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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歲月靜好js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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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霧中悟
凡是需要加裝電梯的樓房都是老舊樓房,而凡是老舊的東西再附加新東西都是潛在危害的權宜之計,這不是錢的問題,而是安全問題;這不是意願問題,而是法律問題。既然是公示期,業主反悔都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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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真誠一個納稅人
本身就是違背契約精神,違背商品規則,違背公序良俗,違反原設計在先,反悔了,堅決不允許自己的利益被侵害,沒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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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深夜我自醉
我認為、運用民典278條是有範圍的、這個範圍的有關條款表決事項都是基於兩點的:一、表決的事項不得違法!1、加裝電梯有侵害他人的利益行為發生;2、在磚混結構加裝電梯是有製造安全隱患的行為發生的;3、加裝電梯是單方訴求毀約的行為。這3點是有具備違法行為的客觀條件於主管條件的。
二、所表決內容不得超越合約內容、超越內容規定即為違約;1、加裝電梯超越了步梯房的屬性是違約行為。2、加裝電梯的表述超越了步梯房的表述規定。3、加裝電梯不在步梯房協商的範圍。這3點都是步梯房契約沒有的東西、超越了步梯房房的界定範疇!所以加裝電梯是違規違法的行為!用民典278條去商議違規違法的東西不覺得可笑嗎?
加裝電梯是單方撕毀合約行為、不要一味的枉顧事實忽視他人利益、這不是一個社會應提倡的風氣!
在商品步梯房加裝電梯必須是百分之百的業主協商同意。否則就是無事找事、蓄意或惡意的破壞契約誠信、破壞既有住房價值秩序、製造鄰里矛盾、製造房屋安全隱患的行為!
一個網友說的好:買房子其實就是一個契約,買下房子就意味著你對這個房子的認可包括他的缺點和優點,現在加梯者要打破這個契約就要賠錢,只有出錢(賠償)來解決、求得他們不反對才是正解,如果出錢(賠償)也解決不了問題,就應該主動放棄,乃至退出這個契約(搬走),任何原因(人老了,沒錢了)都不應該成為打破契約的合法理由。
我認為、蓄意甚至惡意去打破契約精神、是敗壞社會風氣的行為!
簡單說下哈爾濱地區與南方的區別
1 電梯主控板在低溫下,穩定性會受到嚴重影響,容易使程式混亂,就是電梯上下,啟動,停止可能混亂。
2 電梯和汽車一樣性質,冬季機械磨損非常嚴重,故障率很高,維修費用和維修保養時間會很多。
3 路面熱脹冷縮,會造成電梯和樓體沉降不一致,會形成對樓體的側拉力!長期會嚴重影響樓房安全!後患無窮!!
老城區物業混亂不堪,沒人管理,按電梯這個積極,這裡面利潤不小!!!堅決反對舊樓按電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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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袁成然
老舊小區不等於破舊房,90年的建造的商品房大都是步梯房,現在要加裝電梯,這些商品房都變成老舊破房了嗎,就不能裝電梯嗎,50年代造的工人新村由於缺乏維修,大都成了破就缺物業管理的破房,但好多都經過美麗家園的大修,外觀一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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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樹欲靜而風不止48128922
房屋安全,法律責任、權利和義務都沒有明確,後患無窮。
加裝電梯應該整棟樓業主都同意,而不是隻針對某一個單元。任何一個單元因加裝電梯造成房屋結構受損,都會對整棟樓業主的房屋財產造成影響。
國家應該立法明確因加裝電梯產生的一切法律層面責任,都與一樓業主無關!同時,若因加裝電梯後期對一樓業主的權利造成侵害的,由相關電梯受益者賠償損失。
因抵押房狀態變更,對於還有正在進行按揭貸款還款的抵押房,應該在銀行出具書面證明同意安裝的前提下才能透過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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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a老L
舊房加裝電梯國家必須有條例,明確加裝電梯後成危房的責任認定;明確電梯使用權、歸屬權、管理者的權利和義務。不要把民心工程成為民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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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呵呵65255823
制度設計的錯誤!公示前應該逐戶上門徵求業主簽字是否同意,實在找不到的,再透過公示送達的方式。一開始就用公示送達有點不太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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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如意101726891
堅決反對老樓加裝電梯。老樓都快成危樓了,還加裝什麼電梯,當時蓋樓房也沒設計以後要加裝電梯啊,住一樓的在自家院子裡蓋個Sunny棚都算違章建築,加裝電梯不算違章建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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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Lf58558
對於加裝電梯,現在很多業主都是貸款買房,因此,對於貸款買房的房產,因抵押房狀態變更,對於還有正在進行按揭貸款還款的抵押房,應該在銀行出具書面證明同意安裝的前提下才能透過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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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勇敢的夢想0
老舊小區裝電梯不適合,大多都是幾十年的老房子,房屋結構老化,加裝電梯時間長了牆體開裂,電梯容易鬆動,本身就是單面牆隔音效果差,噪音太大,常年見不到Sunny。老樓就這幾戶後續維修費用太多,會造成鄰里關係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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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簡單,已經產生的前期費用由反悔者承擔,加梯程序終止。如其不願承擔,程序繼續。這樣做,一是充分尊重每一位業主的權益,二是不應讓其他人因其反悔而遭受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