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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向日葵的微笑smile

    首先,如果是要求物業公司向公示物業費收支情況那樣公示停車費收支情況,那麼我的解釋是——不必公示。1、國家目前僅僅要求物業公司對物業費收支情況進行公示,對物業公司的其它服務和管理工作沒有費用公示的要求。讓物業公司公示停車費收支情況無政策法律依據。2、物業管理條例中,明確說明了物業管理服務的範圍和職責,而機動車停放管理的內容並不在物業管理條例中,因此可以認為,機動車停放不屬於普通物業管理,應給屬於物業提供的其它服務專案,而且機動車停放管理僅僅為有停車需求的業主服務,不是普遍性公眾性服務。所以停車收費不屬於物業服務收費,也不必按照物業費公示的要求去公示費用收支情況。3、按照《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物業收費屬於市場協商機制,由物業公司做預算後和業委會協商議價,並報業主大會決議。物業公司每年公示物業費收支情況,也是對上述工作的一個發展和延續。可以透過資料客觀表明物業公司的預算是否合理,業委會和業主大會也能透過費用公示來監督物業公司是否做到物業費“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停車收費和物業費不同,停車費屬於國家定價收費,由物價部門制定收費標準,物業公司按標準收費。這個收費是物業公司的經營收費,不是物業服務收費。第二,如果是要求物業公司公示停車收費標準,那麼這個理由是成立的。根據國家計委《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經營者應當按照《價格法》和國家計委《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在機動車停放場所及收費地點醒目位置設定明碼標價牌,標明停放車輛型別、服務內容、計費單位、收費標準和投訴、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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