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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巴山微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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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明亞小林子
先給個結論哈,基本上是不能全額退保險的。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需要先問幾個問題:
1、你在保險合同中的角色是什麼?投保人還是被保險人?
2、不是本人簽字的,那具體是誰簽字的?
保險代理人還是跟自己有保險利益的親屬?
以及交保費多久了?
先確定第一個問題。
保單的投保人是誰?這個問題看起來有點兒多餘,但是我們需要確定:退保是投保人的權利,只有投保人才能申請退保。
所以不管是全額退還是退現金價值,或者剩餘保費,都得先確定誰是投保人。
到底是誰籤的字?代理人?還是跟我們有保險利益的親屬?比如父母或者配偶?
有保險利益的親屬代簽字:如果是後者基本上就認定跟自己籤一樣,而且有些合同在投保流程上實際都沒有簽字這個手續,只是填寫資料,扣款,就預設是承認合同效力了。
比如一些醫療險和沒有身故賠付的疾病保險甚至是意外傷害保險,是不是如此?
投保在流程設計上就沒有簽字這個環節,因為提供資料特別是允許扣款,實際上就是預設投保了。
代理人代簽字這裡寫著要退保費了,就代表錢是繳納了,對不?
保險法司法解釋二專門有一條是用來規範這個問題的。
曾經實務中存在的問題是,對於保險公司,可能收了費,後期卻說合同不是投保人本人簽字拒絕賠付;而投保人也可能會在後期說非本人簽字,特別是如實告知有問題的說不是的自己簽字確認的,拒絕承認,還有就是如題主這樣的問題,要退保,說不是自己簽字要求全額退保。
這樣,代理人代簽字的問題,影響了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履行。
鑑於此,司法解釋二專門有一條來規範這個問題.
關於代簽名的問題,會涉及到保險合同效力待生效的問題,就是有可能不生效,但是作為被代簽名的人有權利去追認合同的效力。
追認意思的表示,很重要的手段就是保費的繳納。
就是說,即使不是我們本人簽字的,但是我們按照合同規定繳費了,如果是長期合同還繳了好多次了,那麼一般認為,合同當事人表示認可合同的效力,代簽名的合同由待生效的合同變成生效有效的合同。
除非有證據表明代理人存在重大過失或者各種故意欺騙等違法違規行為,不然就認為是我們自己同意投保,不能全額退保。
基本上就是如此,先確定有權利處理退保這件事情,再確定是誰代簽字的,什麼原因代簽字的,有沒有存在其他瑕疵。
保險合同是法律文書,不管是長期合同還是短期合同,購買之前儘可能閱讀條款,瞭解合同內容,慎重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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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長期壽險,分兩種情況:1,僅交了首期保費,且投保人或成年被保險人在投保時未親筆簽名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全額退保。但如果在這期間發生過理賠,則不能以此為由全額退保。2,保險合同成立後,如果投保人已交兩次及以上的保費,則不能以未親筆簽名合同不成立為由要求全額退保。只要兩次及以上的交費,司法解釋都認為是事實上對簽名及保險合同的預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