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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奉天律師官司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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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依山傍水758
這份合同擔保書,是有問題的,至少說張三耍了滑頭,當然出借人也有責任。正常情況下,合同的主要內容是張三擔保題主借款給李四,簽名張三定位應是擔保人,可張三不知何故卻簽了見證人。因此這份合同張三的見證可以有兩種理解①見證了題主借款給李四的事實,②見證了張三擔保,題主借款給李四的這份擔保合同。張三是看到合同內容的,他不同意擔保,應當場宣告,否定合同裡面的擔保內容,而僅作借款見証人簽名,這樣合同與簽名是一致的,但張三默認了擔保合同的內容,卻簽了一亇見證名,所以矇騙了題主。當然題主自己也有責任,究竟為何沒有當場質疑擔保和見証的區別,只有其內心清楚。所以說這份擔保合同如最後產生糾份,我認為題主和張三都要承擔責任。
擔保合同是一種非常典型的諾成合同。
也就是說只有在合同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情況下,該合同才生效,也就是所謂的諾成。
你所描述的情況是,在合同主文中已經把張三作為擔保人,並且描述了擔保人的責任。
但是,張三在結尾處,只簽了見證人張三,也就意味著張三對於這件事是看到了,但並沒有答應作為擔保人。
進一步解釋就是張三並沒有答應成為擔保人。
擔保合同不生效。
所以,這個借貸關係,張三僅僅是一個證人,不承擔還款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