據實際造成的損失做一個評估!朱婷作為體育明星,自身有一定的社會聲望,更有極大的商業價值,對這樣的人造謠就不僅僅是名譽的問題!還有對被造謠人造成的實際損失。 朱婷是體育明星,她有各種代言! 恐怕對朱婷的造謠就是朱婷忍了,那被代言的商家也不能答應吧?

    我認為只要朱婷認真了,以誹謗罪立案起訴對方的話,那坐一兩年牢都是完全有可能的。誹謗罪惡嚴重的要判三年的。 重點是朱婷的名譽不僅是個人,她一定程度代表了國家隊與國家榮譽,奧運期間對代表國家榮譽的運動員造謠,很有可能涉及危害國家利益。

  • 4 # 某熱心村民

    造謠傳謠行為的處罰:構成誹謗罪的,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本罪侵犯的客體與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犯罪侵犯的物件是自然人。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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