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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不糊塗時塗糊不

    法律問題就應當依法認定,以“合理性”來討論立法問題是可以和應該的。以“合理性”來討論法律實施問題顯然是不恰當的,如果犯罪行為人的行為不僅觸犯了刑法,而且也觸犯了行政法規,審判法院對其行為的違法、犯罪事實予以查證屬實後,對其違法、犯罪行為一併依法作出判決,在當下的法律框架下並沒有禁止性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也就談不上有什麼不妥了。

    總起來說,審判行為與民事行為在各自領域中的待遇應該是一樣的:法無禁止即可為!這是社會法治的一項不成文的基本原則。

  • 2 # 王萬東法律諮詢服務

    刑事案件審判引用行政法規做出終身禁止令是否合理?

    不合理!但有的處罰是依據刑事案件確認被處罰人有罪隨之被受到影響,比如,被判有罪的人,勞動關係隨即解除。這就是《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有的情況根本無需刑事案件認定。像題主說明的這個問題,有可能在這個行業也有這樣的規定,如果觸犯刑法被判有罪的人或者違紀違法的人,以後是不能在從事這種工作。這樣就無需在刑事判決書中註明,因為刑事判決書只是針對犯罪人員依據刑法的一種處罰,不應該在有其他規定限制犯罪人的其他自由,否則就會出現越俎代庖的情形。所以刑罰不能干涉犯罪人員被處罰以後的行為,至於說每個行業既然有規定在先,就應該遵守(案件有問題私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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