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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我的勞動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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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劉東旭9527
我遇到過這種情況,不給,告訴它走法律程式。
崗前培訓,和專業培訓有區別。不是說隨便來公司幾個人培訓下就可以離職要錢的。專業培訓指的是,企業要給你花錢,去外邊找專家培訓。自己人培訓,叫崗前培訓,走了沒有任何權利要錢。
當然,教育機構還會給你籤什麼協議,幾年內離職給多少錢,扣多少,都是廢紙。因為不合法。
競爭就業協議,也都是廢紙,因為不會給你錢,每月給的少了,也是廢紙。
敢扣工資,就勞動仲裁,而且入職前的勞動合同看好了,會不會給你,一般就籤兩份,第三份不會給你。因為說的是一年後給五險什麼的,這玩意拿出去一告一個準 。。。(規定實習後就給。)
還有培訓期就讓你去上崗的,你一邊上崗一邊培訓,培訓不完不給工資的,一告一個準,因為你上班了,接學生了,實際勞動了,那不叫培訓期間。(有的培訓期一天給20,防止那啥啥的,定級後再給。)
別問我怎麼知道的,座標:鞍山,益學教育。
我懶得說這sb教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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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使用者3073853571465479
先看看要求繳納的培訓費是否有協議規定。有的培訓費是需要給的。。
如果沒有明確的合同約定,只要不給錢直接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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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Jack行走於職場
第一,最關鍵的問題是,你與公司是否簽訂有《培訓協議》?且協議中對服務期是否作出了約定?
第二,如果你與公司之間沒有簽訂《培訓協議》,則公司沒有要求你支付培訓費用的依據,也就是說你不存在違約情形。
第三,其實這也是公司留你的一種藉口,你確定要辭職的話按正常程式申請即可,有培訓協議就按協議約定執行,沒有簽訂協議公司要扣你培訓費用就去勞動行政部門投訴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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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大言君聊勞動法
1.員工辭職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只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即可。
2.勞動法沒有直接規定,公司對員工進行培訓發生的費用需要員工承擔。
3.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為員工提供專項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員工訂立服務期協議;如果員工違反服務期協議,提前離職的,應當支付違約金,但是違約金不得超過培訓費用。
4.建議你先提交辭職報告,同時,告知公司,如果要追討培訓費用的可以提起仲裁,但是不得在最後一個月的工資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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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春風HR
只要願意給錢,當然可以正常離職的。
公司既然提出要你支付培訓的費用,那說明公司肯定是提前做好了準備。因為在勞動合同法中就有規定,公司如果付費給員工做了培訓活動,可以與員工約定一定期限的服務期,當員工沒有工作滿規定的服務期,公司可以要求員工按月折算賠付培訓費。
有了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公司自然會在你參與培訓之後與你簽訂一份培訓協議,而一般情況下這種協議少則有一年,多則有三年,所以你上個月才培訓的,到這個月離職,無論如何是註定要賠償培訓費的,公司一定會做實了這件事,你想耍賴都不可能。
別說是公司正式給員工做了培訓要簽訂培訓協議的事了,我所知道的一些公司,就連派員工出去出差也都要簽訂培訓協議的,目的就是增強員工穩定性,順便不要讓員工白白佔了公司的便宜。
我一個朋友就碰到了這個情況,他是去外地公司指導工作的,但因為時間比較長,差旅費比較貴,所以回來之後公司就讓他簽訂了一份培訓協議,服務期是2年,也就是2年內如果離職要按月折算這次的差旅費賠償給公司,作為員工來說要想在公司裡繼續做下去,雖然覺得公司這樣的做法不合理,但最終也只能選擇預設接受,同意公司的霸王條款,這都是沒辦法的事。後來,他剛好做滿一年就提出離職了,最終按協議的內容賠付了一半的培訓費才順利辦完離職。
這種情況很難想到辦法的,因為公司都是站得住腳的,作為勞動者來說,唯一能夠避免的是,如果公司要求籤訂培訓協議,如果事項不是因為培訓,最好做到拒籤。
回覆列表
一、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動者賠培訓費的規定是怎樣的?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二、勞動者解除合同不需要賠償培訓費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三、員工賠償培訓費的條件
依據用人單位向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者索賠培訓費,只限於“出資培訓”的範圍。具體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委託全日制大中專院校、科研院所、培訓中心、職業學校代培學生;(二)學歷培訓;(三)能力培訓,如外語等級進修,專業技術職稱(晉級)培訓,以及勞動技能培訓等;(四)出國或異地培訓、進修、研修、做訪問學者等,其費用包括各種學雜費、往返交通費、置裝費和在外期間生活補貼。用人單位需提供的支付憑證,主要指員工培訓的學雜費等,一般不包括聘請講師和添置裝置的費用。公司給員工提供的是“企業內訓”,如果公司不能提供支付憑證,員工可拒絕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