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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平和淡定的對待人間凡

    這是什麼問題,沒有合法的結婚證明,男女同居併發生性關係,純屬雙方自願,本身就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一種行為,合租房是另一種情況,具體是不是雙方要解除同居,這都是個人問題,法律上沒有硬性規定!

  • 2 # 靠山4

    雙方既然分手了,同居本來就是屬於非法行為,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範圍。

    你們未婚同居屬於雙方自願行為,向誰去申請解除同居關係啊?簡直笑話之極。

    只要你們自願脫離同居關係就可以了,把各自生活用品帶走,同居期間共創財產或用品等,經雙方協商公平處理就行了。

  • 3 # 使用者晨曦Sunny

    所謂“同居”,實質就是“名未婚實結婚”,它是沒有根據法律程式進行登記,屬於非法婚姻不受法律保護,你向誰申請?難道相互申請嗎?既然扯不上法律保護,就談不上“申請解除同居關係。”,所以,不需要解除什麼同居關係。同居屬於雙方自願,分手只需一廂情願。

  • 4 # 鐵男春秋

    男女雙方分手後,不需要申請解除同居關係。因為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也未把同居寫入法律體系裡。

    男女同居屬於試婚階段,雖未請酒也未入洞房,但同居也算是臨時結婚的一種方式。

    男女同居是你情我願,也未徵求父母同意就你儂我儂在一起。同居一段時間之後,發現雙方缺點過多,無法互相包容,就會一拍兩散,試婚也就終止了。

    在試婚過程中,女方不積極避孕,讓自己不謹慎而有孕在身,一旦男方用情不專,心猿意馬,對女方有生怨之意,女方無法讓男方回心轉意,懷身孕的女方只能墮胎了。

    男女同居是有害無一利,雙方在一些時日纏綿不休,還以為天生一對,結果是始亂終棄,成為陌路!

    既然不能相愛,何必結婚,只要敢說“分手”二字,不用白紙黑字去申請“解除同居關係”。正所謂“有緣千里來相會,無緣對面不相識!”你得到他的人,卻得不到他的心,再交往下去也是徒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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