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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任律說法

    根據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六章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資料、證人證言、鑑定意見、勘驗筆錄。但是,法律條款中並未對上述證據型別給予具體界定。

    這份司法解釋明確,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資料是指透過電子郵件、電子資料交換、網上聊天記錄、部落格、微部落格、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儲存在電子介質中的資訊。

    此外,這則司法解釋還稱,儲存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於電子資料的規定。

    1,網路聊天記錄在民間借貸案件中作為證據使用,必須具有真實性。

    網路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是主體真實,即網路聊天記錄是記錄真實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間聊天的記錄。實踐中當事人提交到法院的網路聊天記錄多以QQ聊天記錄和微信聊天記錄為主,而QQ聊天記錄和微信聊天記錄介面顯示出來的聊天主體均具有特定的暱稱,舉證責任人需舉證證明該暱稱所代表的人物和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是同一人,這可以透過到提供聊天軟體服務的相應服務商處調取QQ和微訊號碼註冊者的身份資訊進行證明。

    另一方面,網路聊天記錄的真實性表現為內容的真實性。由於網路聊天記錄以計算機資料技術為支撐,具有易複製性和易破壞性的特定,在資料提取過程可以透過特定的計算機技術進行復制、修改和刪減,因此,在網路聊天記錄的提取過程中保證聊天記錄的真實性至關重要。在實踐操作中,舉證責任人可以採取聘請提供聊天軟體的服務商技術人員進行資訊提取或者對提取的聊天記錄到公證處進行公證,或者尋求適格證人作證,在證人的監督下進行聊天記錄的提取,這些方法均可以保證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對於聊天記錄的儲存形式可以是將手機或電腦上的聊天介面進行拍照或者截圖後列印,也可以是透過特定技術將聊天記錄提取出來後列印或者存貯在特定的裝置或者介質中,將特定的裝置或者介質提交給法院。

    2、網路聊天記錄在民間借貸案件中作為證據使用,須具有完整性和關聯性。

    完整性是指在民間借貸案件中作為證據使用的網路聊天記錄一方面要在形式上具有完整性,包括網路聊天記錄要以合法、完整的形式呈現出來,即網路聊天記錄須以法律認可的證據表現形式呈現出來,包括文字聊天記錄、影片聊天記錄、語音聊天記錄等;另一方面要在內容上具有完整性,即舉證責任人在將網路聊天記錄作為證據提交時,必須完整的提交整個網路聊天記錄,不能只提交對自己有利的部分,而對自己不利的部分予以刪減或者不提交。網路聊天記錄的關聯性是指在民間借貸案件中作為證據使用的網路聊天記錄的內容須與該民間借貸案件的借貸事實有聯絡,包括該聊天記錄與待證事實有實體意義上的聯絡和法律意義上的聯絡,如聊天記錄中提到了借款的金額、借款的交付方式、借款的用途、借款利息的約定、借款及還款的時間等等,這些都對民間借貸案件需要查明的事實和法律界定具有重要意義。

    最後,需與其他證據形成證據鏈條。

    民間借貸案件的主要證據是借條或者借款協議、借款支付憑證。在有借條或者借款協議對借款人的資訊、借款的金額、借款的用途、借款的支付方式、借款利息的計算方式做出明確約定並有借款支付憑證佐證的情況下,網路聊天記錄作為一種佐證證據對借款的事實予以佐證,在這種情況下網路聊天記錄作為一種輔助證據,與借條或借款協議自然而然的形成了證據鏈條。

    任麗麗律師提示您:

    民間借貸要做好6個方面的工作,有備無患:

    1、儘量透過轉賬少用現金,因為轉賬憑證是證明借款或還款時間、金額最直接最有力的證據。

    2、要有書面借據,否則一旦對方否認借款事實,尤其是現金借款,很容易敗訴。

    3、現金還款一定要求對方出具收條。否則出借人否認還款,借款人提出的已還款的主張可能無法得到支援。

    4、避免超過訴訟時效。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超過兩年起訴,一旦抗辯訴訟時效已過,出借人又無證據證明催要過,有可能敗訴。

    5、要約定保證期間。很多借款中有第三人提供保證,按照法律規定,沒有約定保證期間,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一旦出借人無法舉證證明在6個月內向保證人催要過,則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免除。

    6、約定用房產抵押的,按照法律規定,房產屬不動產,抵押權自房產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時設立,所以借款人押存房本的行為起不到任何抵押作用,一定及時辦理抵押登記。

  • 2 # 向華平律師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資料;(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根據上述規定,微信、支付寶轉賬記錄屬於電子資料,可成為證據。但是也存在一定的瑕疵,首先,目前微信並非實名制,顯示的可能並不是雙方真實姓名,照片也不用本人的,即便有轉賬記錄,如果沒有輔助資訊,也不易證實借貸關係,需其餘證據材料輔助,以補強證據效力。其次,雖然支付寶已經實名制,但是單憑就轉賬記錄也不能說明雙方就一定存在借貸關係,比如可能存在其他的經濟往來。因此,要認定微信、支付寶轉賬記錄的證據效力,也即要證明借貸關係存在,首先要保證有關證據反映出的資訊,能夠確認借貸雙方真實身份,所以要明確雙方的真實身份,最好雙方賬號均使用真實姓名、照片。如雙方採用微信、支付寶對借款進行轉賬的,一定要有雙方真實姓名、電話號碼、借款用途等資訊,透過轉賬後,出借人最好要求借款人做出明確回覆,是否收到錢款,並約定還款期限。因為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所以對於民間借貸來說,借貸雙方的關係除了要求其在資金償還期限、數額等方面表示一致外,最重要的是出借人把借款實際交給借款人,只有這樣,借貸關係才能夠正式生效。因此對於微信、支付寶轉賬記錄,可以成為借貸雙方存在真實借貸關係的初步證據,但是如果借款人予以反駁的話,並且其反駁理由足以使人懷疑借貸的真實性的,出借方還應當進一步舉證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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