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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劉興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與第四十七條之規定,用人單位關閉或倒閉的,除了應當支付實際工資外,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具體的補償標準如下: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工作半年以上不滿一年的,補償一個月工資,工作不滿半年的,補償半個月工資。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以上工資是指合同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實際平均工資。

    如果公司想要規避在破產後向員工支援補償,就只能在破產清算之前想辦法。一是可以告訴員工即將進入破產清算的事實,同時告知員工公司資產已不足支付賠償,但公司還在想辦法克服困難,謀求脫困發展,但這需要一個很漫長的過程,希望員工繼續留下來,幫助公司克堅攻難。一般來說,能與公司共甘苦的人可能不多,說不定就會有一些人提前自願離職另謀出路了。對那些自願離職的人來說,公司是不需要支付賠償金的。二是讓員工離崗休息,同時最低工資或不支付工資,也不生產經營,跟員工耗著,看誰先受不了自願離開。

    其實,這問題根本就沒什麼意義。公司都破產了,你還考慮規避員工賠償幹嘛。反正那些錢都不是你的了,從員工手下摳下來的錢,都不會進入你的口袋,你又何苦在最後散夥前去為難員工呢。不管怎麼樣,都好聚好散不是。大家說呢?是不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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