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使用者9368312276910
-
2 # 海風116067626
很喜歡你這個問題的表述。
從理論上說,你這個表述是不恰當的;但從實踐來看,你這個說法可謂是“一針見血”!
前期物業公司,理論上說,並不是由開發商“指定”,而是招投標而來。
早在中國第一部物業管理的全國性法規,即2003版的《物業管理條例》中,就明確指出:
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透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進而,原建設部又出臺了一部針對性的法規——《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專門用於規範管理開發商招標前期物業公司。
也就是說,從理論上看,除了上述條例及辦法中規定的特殊情況,
即投標人少於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開發商可以採用協議方式選聘前期物業。
其他的所有的新建住宅小區,開發商必須採用招投標方式選聘前期物業。
那麼實踐來看呢?這就是你問題中所說的,基本都是開發商指定的。
而它指定的這個物業公司,基本又都是其下屬的物業子公司,就是所謂的老子開發,兒子管理,建管不分,建管一家。這個比例在各大城市可能佔到70%以上。
一般開發商的物業公司負責前期的物業管理,一般小區正是交付使用,業主成立業主大會後,一般會從市場來挑選物業公司來做後期的物業管理工作。
開發商在開發樓盤的時候,一般也會制定小區交付後,制定一家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管理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