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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西瓜是長在樹上的

    我上次路上看到好幾把槍,我當做沒看到走掉了,我也只能當做沒看到,因為我上去要是被當做搶運鈔車殺了,那不是虧大發了。

  • 2 # 純鈞RHGL

    單純“看到槍,當沒看到”,沒有舉報,並不違法。

    首先來說,其實大家是有“舉報義務”的。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舉報”。

    關鍵問題在哪?僅僅看到一柄槍,單純這一柄槍,它及不屬於“犯罪事實”,更不屬於“犯罪嫌疑人”,那你就沒有舉報義務。——當然,我們都知道應該舉報,可是咬文嚼字來說,在法律上,這還真沒有舉報義務。

    槍支雖然屬於危險物品,但是,在法律上,與槍支有關的法條,必須與製造、攜帶、出借、出租、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使用有密切關聯。

    為什麼看到槍,在法律上沒有舉報義務?

    因為槍支的性質,它雖然具有潛在的具有傷害性,但它的本質是一種的“工具”,必須要由人正確使用,才能發揮其威力。否則的話,它跟廢鐵沒什麼區別,所以為什麼影視劇裡經常把壞掉的槍說成是“燒火棍”呢,是吧。這種性質,“工具”,它的本質其實與等等無數的物品都一樣,沒有人用它,它本身是沒有危險的。

    你這麼想,如果法律規定,單純看到槍支就具有舉報義務,那你看到刀子舉報不舉報?刀子也可以對他人造成傷害啊。

    或者你看到一根木棒、看到一塊磚頭、看到一把折凳,那就變成都要舉報了,因為這些東西都可以拿來對他人造成傷害,你看到一塊凍豆腐也你也要舉報,萬一有人拿凍豆腐砸人呢,是吧?

    這也舉報,那也舉報,什麼事都上綱上線掛上法律義務,這日子就不用過了,你不能出門,你出門你看到什麼沒舉報,都可能造成你沒盡到法律義務。

    這太不現實了。

    所以,法律上就沒有規定大家“單純看到槍”的舉報義務。為的,就是避免該法條遭到濫用。

    也因此,你單純看到槍,不舉報,並不違法。

    但是,現實中我們鼓勵你舉報。不是法律義務,為什麼要舉報?我們舉報的是槍支“潛在”的危險。

    槍支雖然本質上屬於工具,但它與其他的東西相比,具有特殊性,這就不用講了吧。舉報這樣的無主槍支,有利於消除潛在的隱患,這是法律鼓勵的。最高法說“旗幟鮮明鼓勵公民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你舉報,就是在與潛在的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

    現實中有很多情況,不違法,但法律不支援你那樣做;同樣的,也有很多事情,法律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你的義務和責任,但鼓勵你以道德和公序良俗為標準,去做正確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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