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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達拉姆大主教阿塔尼斯

    古代並不是實行的一夫多妻制,而是一夫一妻多妾。而且古代妻子再家庭裡的權力並不比丈夫低,而且中國古代主張“女主內,男主外”,所以正妻在家庭內權力非常大,比如每個月的生活開銷,銀兩用度,丫鬟僕人之類的各種開支都需要正妻的點頭管理。雖然有的人家裡會有管家來管理這些事,但是成與不成管家卻沒法自己說了算,都需要女主人決定。

    其次我們再來說一下大部分男性都非常關心的納妾這個問題,先說明一點,古代在沒有正妻的條件下男性是不能納妾的,而且古代對納妾這種事正妻也是有權力管的,最直白的例子就是水滸傳裡提到多次的外宅,由於男性不經過妻子同意不能讓小妾進門,所以就把小妾養在別處。而且古代的時候正妻是可以不經過丈夫同意就驅逐丈夫的小妾的。

    某種意義上講,正妻的某些權力比皇后還大,皇后可不能也不敢私自驅逐皇帝喜歡的妃子,但是普通人和官員的妻子卻可以私自趕跑丈夫的小妾。

    最後就是休妻,古代妻子過了門,也不是隨便就能休的,休妻得有正當合理的理由。休妻的理由一般都有以下這幾種情況:

    第一種:兩個人即將生離死別,比如水滸傳中林沖休妻,就是因為自己被流放,很有可能會死在途中,無法回來。或者一方身患絕症,又擔心將來另一半沒有安穩的生活,這時候會寫下休書,表示兩個人分開了。讓對方能為將來做做打算。

    第二種:正妻無後,而且不允許丈夫納妾,前面說過,正妻有權利不經過丈夫的允許趕走丈夫的小妾,但是如果正妻無後,而且丈夫又年齡過大(明清時丈夫過了40歲,正妻還沒生下孩子,那麼丈夫納妾正妻是無權管的,因為這時候納妾更多是為了傳宗接代,而不是為了自己的慾望),還沒有孩子,這時候丈夫才可以休妻,而且和現在辦理離婚證一樣要走一個程式,找證人,報官府備案。

    第三種就是正妻品行不行的,比如家暴之類的,但是想用這個理由休妻,丈夫得有證據,證人,還得向官府報備。複雜程度不亞於現在的家暴離婚打官司。

    第四種就是沒有任何原因,就是要休妻的,這種情況更嚴重,因為男方沒有正當理由。所以除了需要賠償彩禮,還得賠付女方很多財物。除了孩子男方基本賺不到什麼便宜。

    所以勸一下各位,不要老想著穿越過去三妻四妾的日子,古代夫妻關係更多的是朱元璋和馬皇后那樣相互依靠,相互支援的,而不是很多電視劇裡演的那種男子獨斷專行。

    吐槽一句,現在很多古裝電視劇裡都把妻演成了妾,這實際上是很不負責的。真以為古代女子地位很低?地位低的那叫奴和妾,不是妻。

  • 2 # 四川達州人

    不是。

    妻妾制度很早就定型。

    一,妾的法律規定

    正常情況下,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媵妾制度。就是說,妻只能有一位。同時可以有規定數目的妾,及能夠養活的類妾。

    正式的妾,必須辦理文書,透過官方登記戶籍(官媒婆就是登記人)。

    同時,歷代都嚴格規定,誰可以納妾,可以納幾個妾,什麼條件可以納妾。

    譬如,明代親王,額妾十人。年老無子才能再奏選一次。

    卿大夫一妻二妾。有正式官員身份的,可以有兩位妾。

    士一妻一妾。任何時期,士都是國家的基層統治者,所以秀才都可納妾一人。

    匹夫匹婦。庶民禁止納妾。當然,大多數平民養活自己都難,哪有錢財納妾?

    到了元代,法律才允許庶民在符合年滿四十和無子條件下納妾一人。對於違反法律規定,歷代的處分都差不多,笞納妾者及妾的法定監護人各四十,廢黜婚姻,沒收嫁妝,遣妾歸宗。可不要小看這條法律,普通地主商人之家非法納妾,縣令會讓你付出足夠慘痛的代價。

    二、類妾

    富裕家庭當然不願被法律約束,也就逐步興起各種名目來規避法律,以滿足自己的肉慾。

    媵,就是陪嫁女,包括東晉以前正妻陪嫁的媵女(庶姐妹,庶堂姐妹,庶侄女,庶堂侄女)。也包括陪嫁丫鬟(陪嫁丫鬟可以成為通房丫鬟,也可以不是)。

    婢,就是通房丫鬟。可以是婚前父母長輩贈送也可以是婚後夫妻共同設定的。

    歷代法律明確承認婢的地位,婢出(也就是北方人罵人的,丫頭養的)子女與妾出子女是一樣待遇。

    姬,就是外購的侍妾。

    伎,家庭內部最低等的女人,通常是樂妓。主要就是包括舞伎、歌伎。甚至還有招待朋友娛樂賓客的賓妓。

    她們之所以被稱呼為類妾,因為這些可憐女子,有被賣身者,也有貴族官員犯罪女眷等,她們沒有人身自由,完全是主人的洩慾物件,屬於貨物和禮物。她們的生死榮辱掌握在老爺太太的手上,隨時可能被殺死,被出售,被交換,被贈與。她們實際比妾還要低下,因為妾最少有戶籍登記,屬於老爺的家庭成員,而類妾只是奴隸身份。而法律之所以允許類妾的存在,因為這些女子並不是長期存在於某個富裕家庭,而是流動人口,稍微年長就會被遣散,或遣出嫁給家生奴隸,只是延遲而非退出婚姻市場。

    三、妻的法律保障

    妻者,齊也。妻是與丈夫相同地位的主人。

    管家理財是妻的法定權力。所以妻的地位與權力是得到法律保護的。

    歷代,妻出於嫉妒,驅逐,殺死,賣出妾及類妾的事從來不絕,而丈夫並不能怎麼樣。

    在亂妻妾位的法律中,有明確規定。

    妻如果有重大罪行或者道德問題,只能休妻或者和離,訴訟。降妻為妾是絕無可能。因為法律會處罰丈夫,杖90並限令改正。

    明代以前,以妾為妻是刑事犯罪,一般要處以18月徒刑,廢黜非法婚姻,遣妾歸宗。譬如宋神宗時期的連續兩任宗令,都是在正妻死後將愛妾送歸再以良家女娶回。結果宋神宗在大臣壓力下重處兩位叔叔,撤銷職務,圈禁三年,沒收彩禮嫁妝,廢黜婚姻登記,遣妾歸宗。

    明代之後,法律才默許無妻情況下扶庶長子母親為妻,但並不鼓勵。而有臉面的家庭,能夠納妾蓄婢的家庭當然不是窮人,自然也不會扶正妾婢。

    所以正妻大多不會禁止丈夫納妾(妾婢生死榮辱的決定權還是在自己手上)。比如蘇東坡任杭州知州,遊西湖看中歌女王朝雲,結果沒好意思說,蘇軾夫人王氏爽快花錢買王朝雲給蘇軾做婢女。

    同樣,我們認為的大多數妾,不是妾,而是奴隸。當然不會對妻的地位造成威脅,妻自然也就無需嫉妒。

    最後,普通家庭納不起妾。富裕家庭的女主人不會阻擋丈夫納妾及類妾。

    同時,大家族是好臉面的,不會因此休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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