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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韋喜律師

    那麼本案中,主要應當分析動物園是否盡到管理職責?

    本案中,暫時無法從新聞中得知獸舍的相關裝置設施有無瑕疵。根據新聞報道,就在去年4月29日,老虎傷人事件發生前不足三月,北京市安全監管局監管二處會同市園林綠化局、延慶區安監局以及區園林綠化局等職能部門對北京八達嶺野生動物世界有限公司進行了“五一節前”執法檢查。

    在檢查中,提出以下安全隱患問題:1、遊覽線路安全警示標誌設定不足;2、安全管理制度中的條款針對性不強;3、公司安全管理人員對巡邏人員的督查不到位4、飼養員操作規程未結合各崗位進行區分等。

    後來根據其他一同駕駛車輛進入虎園的司機陳述,在東北虎園區看到了警示標識和2臺巡邏車,但並未聽到廣播提示。也就是說,在遊客進入虎園,並沒有透過廣播進行相關的風險告知,來提醒遊客潛在的風險。

    在老虎起身衝向趙寧時,未聽到巡邏車的警報聲,這其中也存在巡邏員的疏忽。當危險即將發生之時,動物園方面並沒有及時予以提示,導致遊客受傷。

    這其中,缺乏對巡邏員的管理及培訓,動物園沒有定期組織員工培訓及危險應對方案,這一點動物園方面肯定存在相應的過失。

    綜上,可以說,動物園方面並沒有盡到相應的管理職責,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動物園承擔賠償的責任比例是多少?

    本案中,傷者進入危險度極高的虎園後,擅自下車,導致危險的發生,事發前,動物園方面也盡到了部分的提醒告知義務。而且根據法律規定,動物園方面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即只要人在動物園被動物園裡的動物傷害了,法律預設動物園方面是有過錯的,需要賠償遊客。但是如果動物園能夠拿出證據證明其已經盡到了相應的管理職責,並得到法院認可,才可以不承擔責任。故我認為,動物園承擔主要責任即70%的可能性比較大。

  • 2 # 金星說法

    一、動物園是否承擔責任,要看動物園是否盡到了管理職責。

    二、《自駕車入園遊覽車損責任協議書》是否能免除人身傷害的法律責任?

    該協議是動物園與遊客之間簽訂的責任關係的協議書,是由動物園提供的協議。那麼根據中國《合同法》第40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第53條第一款規定,合同中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無效。

    該協議如果內容涉及到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那麼根據法律規定,不能被認定為有效條款。動物園是不能透過上述協議來免除人身傷害的責任。

    題外話:希望動物園提高安保防護措施,加強突發應急措施。而遊客應該配合園方的管理,不要以身試險,否則給自己、家人、他人帶來的都是傷害。

  • 3 # 法重情深

    園方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

    拋開深奧的法律理論不講,簡單直白地說:園方有沒有責任?主要看園方有沒有盡到管理職責及救助義務?

    在本案發生之前,我們看到園方又是告知有關注意事項,又是簽訂協議等一系列的提醒行為,已盡到相應的義務。並且,園方按照平時的管理規定,進行了規範的管理,沒有任何疏漏和失誤之處。

    之所以造成老虎咬人事件的發生,是由於遊客不按照園方的有關規定,擅自行動造成的。

    這與園方的管理職責不管理職責無關,園方再有能力也管理不住老虎吃人,也管理不住遊客擅自行動。

    如果說老虎傷人就怪園方管理不善,那麼人傷老虎是不是也怪園方管理不善呢?

    園方只是盡到他份內的管理義務,並不是作為所有遊客的保鏢,提供隨身24小時保護的。

    並且事後園方又盡到必要的救助義務。

    所以我認為:園方在本案中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當然從人道主義方面考慮,園方可以給對方適當的經濟補償。

    這只是我個人的觀點,不知道大家贊同不贊同?

  • 4 # 共享職聘

    動物園管理方應當能預料到遊客有可能誤下車或誤開啟車窗車門,而遭到猛獸襲擊的可能,但沒有任何應急預防措施和安全對策,疏於管理,造成他人人身傷害,主觀上是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一部分責任,當然,遊客作為成年人,沒有遵守動物園規定,也要承擔責任。說動物園沒有一點責任的,我不認可。

  • 5 # 平安夜182261016

    糾紛的焦點應系1、什麼行為與死傷的發生有直接因果關係?2、車上司機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停車開車門處未離開危險區域?釐清這兩點對法律責任的負擔極有幫助。基於所謂親親相隱,人們無法知曉趙女士與其夫在車內就換不換位開車的言語,但證據會說話--從影片上可看出車未靠邊停,由此說明系突然停車,說明夫妻未達成停車共識,有理由認為丈夫一直拒絕妻子開車門換位開車,有理由認為妻子最終因忍受不了作暈作嘔,發脾氣而衝動地大聲叫停車,故突然停於中間偏右處。從趙女士的腳步,說明其帶情緒。如果丈夫同意換位,即使不在車內完成,也會以最及時的開門即入完成,而不是停下等開門。由此可知,車上的人系知道還處危險區域。加上週圍環境沒有建築物。此處車門系生命之防護牆,明知系車遊觀虎而將身體暴露野外,無異於自殺。虎口救人如與虎謀皮,就是打麻醉槍也不見即生藥力,法律不能苛求這種搶救措施。對動物園方最嚴格的要求,也不應承擔大於10%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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