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是指公司的股東給予公司的職業經理人一定的公司股權,以激發職業經理人的創造力,更好的為公司服務。股權激勵是企業發展過程中,激勵員工的創造性,留住核心員工的,提高員工福利的重要手段。一個合適的《股權激勵方案》,能夠激勵員工,打造公司的核心團隊,增強員工的責任感。因此,合適的《股權激勵方案》對於公司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作為公司和股權激勵方知道和了解股權激勵的要點,就顯得十分有必要。
一、股權激勵的三種形式
股權激勵(為除上市公司用股票外,一律用股權代稱)的形式多樣,大體可分為三類:
(1)直接授予激勵物件股權;讓激勵物件成為公司股東,直接持有公司的股權,激勵物件達到一定條件後,享受公司的利潤分配。
(2)間接授予激勵物件股權;設定持股平臺,激勵物件透過持股平臺間接持有公司一定的股權,激勵物件達到一定條件後,透過持股平臺享受公司的收益。
(3)給予激勵物件的股權增值收益;激勵物件並未持有公司的股權,公司和激勵物件簽署協議,激勵物件達到一定條件後,公司根據雙方的約定,將股權增值收益分配各激勵物件。
二、持股平臺的搭建和公司的資本市場規劃
在新三板掛牌企業中,較為常見的股權激勵方式為——間接授予激勵物件股權的方式。透過搭建持股平臺,為公司員工提供激勵。
從《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問答——定向發行(二)》中可以得出以下資訊:
1、持股平臺包括以下型別:
(1)公司法人;
(2)合夥企業;
(3)私募股權基金、資產管理計劃等接受證監會監管的金融產品。
2、公司法人、合夥企業類的持股平臺參與定向發行,將受到限制,如果持股平臺不能參與定向發行,可能面臨股權被稀釋的風險。
這時對於企業來講,在選擇何種持股平臺,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公司這時仍舊要選擇和自己發展階段相符的持股平臺。對於持股平臺的選擇,要和公司資本市場的佈局節奏相符。在企業處於不同的資本市場佈局階段,要選擇不同的持股平臺。
三、股權激勵方案的內容
股權激勵方案,主要內容包括:
1、股權激勵計劃的目的和原則;
2、股權激勵計劃的管理機構;
3、股權激勵物件的確定;
5、持股平臺的搭建;
6、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限售期、解鎖安排;
7、股權激勵物件獲授股權條件;
8、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程式;
9、公司、激勵物件的權利和義務;
10、公司、激勵物件發生異動的處理;
11、其他內容。
四、股權激勵計劃的目的、原則及管理機構
對於大部分企業來講,股權激勵計劃的目的和原則基本沒有太多的差異。
(一)股權激勵計劃的目的
1、穩定公司核心團隊;
2、調動員工工作的積極性;
3、完善公司的股權結構和治理結構,確保公司持續、平穩、快速發展。
(二)股權激勵計劃的原則
1、自願原則;
2、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
3、合法合規原則;
4、激勵與制約相結合原則;
5、收益和貢獻對等原則。
(三)股權激勵計劃的管理機構
對於非上市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審議批准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變更和終止;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執行具體方案,股權激勵計劃的執行管理方為公司的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或監事是股權激勵計劃的監督機構。
對於上市公司來講,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審議批准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變更和終止;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執行股權激勵方案;董事會為股權激勵計劃的執行管理機構,負責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董事會下設薪酬考核委員會負責擬訂和修訂股權激勵計劃,報請董事會;監事會和獨立董事是股權激勵計劃的監督機構。
五、股權激勵物件的確定
對於股權激勵物件,需要注意的是股權激勵物件的負面清單,以及對於預留股權激勵物件的確定。特別是上市公司,對於股權激勵物件的範圍有著明確的規定,在進行股權激勵時,要特別注意其負面清單。
(一)股權激勵物件的負面清單
1、《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規定的負面清單
2、公司確定的清單
(二)預留股權激勵物件的確定
進行股權激勵時,通常會預留部分股權,留給尚未確定的股權激勵物件。對於非上市公司,對於預留的激勵股權,人選確定後,由公司董事會確定後,報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批准。
1、向激勵物件發行股份;
2、回購本公司股份;
3、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七、持股平臺的搭建
對於部分上市公司來講,用證監會認可的金融產品作為持股平臺外,實踐中常見的持股平臺為有限合夥企業。設立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持股平臺,有限合夥企業的執行事務合夥人由公司的控股股東擔任,股權激勵物件作為有限合夥人。
合夥企業名稱:某某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
合夥企業經營範圍:對本企業自有資金的投資管理、投資諮詢、專案投資(不得經營金融、證券、期貨、理財、集資、融資等相關業務)。(依法須經批准的專案,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持股平臺,屬於特定目的的股東,不從事其他任何經營活動,不做任何其他用途。
八、激勵股權的回購價格
股權激勵方案中通常涉及激勵股權的回購,針對不同的情形,回購激勵股權的價格,會有所不同。股權回購的價格存在以下定價方法:
1、按照原始轉讓價格回購激勵物件持有的公司股權;
2、按照市場公允價回購激勵物件持有的公司股權;
3、按照股份對應的每股淨資產或股權對應的淨資產份額核定回購價格;
4、按照“原始轉讓價格+一定的利率”回購持有的股權; 對於上市公司,相關部門規章規定,激勵物件負有個人責任的,回購價格回購價格不得高於授予價格;出現其他情形的,回購價格不得高於授予價格加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股權激勵,是指公司的股東給予公司的職業經理人一定的公司股權,以激發職業經理人的創造力,更好的為公司服務。股權激勵是企業發展過程中,激勵員工的創造性,留住核心員工的,提高員工福利的重要手段。一個合適的《股權激勵方案》,能夠激勵員工,打造公司的核心團隊,增強員工的責任感。因此,合適的《股權激勵方案》對於公司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作為公司和股權激勵方知道和了解股權激勵的要點,就顯得十分有必要。
一、股權激勵的三種形式
股權激勵(為除上市公司用股票外,一律用股權代稱)的形式多樣,大體可分為三類:
(1)直接授予激勵物件股權;讓激勵物件成為公司股東,直接持有公司的股權,激勵物件達到一定條件後,享受公司的利潤分配。
(2)間接授予激勵物件股權;設定持股平臺,激勵物件透過持股平臺間接持有公司一定的股權,激勵物件達到一定條件後,透過持股平臺享受公司的收益。
(3)給予激勵物件的股權增值收益;激勵物件並未持有公司的股權,公司和激勵物件簽署協議,激勵物件達到一定條件後,公司根據雙方的約定,將股權增值收益分配各激勵物件。
二、持股平臺的搭建和公司的資本市場規劃
在新三板掛牌企業中,較為常見的股權激勵方式為——間接授予激勵物件股權的方式。透過搭建持股平臺,為公司員工提供激勵。
從《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問答——定向發行(二)》中可以得出以下資訊:
1、持股平臺包括以下型別:
(1)公司法人;
(2)合夥企業;
(3)私募股權基金、資產管理計劃等接受證監會監管的金融產品。
2、公司法人、合夥企業類的持股平臺參與定向發行,將受到限制,如果持股平臺不能參與定向發行,可能面臨股權被稀釋的風險。
這時對於企業來講,在選擇何種持股平臺,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公司這時仍舊要選擇和自己發展階段相符的持股平臺。對於持股平臺的選擇,要和公司資本市場的佈局節奏相符。在企業處於不同的資本市場佈局階段,要選擇不同的持股平臺。
三、股權激勵方案的內容
股權激勵方案,主要內容包括:
1、股權激勵計劃的目的和原則;
2、股權激勵計劃的管理機構;
3、股權激勵物件的確定;
5、持股平臺的搭建;
6、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限售期、解鎖安排;
7、股權激勵物件獲授股權條件;
8、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程式;
9、公司、激勵物件的權利和義務;
10、公司、激勵物件發生異動的處理;
11、其他內容。
四、股權激勵計劃的目的、原則及管理機構
對於大部分企業來講,股權激勵計劃的目的和原則基本沒有太多的差異。
(一)股權激勵計劃的目的
1、穩定公司核心團隊;
2、調動員工工作的積極性;
3、完善公司的股權結構和治理結構,確保公司持續、平穩、快速發展。
(二)股權激勵計劃的原則
1、自願原則;
2、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
3、合法合規原則;
4、激勵與制約相結合原則;
5、收益和貢獻對等原則。
(三)股權激勵計劃的管理機構
對於非上市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審議批准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變更和終止;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執行具體方案,股權激勵計劃的執行管理方為公司的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或監事是股權激勵計劃的監督機構。
對於上市公司來講,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審議批准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變更和終止;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執行股權激勵方案;董事會為股權激勵計劃的執行管理機構,負責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董事會下設薪酬考核委員會負責擬訂和修訂股權激勵計劃,報請董事會;監事會和獨立董事是股權激勵計劃的監督機構。
五、股權激勵物件的確定
對於股權激勵物件,需要注意的是股權激勵物件的負面清單,以及對於預留股權激勵物件的確定。特別是上市公司,對於股權激勵物件的範圍有著明確的規定,在進行股權激勵時,要特別注意其負面清單。
(一)股權激勵物件的負面清單
1、《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規定的負面清單
2、公司確定的清單
(二)預留股權激勵物件的確定
進行股權激勵時,通常會預留部分股權,留給尚未確定的股權激勵物件。對於非上市公司,對於預留的激勵股權,人選確定後,由公司董事會確定後,報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批准。
1、向激勵物件發行股份;
2、回購本公司股份;
3、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七、持股平臺的搭建
對於部分上市公司來講,用證監會認可的金融產品作為持股平臺外,實踐中常見的持股平臺為有限合夥企業。設立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持股平臺,有限合夥企業的執行事務合夥人由公司的控股股東擔任,股權激勵物件作為有限合夥人。
合夥企業名稱:某某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
合夥企業經營範圍:對本企業自有資金的投資管理、投資諮詢、專案投資(不得經營金融、證券、期貨、理財、集資、融資等相關業務)。(依法須經批准的專案,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持股平臺,屬於特定目的的股東,不從事其他任何經營活動,不做任何其他用途。
八、激勵股權的回購價格
股權激勵方案中通常涉及激勵股權的回購,針對不同的情形,回購激勵股權的價格,會有所不同。股權回購的價格存在以下定價方法:
1、按照原始轉讓價格回購激勵物件持有的公司股權;
2、按照市場公允價回購激勵物件持有的公司股權;
3、按照股份對應的每股淨資產或股權對應的淨資產份額核定回購價格;
4、按照“原始轉讓價格+一定的利率”回購持有的股權; 對於上市公司,相關部門規章規定,激勵物件負有個人責任的,回購價格回購價格不得高於授予價格;出現其他情形的,回購價格不得高於授予價格加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