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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守財使者

    國家人社部辦公廳人社廳明電(2020)7號,即《關於切實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社會保險經辦工作的通知》。

    根據人社部辦公廳這個通知精神,在疫情期間如果晚交了社保,允許疫情結束後補辦,並在系統內標誌,只要在疫情結束後三個月內補辦的,不影響個人繳費權益記錄,也不會繳納滯納金,這不但是在當前嚴峻疫情面前,對企業的支援,同時也是對個人延遲繳費的支援。因為由於受疫情的影響,大部分的企業因為復工時間晚,特別是對於那些在疫情前經營就比較困難的企業,加上疫情的影響更是雪上加霜,所以人社部在這個時候出臺這樣一個通知,不但讓用人單位放心,也讓職工安心,靈活就業人員開心。

  • 2 # 金融蘭博

    目前北京、上海等地紛紛推出了緩繳社保費、減免稅費等舉措,改善營商環境。

    比如,北京在《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支援打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若干措施》提出,對因疫情影響經營暫時出現困難但有發展前景的企業不抽貸、不斷貸、不壓貸。並別特別提到延遲徵收社會保險費時間:“將1月、2月應繳社會保險費徵收期延長至3月底。對於旅遊、住宿、餐飲、會展、商貿流通、交通運輸、教育培訓、文藝演出、影視劇院、冰雪體育等受影響較大的行業企業,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確認,可將疫情影響期間應繳社會保險費徵收期延長至7月底。”

    那麼,企業延遲繳納社保,對於個人來說會有什麼影響嗎?

    眾所周知,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性要求購買的一種保險,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目的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享受保險待遇。中國《勞動法》等都明文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明顯具有國家強制性的特點,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藉口和理由拒絕承擔該項法定義務。

    因此,用人單位必須繳納社保的,延遲繳納,並不是不繳納。

    根據相關的規定,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及時履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建立勞動關係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勞動者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用人單位自行申報後應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用人單位未按時及時繳納社保的由社保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補繳社保費的,社保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或其銀行查詢其銀行賬戶,並可申請縣級以上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保徵收機構,可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本次,由於企業經營由於收到疫情影響,屬於不可抗力因素,地方也允許企業推遲繳納社保,並且不繳納滯納金。

    對於個人來說,社保繳納不會受影響,不過如果你從公司離職的話,那就需要確認公司對你的社保繳納情況,免得影響你後續的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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