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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驢駒橋偵緝隊賈隊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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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律有話說
弄不好,找不到正當的法定理由,是需要承擔高額違約金的,有的公司,寧願賠上違約金,也要迅速、乾淨、徹底的解除品牌代言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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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袁騰說
這又不是此星第一次涉足此類事件,屢次被爆出此類事情,也從側面印證了此君私生活不注意,有點亂,大牌需要有擔當、有價值引導的明星作為榜樣。同時,此次各大主流媒體也各種評論,也指出明星收入多,就要有道義擔當。大牌的底氣在於品牌要保持長期運作,不能長期經受負面事件的衝擊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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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夢溪有光
作為公眾人物,要時刻注意自己的形象,因為他們有很大一部分的引領導向功能。
如果有汙點了還在紅得發紫,那就是社會價值扭曲了,道德標準降低了。
全國那麼多人,難道非要把私德敗壞的人當偶像?全國那麼多明星,難道非要把作風堪憂的人捧一線?明星那麼能賺,難道還要給機會讓他們有繼續敗下去的資本?
哪有那麼多實錘不實錘。大部分都不是空穴來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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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程式文娛
流量明星一旦被爆汙點,國際大牌為什麼分分鐘節約呢.
首先我們要明白國際大品牌請流量明星代言是為了更好的宣傳自己的產品,給自己的產品增加正面效果的影響,那麼一旦流量明星被爆汙點,肯定會被社會各界人士高度重視,如果被實錘之後再去解約那麼自己的品牌不僅要受到名譽上的損失,國際大牌還會落下一個落井下石的名聲.所以一旦自己品牌簽約的流量明星出現負面新聞,肯定要第一時間解約.
上面所說的情況一般都會簽在代言合同裡面的,所以國際大牌也是按照合同辦事,甚至在實錘之後還要索賠.
如果是烏龍事件的話再次續約就行了,不會給自己帶來損失.
例如這次吳亦凡事件讓我們一起看看最後的索賠金額就知道了,吳亦凡事件基本坐實了,加拿大國籍也保護不了他.
就是那些盲目崇拜流量明星、小鮮肉的人不知道該何去何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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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均是天涯淪落人
『天下熙熙皆為利來,眾人攘攘皆為利往』,在現實生活中大家都有各自的利益訴求,為了更好達成各自的目的合作便成為了最便捷的方法,對於流量明星而言自身擁有著舉動權,因為他可以有效引導粉絲的行為,進而產生消費行為,對於企業而言,自己要想生存下去,便需要不斷去獲取流量增加產品的銷售額度,佔據更為廣闊的市場,因此對於擁有流量的明星大家都在積極地進行爭奪,以此來增加自身的品牌效應,避免避免被大眾所遺忘,因此當流量明星當紅之時,大家自然是爭相追捧的,但是當其發生巨大事故之時,及時止損便成為了最為重要的事情,因為相比於眼前的利益,維持長遠利益才是更為穩妥的辦法,因為眼前利益的損失,自己還可以想辦法進行挽回,一旦品牌出現信用危機,對於企業而言那便是滅頂之災,因此大家自然會選擇退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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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逍遙啊過客
大哥,明星就是活人設的,明星是粉絲眼中的人設,不是活生生的人,汙點一旦實錘,人設就垮了,人設垮了,明星就不在了,所以大牌公司簽署廣告代言協議都有賠償條款,就是試圖限制明星在代言期間的行為的,而解約早,賠償也多,早一天解約,多得不是錢呢。個人淺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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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級流量明星一夜之間人設崩塌,負面輿情引發大規模解約,吳先生從資本的寵兒變成棄兒,品牌合作方韓束、康師傅、騰訊影片、歐萊雅男士、蘭蔻、保時捷等紛紛官宣終止與其代言合作。
回顧近年娛樂圈舊聞,明星藝人因個人原因導致廣告合作解約屢見不鮮,從柯震東、房祖名、寧財神吸毒,到范冰冰偷逃稅款,鄭爽陰陽合同及代孕風波……只要一出事,品牌商第一時間割席劣跡藝人,這並非大廠名企的霸道任性,而是合同解除權功能所在。
基於道德條款解除合同
品牌商在與明星藝人進行廣告合作前,通常都會協商簽署道德條款,約束代言人言行,督促其維護良好形象。如果代言人在約定期間存在造成關聯品牌負面影響的不當言行,如違法犯罪(涉黃賭毒、酒駕醉駕)、嚴重違反公序良俗(出軌、重婚、家暴、遺棄)、損害國家利益(發表反黨反華言論、支援X獨)等,品牌商可以單方解除合同,暫停或終止合作,撤除已有廣告,下架、延播影視作品,要求藝人退還代言費用,承擔違約責任。
明星的自我修養時刻提醒自己是個公眾人物,特別是流量明星更要謹言慎行,水可載舟亦可覆舟,網路時代的粉絲既可以將偶像抬上神壇,也可以粉轉黑萬人唾棄。一旦藝人陷入負面輿論,本就對其反感的吃瓜路人、有競爭關係的資方不介意狠狠多踩幾腳,此時再高超的危機公關都於事無補,劣跡藝人加速滅亡如同鯨落,開始下一個娛樂圈工業造星迴圈。
通常道德條款為單向約束代言人,畢竟金主財大氣粗,藝人在商業合作中處於弱勢地位,只有影響力巨大的一線明星才有扳手腕的資格,訂立雙向道德條款。今年3月下旬,H&M、耐克、阿迪達斯等外國品牌商聯合抹黑新疆棉花,引起國內藝人解約浪潮,相信雙向道德條款在今後的商業代言活動中將成為常態。
無道德條款時的解約
防範商業合作道德風險以合同約定為常態,那如果事前無約定怎麼辦?
來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形象代言本質是“面子”生意。品牌商利用明星快速開啟市場,佔領市場份額,雙方透過“面子”聯合形成利益共同體。一方丟了“面子”,合作基礎已經喪失,合同目的無法達成,俗話說“強扭的瓜不甜”,不如干脆一拍兩散。品牌商解約何嘗不是一種炒作,蹭最後一波熱度,賺最後一波流量。
品牌商很難舉證遭受的具體損失,所以實踐中一般約定違約金,或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吳先生究竟賠多少涉及商業秘密,不與外人道。無論事情進展如何,吃瓜群眾都應堅持實事求是,由司法機關做出公正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