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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幸福清茶o

    問題沒描述得很清楚,憑個人經驗分析如下:

    1、如果合同寫明底薪是3500+200,但發工資的時候是按2500+200算,那就是公司違法;

    2、如果合同寫的是3500+200,發工資時你拿到手的是2500+200,減少的這部分是公司代扣了養老保險、公積金,那公司的做法就是合理的、不違法!

  • 2 # 吳律師說勞動法

    我說你聽,每天關注勞動法

    這種情況不屬於勞動法上的欺詐,屬於拖欠工資。

    我們常說的欺詐,是指在簽訂勞動合同過程中一方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讓對方作出錯誤的決定。

    而你說的工資標準,已經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簽訂時雙方都是明知的、確信的。單位僅支付部分工資,剩餘工資沒說付也沒說不付,其實是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違約,屬於拖欠工資。

    對於拖欠的工資,在員工離職一年內的任何時間都可以往前追索,不受一年仲裁時效限制。如果是剋扣,單位明確不付了,必須在單位明確之日起一年內追索,否則超過時效。

  • 3 # 廣西阿陶

    你得問清楚,那一千元怎麼少了,扣去哪裡了?沒有合理的說明,合法的扣去。公司存在違法。相關的法律人士回答更合適。

  • 4 # 生活茁壯

    這個事很複雜,你應該去人力資源部查一下實發多少,如果合同公司是和你怎麼籤的一般不會少發的。也可能是誤發和個人扣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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