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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行走的態度

    強姦罪,是指行為人違反中國刑法的相關規定,違背被害人的意願,採用暴力、威脅、傷害或其他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從而構成的犯罪。

    從小藝的敘述中有兩點可以看出錢楓是違背了當事人意願的。

    一是醉酒。據小藝陳述,在喝了一種酒精度數很低的飲料後出現頭暈難受、意識模糊的狀況,當事人懷疑酒中可能被下藥。即使酒中沒有下藥,在當事人處於酒醉狀態意識模糊的狀況下與之發生性行為,在我看來,這也算是違背了被害人的意願,因為此時的被害人是無法表達自己的意願的,而我認為,我們不能因為被害人沒有能力表達拒絕就被視為被害人表示接受。

    二、網約車司機的陳述。小藝收到傷害後,聯絡到了頭天晚上的網約車司機,據司機描述,錢楓在車上對小藝手腳不乾淨,小藝表示“別碰我,我要生氣了”,這是很明的拒絕的表態。那麼錢楓和小藝有沒有發生性行為呢?根據兩人的聊天記錄推斷,很明顯是發生了。所以,對照強姦罪的定義,錢楓的確應該被繩之以法。

    當然,以上的分析有一個大前提,那就是小藝的陳述全部是實事。而警方辦案不會簡單地按照舉報人提供的資訊進行處理,要對這些資訊的真實性進行核查,還要聽取被舉報人的陳述。最後根據掌握的資訊作出決定,比如是否要立案。

    目前小藝最直接的證據就是其公佈的兩人的聊天記錄。在小這份聊天記錄中,錢楓沒有否認雙方性行為的發生,這可以視為預設,畢竟,如果的確沒有發生的話,錢楓一定會明確提出來。同時,從中也很難看出錢楓是強迫小藝發生性行為的。至於事發之前錢楓有沒有下藥,小藝有沒有醉酒,醉酒到什麼程度,這個很難調查清楚。

    所以,目前所能得到的結論就是:兩人的確發生了性行為,但沒有有力證據表明是在脅迫的狀態下發生的。

    不管怎麼樣,錢楓的這種行為即便不在法律制裁的範圍之內,也在社會道德譴責的範圍之內,隨著此事的曝光,其前途也被蒙上了厚厚的陰影。

  • 2 # 發現者Q

    錢楓沒有強姦小藝,從法律角度看,沒有被證實觸犯了法律,從二年前,上海警方不予立案的通知書來看(詳見附圖),確定當年錢楓沒有強姦小藝,否則當年的錢楓已經被抓了。現小藝即當事人爆料內容來看,需要新的有力證據,證實錢楓當年有強姦行為,否則單憑小藝一面之詞,警方也不能定性錢楓是強姦行為還是雙方自願行為。

    法律不是根據當事人哭訴、事件的悲慘來定罪,得有證據,有力證據,沒有證據就算小藝當年真的被強姦了,那也無法證實錢楓有違反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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