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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互金直通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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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竹本清
你說的是屁話,集資是一種再正常不過的手段。銀行吸引客戶存款也叫集資。餘額寶以利息回報吸引消費者也叫集資。公司發展融資也叫集資。甚至你找幾個人合夥做生意也叫集資。集資是再普遍不過的事,需要小心的是非法集資……悟空問答的一些問題提問者,你們腦子簡直和擺設沒區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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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曾傑律師金融案件辯護
監管層對P2P的定位,總結而言,就是要求平臺堅持幾點屬性:做資訊中介而非信用中介,不搞自融,不搞資金池、小額分散。
這幾點如何理解?做個不恰當的比喻,正規P2P就像村裡的媒婆,一對一給村民的傻兒子們介紹物件,能不能成還得看雙方緣分,這就是資訊中介,媒婆只能做介紹人,不能為促成婚姻(交易)出面當擔保人,否則就是做了違規的信用中介;
什麼是不能自融呢?就是媒婆不能把村裡的姑娘介紹給自己家傻兒子。
P2P更不能搞資金池,資金池是什麼?就是媒婆改行開了春樓,當了老鴇,把姑娘們先養起來,然後以春樓自己的名義接客了,這裡面,經常沒有資質稽核,不會對客人做基本的體檢,壞賬很多。(而資金池本身已經涉嫌非法集資了)
堅持小額分散,就是媒婆不能把所有的姑娘都介紹給村裡王地主家的傻兒子,不能幫助別人非法集資。
所以,在金融法規領域,很多表面上看似只是對要求合法合規的行政要求,背後的深意,往往是為了防止非法集資犯罪等刑事風險發生。
p2p公司或平臺,本質上是民間網路借貸的資訊中介平臺。根據備受關注的2016年《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以下稱“辦法”),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資訊中介公司。
通俗而言,就是有人有閒錢,想借出去賺利息,但找不到合適的借款人;有人需要錢,在銀行等機構卻又貸不到款,身邊也沒人願意借錢給他。這時,p2p出現了,借款人和出借人都把自己的資訊放到p2p平臺上,這樣,各歸其位,就是普普通通的點對點民間借貸,p2p平臺賺取佣金,這是國家允許的經營模式,和非法集資有本質區別。
1. 本質一:資訊中介,防止平臺非法集資
注意:p2p是資訊中介,而不是資金中介,也不是信用中介,嚴防自融
中介屬性可謂是P2P的第一屬性,作為中介,其就不能歸集和使用出借人的資金,借貸交易的雙方就是出借人和借款人,P2P平臺不能參與進借貸關係,比如絕對不能出現A借款給P2P平臺,再由平臺借款給B。
這就好村裡的媒婆,不能打著給人介紹物件的名義,把村裡的姑娘都介紹給自己家的唯一的傻兒子一樣,這叫非法集資,自融,把資源都集中到了自己家。
因為P2P平臺的資金端,天然的面向不特定公眾(出借人),因此,監管部門會嚴格防止P2P平臺的資金髮生歸集,首先是防止其發生資金自融,也就是P2P平臺把自己變成借款人,把資金用於自己投資的專案或以自己的名義借出,賺取利率差價,這就好比打著婚介中心的名義,把所有的妙齡少女都偷偷嫁給了自己家族的歪瓜裂棗。這種既做“媒人”又做“新郎”的行為,就會涉嫌非法集資犯罪。
舉幾個例子:
比如在今年初一審判決的惠州e速貸案,公訴機關就指控e速貸控制人曾利用他人的賬號,在e速貸平臺借款幾千萬,用於e速貸平臺的經營。雖然這筆資金後來都正常兌付、還款,但依然被公訴機關指控為誰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集資犯罪是集資類犯罪的統稱,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擅自發行股票罪等)
另外的類似典型案例如2017年的廣州昔日最大P2P平臺盛融線上非法吸存案。法院認定,盛融線上的實際控制人透過網路宣傳、註冊會員、充值投資標的專案等方式,採取高息回報的手段非法吸收社會民眾等大量不特定物件的款項,並投入了房地產、借貸等行業,自2015年起致使大量民眾投入的款項未能返還。另外案例還有P2P平臺美貸網涉嫌非法吸存案,都是類似的以自融為手段非法集資的案例。
嚴防資金錯配,資金池問題:
所謂資金池,可以將其理解為一個池塘,有進水口和出水口,所有的資金都混同在一個池塘裡,這裡和自融的區別就是,P2P平臺沒有把資金用於自己的專案,即媒婆沒有把姑娘介紹給自己的傻兒子,而是改行開起了春樓,把姑娘們都養起來,形成了姑娘池,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營業,忽視出借人和借款人的風險偏好、資金需求,實際上資金池也是一種間接的歸集資金問題,這就好比村裡的媒體壟斷了村裡的姑娘資源,從對自己最有利的角度出發,而不是從姑娘自己需求出發匹配物件,這樣就極易發生兌付風險。
2.小額分散:防止借款人非法集資
從借款人角度而言,控制其借款規模,防範非法集資風險
P2P本質就是一種民間借貸,而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有著天然的聯絡,因此,防止借款人利用P2P平臺非法集資,也成了監管層的第一要務。同時為了更好地保護出借人權益和降低網貸機構道德風險,並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有關司法解釋及立案標準相銜接,《辦法》規定網貸具體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具體到多少?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
而根據201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可以看出,《辦法》的小額化規定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有關司法解釋及立案標準的銜接基本做到了一致。
這也是為何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2017年發出《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中,明確強調:“禁止透過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融入資金。”
因為從現金貸的性質而言,從本質上出發,其透過P2P平臺融資,就是一個資金量需求巨大的借款人,面向不特定公眾非法集資的行為。現金貸平臺的資金量需求巨大,動輒過億,明顯違反了借款人“小額分散”的規定。
(廣強曾傑撰寫於201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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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孤的貓檸
正規P2P就像媒婆,一對一給村裡的傻兒子介紹物件,能不能成還得看雙方緣分;現在絕大多數的P2P都是不正規的,就像老鴇開*院,不管有沒有*客,先把姑娘們養起來再說,也不管*客有沒有*病,反正就大批次做交易唄。其實把姑娘們養起來這個事情就已經是“非法集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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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沭陽財達證券N
芒果金融提現困難。我在芒果金融活期寶裡投錢'於7月4日申請贖回,一直贖不回。後檢視公告,於7月5日0:00分開始贖回,然而並不能贖回。諮詢客服後說0:06分才滿額,讓我於0:00分再試。我於7月6日0:00分再試,還是不能提現。其他時間段試著贖回,更是毫無希望,不是系統繁忙,就是單日每人限1萬,平臺限100萬。疑似該平臺準備跑路,投資的錢打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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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不是非法集資,有些非法集資卻會打著P2P的旗號
P2P是科技和金融兩個專業的交叉創新,是網際網路金融的一種形式:網際網路個人借貸。非法集資則是向非特定人群以承諾保本付息的方式吸收存款。兩者在本質上不同,在形式上類似,尤其是國家沒有規範前,兩者很難區分,所以造成很多誤會。
兩者相似的地方1、都公開向社會募集資金;
2、投資收益都比較高;
3、都有線上線下的推廣方式;
4、都承諾本息保障;
兩者不同的地方1、借款額度不同
國家規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P2P平臺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在不同P2P借款總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P2P平臺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在不同P2P平臺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非法集資一般都遠遠超過這個規定。
2、資金去向不同
投資者投資後,流入P2P的資金會流向非平臺自身的借款方,即借款人和小微企業;而非法集資則會流向平臺自身(所謂的自融),或者流向特定的借款企業。
3、經營資質不同
P2P要求具備網際網路資訊中介資質(ICP),資金要經過銀行存管。非法集資一般不具備這兩個條件。
4、宣傳口徑不同
合規的P2P平臺一般頭宣傳自己的平臺資產是小額分散的,透過資產分散防範風險。非法集資一般是宣傳自己的企業規模如何龐大,透過誇大規模和業績來騙取投資者信任。
關於取締非法集資非法集資一般說來都有工商經營執照,表面上看是一家合法的公司,其經營範圍可能是合法的,但是它並不具備有些經營專案需要的資質,所以本質上他是違法的。
專業監管部門因為沒有對他頒發牌照,所以不在監管範圍之內,無法直接查處。一般只能透過群眾舉報才進行查處,往往是亡羊補牢。隨著監管加強,希望以後能夠關口前移,提前預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