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是電動腳踏車,機動車全責,電瓶車不需要賠償。
以下為相關依據1、《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38條第1項“綠燈亮時,准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2、《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2條第3項:“機動車透過沒有交通訊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二、如果是電動機車,機車全責。
以下為相關依據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6條:“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2、《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3條第2款“機動車在遇有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應當依次排隊,不得從前方車輛兩側穿插或者超越行駛”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前車轉彎、行經交叉路口的。”4、《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7條“後車應當在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後,從前車的左側超越”
電動腳踏車必須有腳踏板機構,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
電動機車 速度一般都保持在30公里/小時以內 最大可以調到50公里/小時 40公里/小時以上制動性教差
一、如果是電動腳踏車,機動車全責,電瓶車不需要賠償。
以下為相關依據1、《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38條第1項“綠燈亮時,准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2、《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2條第3項:“機動車透過沒有交通訊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二、如果是電動機車,機車全責。
以下為相關依據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6條:“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2、《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3條第2款“機動車在遇有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應當依次排隊,不得從前方車輛兩側穿插或者超越行駛”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前車轉彎、行經交叉路口的。”4、《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7條“後車應當在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後,從前車的左側超越”
電動腳踏車必須有腳踏板機構,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
電動機車 速度一般都保持在30公里/小時以內 最大可以調到50公里/小時 40公里/小時以上制動性教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