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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湘西搗蛋兵

    原則上不可以。。。這個鄉科級副職也不是什麼大人才,非得試用期調動但可以借用,如臨時性任務抽調到黨史教育辦,建立文明城市指揮部等。。。

  • 2 # 佳遇天成

    副職領導試用期一年內不允許調動工作,原則上在本職崗位上,一年後考察德、能、勤、績、廉,但也有特殊情況,比如到扶貧、專案、信訪等一線鍛鍊。

  • 3 # 80後小公

    領導幹部試用期主要適用於提拔擔任選舉產生的廳級以下(含廳級)領導職務的幹部。比如黨政工作部門的副職及內設機構的領導,像地市級局辦的副局長、科長、副科長等都在其列,提拔使用到這些崗位按照《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暫行規定》都有一年的試用期。試用期考核合格後正式下文任職,任職時間從試用期日開始計算。副科級領導職務(選舉產生的副鄉鎮長除外)也不例外。

    那麼,副科級領導職務在試用期內可以調整崗位嗎?

    在政策層面,目前沒有明文規定,不論《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還是《黨政領導幹部試用期暫行規定》都沒有涉及這方面的內容,只是對試用期的時間、考核等作出了界定。然而在現實操作中,各級組織人事部門都有不成文的規定,原則上要求不調整試用期內的幹部。換言之,試用期內的幹部組織上一般不會考慮調整其崗位。這是基本的幹部使用原則,一方面是出於考察、考核幹部考慮,另一方面也是為了保持幹部隊伍的穩定性,便於部門和地方開展工作。現實中,很多幹部提拔後在一兩年都會保持崗位相對穩定就是明證。

    但是不成文的規定畢竟不是明文規定,約定俗成的慣例有時候也有破例的時候,特別是在幹部使用上,組織上真的需要調整幹部只要以“工作需要”為由基本上都可以實現。也就是說,只要有崗位和工作需要,試用期內的幹部也是可以調整的,只不過試用期考核需要作出一些調整。在半年以內調整崗位的,試用期考核以調整後的崗位為主,結合調整前的崗位綜合評價,確定試用期是否合格,進而決定是否正式任職。反過來,在半年以上的,試用期考核以原單位為主,輔以現單位表現綜合評價確定考核結果。

    身邊有一個真實案例。去年,一個兄弟從市直某單位提拔為副局長,任職不到八個月被調到縣裡任縣委常委、組織部長,就是典型的試用期內調整。由此推斷,副科級領導在試用期也是可以調整調離的,只不過比較少見而已。

  • 4 # 樂陶陶旅行

    鄉科級領導職務試用期不可以調動,因為你在試用期,也就是還沒任命正式職務,沒有履行組織正式任命程式,試用期調動工作,組織是不允許的,你為什麼要這樣,不能過了試用期再調動嗎?希望你慎重考慮。

  • 5 # 職言職覺

    針對此問題,我專門查找了《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暫行規定》,該規定並沒有載明:在試用期的領導幹部不能調動工作。雖然說沒有規定不能調動,但是現實卻是很少見到試用期調動的領導幹部。我在體制差不多20年,卻是沒有見過在試用期間調動的領導幹部。

    根據《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非選舉產生的司廳局級以下領導幹部和內設機構領導職務都有1年的試用期。比如:省廳副廳長、省廳處長(副處長),省委組織部副部長,市局副秘書長,市局副局長,市局科長(副科長),縣局副局長(股長、副股長),各級紀委監察室、案件審理室主任(副主任)等。需要說明的是:鄉鎮副鎮長(副科級)不需要1年的試用期,因為副鎮長屬於鄉鎮人大代表大會選擇產生的。

    在試用期的領導幹部,一般不會調動。原因有以下幾個:

    ①有嚴格的使用期限。《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暫行規定》必須試用1年,雖然沒有明文禁止調動,但事實上也是一種約定成俗的規定。因此,很少有組織部門突破這個規定。

    ②不利於隊伍穩定。調整一個幹部是一級組織經過慎重考慮的,旨在充實加強幹部隊伍。頻繁調整幹部職務,是各級組織部門比較忌諱的,有而不利於班子穩定、幹部成長。

    ③不利於組織部門考察。《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暫行規定》規定,幹部再試用期的履職盡責情況,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幹部進行考核。如果試用期間調動了,考核工作就涉及到兩個不同的組織部門,操作起來比較困難。所以,一般不會調整調動還在試用期的幹部。

    不利於幹部履職盡責。一個領導幹部想要幹出點政績,至少需要2年以上時間。還在試用期就再次調動,板凳都沒有坐熱,施政綱領或履職思路都沒有形成,根本說不上什麼政績。因此,出於幹部履職盡責、夯實崗位基礎、提高綜合素質,各級組織部門一般不會對試用期幹部作出調整。

    因此,雖然說沒有明文規定不能調動,但現實情況很少見到試用期間的領導幹部再次調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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