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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咪保小姐

    買健康保險,如實告知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故意隱瞞身體的真實情況,在理賠的時候保險公司會根據你的既往病史記錄和合同條款約定,不予理賠,嚴重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 2 # 小康理險記

    可以看《保險法》的不可抗辯條款,如果有意隱瞞,過了觀察期出險,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如果過失投保,過了觀察期出險,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可以返還保費。

  • 3 # 公務員考點

    看你是否有過相應疾病醫院就診記錄,比如你之前在醫院看過心臟病,結果買保險後因為心臟病理賠,醫院有你之前就診記錄,但是未如實上報,這種情況拒賠。

    但是假如你有心臟病,但是沒有在醫院留下記錄,這種情況只要你自己不說漏嘴,在理賠時候一般是會理賠的。

  • 4 # 誰是誰的誰9888

    消費者購買保險是為了轉移風險。把自己承受不起,不知道有多大影響的風險,透過訂立保險合同轉嫁給保險公司。但是保險公司並不是慈善機構,並不是所有的投保都會接受的,在接受投保申請時,會對被保人的風險進行評定,然後決定是否要承保,以什麼條件承包。

    健康告知則是保險公司做風險評估,確定是否可以承保如何承包的過程。對於不是以健康體投保的投保人可能要多交保費或者是被拒保,這時可能會有人想不要如實告知不就好了,但事情真的是這麼簡單嗎,我們看一下吧!

    如實健康告知

    健康告知隱瞞案例

    李某之父李某康,因右肺腺癌於2010年8月10日入院治療,到2010年8月24日病情平穩出院。2010年8月25日,李某給李某康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8萬元的身故險和附加重大疾病險。李某和李某康均在“健康告知”欄就過往病史、住院檢查和治療經歷等專案填寫為“否”。兩人均簽字確認其在投保書中的健康、財務以及其他告知內容的真實性,還確認保險公司及其代理人的已提供保險條款,對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合同解除條款進行了明確的說明、雙方確認合同自2010年9月2日起效。合同條款中的7.1條和7.2條就保險人的明確說明義務、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以及保險人的合同解除全都進行了約定。

    2010年9月6日至2012年6月6日,李某康因右肺腺癌先後9次入院治療。2012年9月11日,李某康以2012年3月28日的住院病歷為據向保險公司申請賠付重大疾病保險金。保險公司經調查後發現,李某康於2010年3月10日入院治療,被確認為“肝炎、肝硬化、原發性肝癌不除外”,因此保險公司在2012年9月17日以李某康投保前存在影響該公司承保決定的健康情況,但在投保時沒有書面告知為由,向被保人送達解除保險合同並拒賠的通知。

    如實健康告知

    健康告知隱瞞案例分析

    在上述的案例中,投保人和被保人均在 “健康告知”欄就過往病史、住院檢查和治療經歷等專案填寫為“否”,也就是說投保人沒有如實告知投保前已發生的保險事故。在保險合同成立之前已發生投保事故,如果再投保,則是具有主觀惡意,是惡意騙保的不誠信行為,也違反了保險合同的法理。對此保險公司是可以進行拒賠並解除保險合同的,且保險公司無需將投保人已交的保費退還。

    為什麼出現健康告知隱瞞

    1. 擔心保費變貴。對保險有點了解或者是在買保險前提前做過功課的人都因該知道對於非標準體投保的,保險公司承保的話可能需要加保費,即是會比標準體投保會貴一點;

    2. 害怕被拒保。和第一點類似,對於非標準體投保的,一些大保險公司,品牌影響力大,客戶眾多所以寧願直接拒保,也不願意話更多的人力和時間成本去溝通核實;

    3. 粗心馬虎,草草應對。有的投保人比較粗心大意,買保險根本不看

    如實健康告知

    健康告知,或者是隨便看一兩眼,總覺得自己(或者被保人)身體好沒問題,然後匆匆投保。在後續檢檢視體檢報告的時候,發現不僅有甲狀腺結節,還有乙肝病毒攜帶,這些雖然是醫生口中說沒問題,連藥都不用吃的小毛病,其實是非常影響核保結論的;

    4. 認為沒有住院,所以健康告知全填“否”。有些消費者在購買保險的時候,被個別銷售人員告知,只要沒住過院的,健康告知欄都可以填“否”,甚至有些消費者在購買保險的時候健康告知都是由他人代為填寫,而不是自己親自填寫的。

    健康告知小提示

    對此,這裡有個小提示給大家:不實告知不可取,投保一定要如實告知,為自己(被保人)負責。如果是有過往病史的,更要如實告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會對此安排人工核保,來判斷是否承保。如果告知以後,保險公司做出承保決定,過往病史不會影響理賠。

  • 5 # 雲浮於事

    有可能會影響理賠。這樣看具體情況。

    先來看看保險法對於如實告知的情況表述: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3)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在實際的理賠中,如果你沒有如實告知的事項非常重要,可以影響保險公司承保,那麼發生理賠時,保險公司肯定會拒賠。

  • 6 # 李汪諭

    保險公司不是吃素的,在給你理賠前會調查你醫院的所有就診記錄,現在都是醫院都是電腦聯網的。2017年頒佈的《電子病歷應用管理規範(試行)》規定 第十九條 門(急)診電子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的,儲存時間自患煮最後一次就診之日起不少於 15年;住院電子病歷儲存時間自患者最後一次出院之日起不少於30年。 保險公司查到會直接拒賠,後果很嚴重啊。順便囉嗦一句,自己的醫保卡只能自己用,千萬不要借給別人用。

  • 7 # 隔壁二胖

    理賠時可能會被保險公司拒賠,尤其是出險的原因和自身本來有的疾病相關的情況。不過有些大公司會理賠,只要不是原來的疾病(三高重疾除外),然後把自身原來的疾病做責任免除。

  • 8 # 小豬賺賺

    保險公司拒賠。

    對於健康告知不要存有僥倖心理。

    也不要抱有自己不說他就不知道的心情。

  • 9 # 韓箴言

    首先,買保險是投保人/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簽訂合同,買保險前,是需要保險公司和投保人/被保險人都要進行如實告知的。因為雙方資訊存在著不對稱,也就是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自身健康,保險公司是不清楚的;反過來,保險公司的合同條款,保障責任和除外責任等,投保人/被保險人也是不清楚的,所以這就需要雙方必須要履行最大誠信原則,也就是必須向對方真誠地充分而準確地告知有關保險的所有重要事實,不允許存在任何虛假、欺騙、隱瞞行為。這個誠信原則不僅在買保險前(訂立合同時),在整個合同有效期間和履行合同過程中也都要求當事人具備“最大誠信”原則。那投保人/被保險人如何向保險公司告知呢?一般買保險時,需要客戶填寫“健康告知”問卷,針對健康問卷所提出的問題,要如實填寫“是”或“否”。另外一般投保單上還有“特別說明欄”,也就是讓客戶除了告知“健康問卷”的問題外,再告知有沒有其他的健康問題。

    下面,我們來看,如果買健康險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沒有如實告知自身情況,理賠時會出現的問題。我們先來看沒有如實告知,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告知不實即誤告;不予告知即漏告;有意不報即隱瞞;虛假告知即欺騙等。接下來我們逐一分析。

    1、第一種情況:故意不履行告知義務,也就是故意隱瞞事實。比如兩年內確診過肺癌,但是卻沒有告知,在這種情況下買的保險,即使合同生效了,將來保險公司在兩年內調查發現的話,也是有權解除合同的;若在保險公司解除合同前發生的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同時也不退還保險費。舉個例子,如果買保險時,客戶故意隱瞞自己確診過肺癌這件事,將來合同等待期過後,且在兩年內,客戶找保險公司索賠的話,保險公司會在客戶工作以及居住所在地的醫院或其他醫院來調查客戶的就醫記錄或者相關診斷資料,如果發現客戶隱瞞了,保險公司是不賠的,是會解除合同的,並且客戶所交的保費也是不退還的。

    2、第二種情況:重大過失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指的是投保人因重大過失、疏忽而導致的沒有如實告知,比如投保人在醫院檢查出來患了肺癌早期,但家人擔心投保人會受影響,只告訴投保人是普通感冒,投保人並不知道他患有肺癌,然後投保人去買了保險,並沒有告知。在這種情況下,這個沒有告知的患肺癌的事項足以影響了保險公司是否同意承保,此時,保險公司是可以解除保險合同的,並且在解除合同前發生保險事故所導致的損失,保險公司是不賠的,但可以退保險費。

    還要特別說明一下,這個如實告知原則還有一個約束的條款,那就是“不可抗辯條款”。不可抗辯條款是指自人壽保險合同訂立時起,超過法定時限(一般規定是2年)後,保險公司將不得以投保人/被保險人在投保時違反如實告知義務(如誤告、漏告、隱瞞某些事實)為理由,而主張保險合同無效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也就是說,假設一個人在買保險時沒有如實告知,那麼只要他在兩年內不找保險公司理賠,並且保險公司在這兩年內也沒有調查,或者調查但沒有發現他的患病記錄,那麼兩年後,這個人再找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就必須要理賠了。在實際操作中,這種隱瞞2年後,再找保險公司去索賠,雖然最後的結果保險公司是要賠的,但是如果涉及大額賠償的話,一般保險公司會進行各種調查,有可能還會起訴到法院,雙方都要找律師,過程非常繁瑣曲折,雖然最終判保險公司要進行理賠,但我們可以想一想,此時這個人可能一方面正面臨著重大疾病對自己身體的各種折磨,急需保險理賠金來解決醫療費用;另一方面,還要應付著法院的傳票起訴,找律師、出庭作證等各種事項,在官司沒打贏前,也不可能一下子就可以拿到理賠款,心理上估計也好不到那裡去。固然最後贏得了官司,但身心估計已經疲憊不堪、難於承受了。

     

    所以,投保時,我們一定要如實告知自己的情況,保險公司會根據我們告知的內容,有可能讓我們提供之前的體檢報告和住院資料,或者要求我們到指定的醫院或者體檢機構進行體檢,核保結果無非就是:正常承保、除外責任(之前告知的那項疾病或引起的病症不賠)、加費承保(在正常費率基礎上多加一些費用才能承保)、延期(暫時不承保,需等待一段時間)、拒保(不予承保)。明白了這些之後,建議大家:保險並不是想買就可以買的,保險是身體健康時為不健康時做準備的,千萬不要等到身體出一些問題時,才想起要買保險,也許那時我們有可能就失去被保險保障的資格了,以後所有的健康風險都要自己去獨自承擔了。

  • 10 # 東方上院

    投保人身保險如果沒有如實告知,一旦出現風險,保險公司在理賠的時候拒絕理賠的可能性極大。

    在保險務實操作中,有些投保客戶確實沒有做到如實告知,通常在簽訂保險合同的時候,保險業務員會在如實告知專案中,面對面的逐條詢問,很多客戶面對這樣的問答,有些是無意的,但有極少部分是故意隱瞞,這樣導致的後果非常的嚴重,很多的客戶並不知道,由於網際網路的發達,只要是在投保之前,曾經在三甲以上級別的醫院,進行過體檢,或透過門診對某種疾病的檢查結果,都會被錄收入到醫院的計算機系統,被長期儲存,我們國家在北京最有名的協和醫院,在沒有計算機網路之前,紙質版的病歷要儲存50年之久。

    這些病例的儲存都是對投保人未來保險公司進行理賠的依據,保險公司人身保險的理賠核保,是依據保險醫學理論。比如說,某客戶曾患有嚴重的婦科疾病,透過三甲以上醫院已經確診為子宮肌瘤,各項檢查結果已輸入到醫院計算機系統,可是這位客戶在投保保險時沒有如實告知,簽下了保險合同,透過核保,保險合同生效,觀察期過後,這位客戶的病情日益嚴重,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這個時候問題和麻煩就出現了,投保時沒有如實告知,核保人員透過醫院查到了該客戶在投保之前就已經確診為子宮肌瘤,最後保險公司不予理賠。

    如果當時在投保的時候,如實告知,保險公司核保的情況有兩種,一是根據病情檢查結果加費投保,這種加費投保也是很值得的,二是直接拒保,這樣可以省去不必要投保的保費。因此,如實告知,包括保險合同的全部條款,對於投保人極為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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