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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鄭太尉觀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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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富婆與低保皆失1
利用對他國使用軍事手段干涉他國內政,阻止他國出現不利於他們利益的事,但在這種干涉下出現的結果一般都是很極端的。要麼就是原地區變得和平和安穩要麼就是更加混亂軍閥林立。還有很多時候國際政治的博弈會使事態更加複雜。就比如現在的敘利亞!
利用對他國使用軍事手段干涉他國內政,阻止他國出現不利於他們利益的事,但在這種干涉下出現的結果一般都是很極端的。要麼就是原地區變得和平和安穩要麼就是更加混亂軍閥林立。還有很多時候國際政治的博弈會使事態更加複雜。就比如現在的敘利亞!
按照國際法準則,如《非戰公約》、《國際聯盟盟約》、《聯合國憲章》以及聯合國大會的相關決議,什麼樣的戰爭是正義戰爭,什麼樣的戰爭是侵略戰爭,是有明確界定的,即反對侵略、自衛性的戰爭是正義戰爭,而一個國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個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則屬於侵略行為,是非正義戰爭。依據聯合國憲章,只有兩種情況可以合法地使用武力:一是按照《聯合國憲章》第51條,國家擁有反對他國武裝進攻的自衛權利;二是依據第39條和42條在聯合國安理會授權之下組織力量履行集體安全的職責也是合法的。
事實上,傳統的國際法中強調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對戰爭的合法動用有著明確的前提要求。現代著名倫理學家羅爾斯在其名著《正義論》中指出,“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是一個平等的原則,那些組織為國家的獨立民族具有某些基本的平等權利。從這種國家之間的平等產生的一個結論是自我決定的原則,也就是一個民族無須別國力量的干預而自己處理自己事務的權利。”而隨著世界政治經濟的變化,國際法在其發展中出現了變化,國家在法理上依舊擁有主權權利,但同時聯合國、甚至某些區域性國際組織在法理上開始有權利干預國家的某些事務,並且不時充當國際法執行者。
西方正義戰爭理論的一個根本的特點在於它並不涉及主權國家,似乎更是一個純粹的道德原則。確實,這和正義戰爭理論產生的背景有關,在早期基督教世界,還不存在主權國家,進行戰爭主要是出於道德理由,是所謂的“聖戰”。比如,中世紀十字軍的東征就是受到羅馬教廷所肯定的一場“正義戰爭”。而到了現代的國際關係中,奉行霸權主義和干涉主義的國家,它們在訴諸戰爭行動的時候,由於侵犯它國的主權,特別是無法獲得聯合國和國際社會認可的情況時,處於自身利益的考慮,是不可能按照國際法或主權標準來解釋自己的行為的,它們總是要謀求一個所謂更高的合法性根據,即道德標準。出於這點,它們便會利用基督教傳下來的“正義戰爭”觀念為自身服務。
正義戰爭站在道德的制高點上,常常表現為“法外容情”,而這恰恰賦予了某些別有目的的國家所謂正當的藉口去發動戰爭。以干涉為例,正義戰爭理論的代表人物邁克爾·沃爾澤雖然強調幹涉的正當性永遠需要證明,但他堅持認為國家有義務在“足夠審慎”下為維護基本人權進行國際干涉。他認為存在著合理的干涉包括:國際社會幫助被壓迫民族獲得解放,即倘若一個政府反對一個附屬民族的獨立要求,或者兩個民族間的一方試圖摧毀另一方,國際社會可以進行干預以幫助被壓迫民族獲得解放;以人道主義干涉制止大規模屠殺和種族清洗;在內戰中以反干涉制衡外部勢力的干涉,即當一個國家發生內戰時,如果有外部力量加入到內戰中的一方,那麼另一國有權採取反干涉的措施,以抵制前者的干涉。
事實上,沃爾澤的理論哲學基礎是以生命和自由為核心的個人權利,“我們允許違反形式的主權原則的行為發生,或者這樣的行為發生後我們予以稱讚或不予譴責,因為這捍衛了個人生命和共同體自主的價值,而國家主權只不過是這些價值的一種表現。”儘管國際干涉在某些情況下可以是合理和正當的,但需要強調的是,這種干涉必須基於嚴格的關乎國際正義和全球認同的條件,不應當是某個霸權國家或者幾個強勢國家聯合以來取代國際法充當執法者的角色。
干涉國常常援引道義原則,即人道主義干涉在出現最緊迫的人道主義情況下,國際社會特別是相關國家在道義上有責任和義務採取行動,但事實上,干涉行為常常充滿了“選擇性正義”,比如西方國家對科索沃進行干預,卻對盧安達境內的種族滅絕不聞不問。“另外,西方國家打著的人道主義干涉旗號同樣不一定是挽救危機的最後手段。人道主義干涉除了使用武力以外,也包括非武力性的軍事幹涉行動。可否用非暴力的軍事幹涉儘可能避免使用武力呢?羅爾斯認為,正當的人道干預還必須滿足(1)對人權的侵害己經到了非常嚴重或者過分的時刻,(2)非軍事的干預手段己經起不到作用。
干涉前必須要考慮的是,當採取武力手段時不可避免的會對被幹涉國家造成人員傷亡和其他影響。在北約轟炸南斯拉夫以前,因族群而死亡的人數是兩千左右,而轟炸則直接或間接造成了約一萬人次的死亡和近八十萬流離失所的難民。對干涉的判斷不但與各自的傳統倫理思想相聯絡,更重要的是與各國的實力地位和現實利益需求緊密結合。西方主導的國際干涉觀我們必須要客觀看待,它的動機、目的、手段都應該受到嚴格的限定。想要建立公正合理的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就要排除“人權大於主權”、“人道主義干涉”等各種論斷的干擾,透過聯合國改革來確保《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基本原則,保證安理會維護集體利益和和平的原則。科索沃戰爭也好,利比亞危機也罷,一次又一次的證明,所謂的“人權高於主權”的觀念不僅並不能解決所謂的人權問題,反而可能會使原有的矛盾進一步複雜化,造成更為巨大的災難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