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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新不起浪

    古代科舉考試如何防作弊

    我就用下面的文章邊說作弊,邊說怎麼防作弊的

    古代考試選拔官員的形式稱為“科舉”。因選拔又稱選舉,又採用“分科取士”的方法,所以叫作“科舉”。

       隋煬帝大業二年(606),始置進士科。進士科的設定,標誌著科舉制的創立。清朝光緒三十一年(1906),舉行了最後一科進士考試後下詔廢除科舉。自隋至清,科舉歷時1300年,至此終結。

       科舉制度歷經隋、唐、宋、元、明、清六朝,在這遙遙千年的時間裡,中國計程車子文人如果想取得前程、進入仕途,面前只有科舉一條路,“十年寒窗苦,一卷定終身”,他們只能從這座獨木橋上擠進官場,從這裡取得前程。因此,在科舉這座獨木橋上,每個人都是竭盡全力期盼著金榜題名,有些文人士子靠自己的十年寒窗真才實學而取得功名,也有些文人士子或是學業不精、或是想取捷徑、或是為了自己能在考試中確保過關而採用歪門邪道,挖空心思用各種方法作弊。

    縱觀中國科舉史,科舉考試的作弊方法最常見的有三種:一是賄買,二是請人代考,三是夾帶考試經文入內作弊。

       賄買考官就是向當科考官行賄,以求考官洩露考題,或在閱卷評卷時給予照顧。賄買考官自隋煬帝開科取士以來就存在,唐朝更是登峰造極。當時,貴族官僚、商賈富戶家庭的子弟參加科考者無不行賄託請,而監考官也視賄買為遊戲規則,藉此斂財。賄考使得唐代科考幾乎是有名無實,貴族官僚、商賈富戶的子弟基本壟斷了科舉。晚唐著名詩人杜荀鶴屢試不第後曾慨嘆道:“空有篇章傳海內,更無親族在朝中。”唐以後各朝,賄買考官之風仍存,雖然各朝都想盡辦法來杜絕賄買考官之風,如唐朝武則天時代曾設立“糊名法”,將考生的名字用紙貼上遮掩,以避免批卷者認出寫卷人,宋太宗時又訂立了“鎖院制”,以限制當科考官與外界接觸,後來又實行了“謄錄制”,由專人抄錄考生的試卷送往評級,以防批卷者辨認出考生的字跡。對賄考者的處罰也較嚴厲,如清順治十四年(1657)的“丁酉科場案”。順治十四年(1657),順天、江南、河南、山東、山西發生“五闈弊案”,2名主考和18名房官被全部處以死刑,數十人被判流放到遼寧尚陽堡、黑龍江的寧古塔。其間,順治三次面試丁酉案南闈的江南舉人,最後一次在1659年的農曆三月,所有舉人“皆集於太和殿前,股慄驚悚”,是時的北京正是三九天最為寒冷的季節,可憐幾百名來自南方的舉人,在咆哮飛舞的風雪中站立在青磚地上,一邊研墨,一邊思索,一手把紙,一手揮毫,真是苦不堪言。每名應試的舉人身後都有兩名手舉大刀的御前侍衛監場,一旦發現有人舞弊,當場手起刀落。對此事,當時的書籍多有記載,如《三岡識略》說:“(是日)嚴霜厚三寸,鬼嚎不止。”孟森《心史叢刊》則說:“複試時既威之以鋃鐺、夾棍、腰刀,又每一舉人以兩持刀之護軍夾之。”王應奎《柳南隨筆》說:“與試者悉惴惴其慄,幾不能下筆。”雖然有如此嚴格的制度和嚴厲的懲治,但在名利面前,還是有人前赴後繼、鋌而走險,賄買考官之風屢禁不止,一直延續到科考制度終結。

       請人代考就是請“槍手”進考場代自己考試,這種現象在唐代就有,歷朝歷代,愈演愈烈,以童子試和生員的歲科兩考為多。清代乾隆皇帝在一道諭旨中也指出:“京師舉場附近,有積慣匪徒,窩藏槍手,專為場內傳遞文字。更有不肖舉子,勾結外場巡綽兵役及闈中號軍;走漏題目,關通傳遞。”可見會試中也有這種情況。為防止請人代考,歷朝的科舉試院都需要考生提供詳細的體貌特徵的履歷、准考證。進考場前,考官根據履歷、證件驗明考生的身份。考生持證進入考場號舍,對號入座。對請人代考者的處罰也比較嚴厲,如乾隆五十七年(1792),對三名僱請槍手的童生、槍手及其他涉案者,先行枷號三個月,然後“發煙瘴之地面充軍。至配所杖一百,折責四十板”,臉上還要刺上“煙瘴改發”字樣。這樣的懲罰已與要犯相差無幾。即便如此,請人代考者仍層出不窮,如清朝末年的重要政治人物胡漢民,便是歷史上著名的代考“槍手”,曾在清末兩次代人參加鄉試,皆得中舉人。

       在科舉考試作弊方法中最普遍的當屬夾帶。夾帶就是考生將“四書”、 “五經”等考試用書,猜題押題在考前所寫文章和八股文範文寫在紙質或絲、棉質物品上,或直接攜帶特製印刷品,透過各種手段帶進考場,以期在科考中能派上用場。一旦作弊成功,則考中機率大大增加。

       把夾帶帶進考場的方式也是五花八門,有的將夾帶縫在衣服裡面,也有將夾帶藏在提籃(考籃)、鞋底、頭髮、毛筆筆桿內……更有甚者,直接把所需夾帶進場的文章直接寫在長袍內側和內衣上。在山東就曾發現過一藏家手上有一整套科舉考試作弊衣物,棉袍內側、襯衣襯褲乃至於內褲上都寫滿“四書”、“五經”、八股文章等作弊內容,洋洋灑灑數十萬字,讓人歎為觀止。為了適應考生夾帶作弊的需要,當時的市面上也出現了諸如帶暗夾層的提籃(考籃),比一般硯臺略厚、內部掏空的硯臺,底部掏空的鞋子,小開本小字印刷的諸如“四書”、“五經”、《試貼詩》、《八股文精選》之類的書籍。

       由於夾帶體積不能太大,又要帶海量的內容進入考場,考生就在所抄夾帶的字型大小上絞盡腦汁。當時抄寫夾帶都使用特製的毛筆,比較常見的是用老鼠尾巴上的硬毛做成的毛筆,因為老鼠的毛相對較硬,彈性也較一般的羊毛或兔毛好。因此可以寫很細小的字。抄寫夾帶用墨也有學問,要使用油墨,因為普通的墨寫在絲織品上會滲開,這樣就很難寫得很細小。而如果是抄在內衣、手帕上的貼身夾帶,用水溶性的墨可能被汗水化開。所以,當時都是使用印刷用的油墨,而不是寫毛筆字的水墨來抄寫夾帶。用鼠毛筆和油墨抄寫出來的夾帶字型極細小,如江蘇泰州市中國科舉院試博物館收藏的幾件夾帶,一件長43.5釐米、寬20.5釐米的絹質夾帶上竟然抄寫了86行7740餘字的八股文章數篇,一件長25.5釐米、寬18釐米的紙質夾帶上抄寫了92行6300餘字的八股文章數篇,且字字清晰可辨,可見當時考生為夾帶作弊所費的心血。

       除了手抄夾帶之外,印刷本的夾帶也有很多考生帶進考場。印刷本夾帶出現之初,由於受雕版印刷的版刻材料是木板,但是木版印刷印不出蠅頭小字的限制,所印夾帶都是體積較大,所印之字也較大,隨著印刷技術的改革發展,新技術如石版印刷、銅版印刷的出現,印出的夾帶本體積越來越小,所印之字也越來越細小,如江蘇泰州博物館所藏的清光緒壬辰孟春上海石印本《五經小備旨》,全套6冊,分別為“易”一冊、“詩”一冊、“書”一冊、“禮”兩冊、“春秋”一冊,每冊長6.3釐米,寬4.2釐米,如火柴盒般大小,冊內字型極為細小且清晰可見,用一粒米可以蓋住8個字,此套《五經小備旨》儲存之完整、尺寸之小、印刷之精細國內罕見。

       到了清朝,攜夾帶進場考試已經相當普遍,清代包世臣在《上戴大司冠書》中說:“今年中式之士,後場條對語卷卷相同,誤且同誤,其為懷挾抄寫,無可疑者。”乾隆十一年(1743)順天府鄉試,由於動用了軍隊進行搜檢,不少考生趕緊拋棄身上所帶的夾帶。根據文獻記載,考場外居然發現上千份夾帶,堆積如山。有2800多考生臨場脫逃,點名不到。可見夾帶作弊在當時已經非常普遍。

       各朝各代對科舉考試夾帶的防範檢查也十分嚴格,唐代的科舉考試已設有兵衛,以阻止夾帶作弊。自宋朝起,考試在貢院內進行,貢院內考生之間是以牆壁隔開的,稱為號舍。考生不可以喧譁、離場,以防止傳卷或傳話。明、清的科舉保安十分嚴格,要求達到“片紙隻字皆不得帶入試場”的程度,考生在進場前由兵衛仔細搜查,對此規定也十分精細:“考生入場前,要排成一行,魚貫而入以利搜身。考生帽子不準用雙層,皮衣去面,氈衣去裡,衫袍都用單層,襪用單氈,鞋用薄底。”一門、二門各搜一次,若二門搜出“懷挾”者,一門之搜檢人員要予以處治。考生進入號房後,立即上鎖,再不得出入號房和傳遞茶湯等。除了在進場前由兵衛仔細搜查外,乾隆時更曾下詔詳細限定考生帶入場各式物品的規格。例如:硯臺、木炭、糕點的大小厚度,水壺、燭臺的用料,以至毛筆、籃子的款式都有明限。此外對檢舉夾帶者有賞格,被發現者除了取消資格外,更要帶枷示眾。但是夾帶這種作弊方法始終屢禁不止、層出不窮。

       中國科舉史在一定意義上也可以說是一部演繹了1300年的作弊與反作弊史,有人因作弊成功而金榜題名,也有人因作弊失敗而丟了性命。中國古代腐敗的官場風氣也給科舉考試作弊提供了良好的滋生土壤,以至於透過開科取士所錄用的人員良莠不齊,科舉考試的弊端由此而現。

  • 2 # 黑虎97

    身騎小毛驢,千里萬里去赴考,一旦高中皇榜就光宗耀祖,子孫榮貴了。科舉,在中國存在了一千多年,為國家選拔了無數棟樑之材,影響巨大,今天在北京還儲存有“明清進士題名碑”,洋洋數百塊石碑,將明清全部高中進士的大名刻之於石,芳流百世也。科舉,分文舉和武舉,一定要說有作弊作假的事,那是肯定存在的。有名的電影《武狀元蘇乞兒》,就描繪了武舉作弊的殘酷,堂堂武狀元淪為花子。文舉作弊有記載的很多,如代考,夾帶,收買考官等。需要說明的是當今高考作弊更加先進,高科技作弊,夾帶,代考代不乏人,可見此風有遺傳性,很難根絕!但不管咋樣,還是為國家選拔了大量人才,主流是好的,值得研究。

  • 3 # 躁靜有徒

    科舉制創立後,舞弊現象就應運而生了。“通關節”、“冒籍”、“槍替”、“夾帶”等千奇百怪的手法層出不窮,最為嚴重的就是“通關節”和“夾帶”常常把考場搞得烏煙瘴氣。與科舉舞弊相對的,然而是朝廷絞盡腦汁的進行反舞弊措施。

    在科場舞弊的各種手法中,“通關節”是最為普遍也最難禁止的一種。“通關節”,就是現在所說的“走後門”,指考生透過賄賂考官或與考官拉關係,使其為自己判高分,以贏得“金榜題名”的機會。

    宋代科舉考試推出了兩項反舞弊措施——“糊名”和“謄錄”。所謂“糊名”,就是將考生的姓名、籍貫和初定等第等資訊糊起來;“謄錄”,則是將考生的考卷重新抄錄一遍,將抄錄本拿給考官審閱。

    這兩項措施使考官無從辨認考卷出自哪位考生之手,避免了考官給特定的考卷判高分。

    還有一種形式的“通關節”。考生透過在考卷上做暗記,通常是在段末以“也矣”、“也歟”、“也哉”等虛詞標記,或在文中使用特定的生僻字,然後將暗記寫在條子上遞給考官。

    “夾帶”是最簡單最多的,朝廷也有這嚴格的要求。例如,考生穿戴的衣褲鞋帽都必須是單層的,不能有裡襯;硯臺不能過厚,毛筆必須空心,燭臺必須是單盤的,而且用錫做成,燭臺柱子中空通底,盛放這些工具的籃子必須鏤空能看清裡面;甚至考生自帶的食品也必須切開,供巡查官檢驗。為了防止考生將文章抄在身體上,朝廷甚至規定,考生入場時要解開內衣內褲,接受嚴格搜檢。

    乾隆年間,順天鄉試曾經開展了一次空前絕後的嚴查,派出大批軍役逐個搜身,並規定搜到“夾帶”一個賞銀三兩。結果,那次考試搜出“夾帶”者40餘人,交白卷者68人,沒有答完的考生329人,文不對題的考生276人,而懾於嚴查未敢入場的竟有將近3000人。而針對考場內的抄襲、換卷、傳遞紙條等舞弊行為,朝廷則規定考生間隔入座,並建了高樓,專門監視考生的一舉一動。

  • 4 # z山海

    歷代科舉考試,為防止作弊,也是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嚴防作弊的制度規定,及操作辦法的。

    一.報名嚴格審查,既要查清祖宗三代,且有在社會有地位身份的人士具保。

    二.進考場時,要搜身檢查,嚴查夾帶,任何與考試有關的書籍紙條,衣服暗寫字跡等,均在檢查之列。三.入考場後,單人一個考掤,杜絕與外界接觸,不得出外,吃喝拉撒在其內,考試結束,方可外出。

    四.考卷上收後彌封,就是現在的封卷頭,無人知曉捲紙何人作答。

    五.彌封後的捲紙,專人依次謄寫抄錄,以防判卷者認識考生字型,或考生在捲紙上留暗記。

    六.判卷後,要有複核,依次登分,複審,再拆開彌封,核對考生姓名對號入座,成績張榜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始終是,考生與判卷者、考官互無接觸,杜絕一切可能產生舞弊的環節,嚴防作弊,保證考試公平、公正。

    上述這些防作弊的方法,現代高考多仍在使用,防作弊手段,古人已經應用,可以說是向古人學習傳承的而已!

    所不同的是,現代高考作弊使用現代的電子裝置,防作弊應之以電子技術反作弊而已。

  • 5 # 時拾史事

    二十一世紀高科技都防不了作弊,更何況是古代!且看學子和朝廷之間的花式作弊與反作弊大戰!

    科舉制從隋朝開始,存在了1300多年時間才隨著清朝的滅亡結束,科場舞弊在這一千多年時間屢禁不止,花樣繁多。要知道怎麼反作弊,先得了解一下他們怎麼作弊

    1.通關節,走後門:考生賄賂考官,在考試之前給考官塞錢——宋朝為了杜絕這種現象,推出了兩項措施,糊名和謄錄。前者是將考生名字籍貫等資訊糊起來,後者則是抄錄考生試卷給考官。

    2.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糊名和謄錄推廣之後,作弊方法也進步了,考生在考卷上作一些文字標記,和考官通氣,自己試卷第幾章寫什麼虛詞,方便考官找到自己的卷子。——為了杜絕這種現象,朝廷推出新措施,把考官在考試之前就封閉起來,這種措施叫“鎖院”

    3.冒名頂替,找槍手——清朝為了防止槍替事件,做出考生需要五位聯保的規定,五個人互相作擔保,,還需要一兩名科舉生員認保,一旦發現作弊,五人連坐,生員革職

    4.冒籍:因為每個州縣都有各自的考試,有的人在家鄉考不中,就跑到別的州縣,買通,佔用人少的州縣的考生名額。——康熙年間,為了杜絕這種現象,考試前需要“審音”,核對考生的口音是否正確。

    5.明朝考八股文導致當時科舉夾帶現象非常嚴重。帶小抄。明清朝廷反舞弊的措施有很多,比如衣物只能穿單層,硯臺不能太厚,毛筆要實心,燭臺只能是單盤等等

  • 6 # 文化的理想國

    科舉考試製度是人類歷史上的重要創舉之一,它的目的在於維持一種公正的原則,但由於考試製度、社會風氣等各種原因,考試與舞弊往往相伴而生。科舉制始創於隋朝,但行至唐末,就已出現了比較嚴重的作弊現象,到了宋代,諸如冒籍、挾帶、僱人助考、密約暗號、預買題目等各種舞弊行為更是十分普遍。為了改變這種情況,維護科舉考試的公正性與嚴肅性,宋代統治者針對科舉考試製度中出現的種種弊端,對科舉考試製度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採取了切實可行的防弊措施,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針對考官的防弊措施

    由於科舉考試中,考官是命題、閱卷、確定錄取名單的主要負責人和經手人,因此,為了防止考官與考生相互勾結,徇私舞弊,宋代採取了一系列針對考官的限制性措施。

    首先,將殿試製度化。殿試是由皇帝親自主持的最高級別的科舉考試。宋以前,考生的去留與否全由主考官把持,士人一經錄取,便向知貢舉官謝恩,自稱“門生”,稱主考官為“座主”,形成了“自唐以來,進士皆為知舉門生,恩出私門,不復知有人主”的舊習。開寶六年,落第舉子徐世廉等人擊登聞鼓,狀告主考官李徇私舞弊,於是宋太祖舉行殿試進行復查。從此,殿試就成為定製,所有及第的舉子都成了“天子門生”。殿試的制度化,大大削弱了主考官的權力,限制了其營私舞弊的行為。

    其次,罷公薦,停公卷。公薦是指臺閣近臣向知貢舉官推薦自己所熟知的負有才藝計程車子。公薦在唐代非常流行,甚至到了“非保任則無以自進”的地步。因此,公薦的存在,名為公薦,實為私薦,實質上是漢魏時期的薦舉制在科舉時代的一種殘餘,它不僅削弱了皇權,也限制了那些有真才實學,但出身寒微計程車子。

    宋初,為了排除公卿大臣對考試過程的干預,建隆四年下詔,以法律的形式禁止了公薦,慶曆元年又正式罷天下舉人納公卷,從此,試卷就成為科舉考試中評定優劣的唯一標準。這就使得一大批出身清寒,但有真才實學的下層知識分子在科舉考試中能過脫穎而出。

    第三,鎖院制度。宋太宗淳化三年正月,翰林學士蘇易簡被任命為主考官,“既受詔,徑赴貢院,以避請求”,這就是宋代鎖院制度的開始。蘇易簡的做法得到了宋太宗的讚賞。按照鎖院制度的規定,考官一經任命,就即刻進入考場,關閉院門,與外界完全隔離,直至考試結束,定出等第,考官才能出院,其間考官不準回家,不準與院外之人交往。鎖院的時間一般為一個月,如果事情沒有結束,還可適當延長。鎖院制度,主要是防止洩漏考題,暗通關節的舞弊行為的發生。宋代對考官權力的種種限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科舉考試中舞弊行為的發生,體現了維護國家考試公正原則的意向。

    針對特權階層的防弊措施

    為了限制官僚世家子弟、現任官員等特權階層在科舉考試中的舞弊行為,宋代對這些特權階層採取了特殊的措施。

    首先是別試的實行。別試,是別座就試的簡稱,實際上是科舉考試中的一種迴避制度,主考官以及地方長官的子弟、親戚或門客應試時,別院就試,另派專官,監考也更為嚴格,以防考生與考官之間互通訊息,共同作弊。其次是鎖廳試的實行。在宋代,現任官員也可以參加科舉考試。他們往往憑藉現任官員的身份,在考試時更易投機鑽營,拉攏關係,因此,宋政府對他們的應舉進行了更為嚴格的限制,規定:凡現任官員應舉,必須先提出申請,經皇帝批准後方可應舉,而且要另設場屋考試,這就是鎖廳試。為防止官員一窩蜂地應舉,真宗天禧三年進一步規定,凡鎖廳試不合格者,定為私罪,罰銅十斤,今後永遠不能應舉。由於此規定過於嚴格,實際上,真宗一朝應試鎖廳試的官員很少。在官員的強烈反對之下,宋代逐步放寬了對於官員應試的要求,廢除了官員應鎖廳試不合格,定為私罪的規定,繼而,又廢除了只允許官員應試一次鎖廳試的規定。

    針對閱卷環節的防弊措施

    宋代科舉制度中最重要的防弊措施就是糊名和謄錄。

    宋初,雖然朝廷早已明令禁止因科舉而形成的座主與門生的關係,禁止公薦,並將殿試製度化,但並沒有杜絕請託之風,原因之一就是,考官很容易地知道這份試卷是誰的。為了隔絕考官與考生,宋代在科舉考試時將試卷上的考生姓名、籍貫、家世等文字封帖起來,使考官不知舉子是何方之人,誰家之子,只能以文章的好壞來確定等第。不過實行糊名之後,考官雖不能從試卷上看到舉子的資訊,但還可以透過辨認筆跡推斷出試卷出自何人之手。為了使考官無法透過辨認筆跡和暗記以定取捨,於是又創立了謄錄制度。

    宋真宗景德二年,開始在殿試中實行謄錄法,在考完後,又將試卷另外謄錄副本。根據殿試謄錄制度規定謄錄官必須依試卷原文謄錄,不準隨意篡改文意或增減字句,其謄錄完後,經校勘官與原文校對無誤後方可標號糊名,“送覆考官再定等”。

    糊名、謄錄法的使用,使得科舉考試在閱卷環節在一定程度上杜絕了考官的主觀因素,有利於公正地選拔人才,從而真正做到了“一切以程文為去留”。

    針對考生的防弊措施

    為了維護科舉考試的公正性,把舞弊行為限制在考場之外,宋代還進一步加強了考場紀律。李覯在《致祖無擇》的詩中就曾描述了自己所經歷的恐怖的考場氣氛。“主司隔簾帷,慾望不可。中貴檔根闌,搜尋遍靴底。呼名授之坐,敗席鋪冷地。健兒直我前,武怒足防備”。

    考生進入考場,首先要出示家籍證明,證明他的出身,並且要沒有不孝不悌的行為,不曾受到過刑責,或者曾經罰贖但情理不重,方有資格參加考試;其次,考生還得另外交一篇文章,以便核對考卷上的筆跡和姓名;然後,考生還得經過嚴格的搜身,方能進場參加考試。

    宋時,考生入場挾帶作弊之風非常盛行,當時市場上充斥著各種應試的工具書,有的書鋪甚至專門印刷了精巧的小冊書籍,專門供應試舉子挾帶之用,所以,宋時對考生的搜身嚴苛得不近人情,有時攜帶擦拭筆硯的布巾,穿色彩鮮豔一些的衣服都會被認為有挾帶的嫌疑。但是,如此嚴厲的搜身,傷害踐踏了士人的人格尊嚴,因此,考生搜身之法在大中祥符五年被廢除,但經常性的搜身依然存在。在考場內,考生不僅不許交頭接耳,互通訊息。甚至因為有“飲食公然傳入,彈圓隨水注入”的舞弊方法,也禁止傳送茶水和飲食。根據沈括《夢溪筆談》的記載,有的考生想要喝水,只能喝用來研墨的水,以至於考生出考場時,嘴唇都變黑了。

    不過,考試的防弊與舞弊,正所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即使宋代制定了嚴密的防範措施,也不可能完全杜絕舞弊行為的發生。雖然有糊名、謄錄之法,但考生與考官之間仍然可以透過實現的約定,達到舞弊的目的;雖然有鎖院之法,但對於考生與考官在被任命前的約定,也是毫無能力的;雖然有嚴格的搜檢之法,但每次考試之後,考場內總是“蠅紙滿庭”,防不勝防。

    綜上所述,宋代科舉考試製度已是相當完善,防弊措施也是日益嚴密,諸如殿試、彌封、謄錄、鎖院等一系列的防弊措施,的確在相當程度上限制了特權階層,使寒門子弟與貴族世家子弟有了一個公平競爭的機會,從而保證了科舉考試的公正性,正如歐陽修所評論的那樣:“竊以國家取士之制,比於前世,最好至公”。而且,宋代科舉考試中的種種防弊措施,直到今天,仍然在我們的考試中使用。今天對有關工作人員的隔離、迴避,試卷的密封制度,高考試卷的掃描,實際上就是繼承了宋代科舉之行之有效的鎖宿、糊名、謄錄等措施。

  • 7 # 尚武菌

    當今社會,考試作弊不僅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甚至有可能還是違法犯罪行為。隨著科技水平的提高,考試作弊的手段也越來越高科技化。因考試作弊嚴重衝擊了正常的考試公平,因此,從古至今,如何防範考試作弊,一直是人們十分關注的問題。

    在科舉考試中,為了防止出現作弊行為,古人想出了各種方法主要體現在考官、考生和閱卷幾個方面。如為防止考官作弊,宋代創立了一種制度,即實行主考官臨時差遣制,每次考試前才確定主考官,每次考試的主考官都不一樣,並且考前保密,以杜絕考生找考官舞弊。同時對主考官實行“鎖院制”,即主考官從接到任命開始,就得轉移到貢院也就是當時的考場中居住,不允許外出或接待訪客,以免漏題。

    對於考生,也形成了一套嚴格的考試規程。明、清兩代,在童試應考前,童生應向所在縣主管考試的機構報名,填寫姓名、籍貫、年齡和三代履歷等;並且還需要五人聯保,並請本縣名廩生做擔保人,開具保結,名曰“認保”,主要擔保四個方面:一是確定為本縣籍貫。二是確定出身清白,不是娼優皂隸等人的後代。娼優是指娼妓和優伶,皂隸指舊時衙門裡的差役,他們在古時都屬於地位很低的賤民,後代沒有參加科舉考試的資格。三是確定沒有請他人代作、代考之事。四是確定沒在為父母守喪之時參加考試。以上四項確保無疑,才准許參加考試。考生在考試那天,進入貢院參加考試時,必須交驗寫有姓名、籍貫、擔保人及相貌特徵的“給帖”(相當於現在的准考證),考生進入貢院找到自己考試的號房後,就不允許任意進出。同時一切閒雜人等,也不準進出貢院。在宋代,如果是京官的子弟考中,他們還要參加由中書省特別為他們舉行的複試,由專門的人為他們命題、監考和閱卷,以防他們作弊。以上是針對考官和考生採取的措施。

    在改卷的過程中,為了防止閱卷官舞弊,採用“糊名”也就是我們今天的密封制,將考生的姓名、籍貫、考號等,在交給閱卷官判卷前,都被封蓋上。同時還將所有試卷(殿試的除外),請人重新抄寫一遍後,再交閱卷官評判,以防止認筆跡、作暗號等舞弊行為發生。

  • 8 # 穿插游擊隊

    最近,冒名頂替案鬧得沸沸揚揚,在2018年-2019年的山東高等學歷資料清查工作中,有14所高校曾公示清查結果,其中有242人被發現涉嫌冒名頂替入學取得學歷,公示期後學歷做登出處理。

    自古以來,為了對抗包括冒名頂替在內的各種舞弊手段,古人也是花盡心思。但儘管如此,自隋唐科舉制度形成以來,考場舞弊幾乎在每一場科舉中都有發現,其中就包括冒名頂替。

    唐代冒名選官

    隋煬帝大業元年,科舉制正式創立。然而,隋朝僅二世而亡,科舉制尚未形成制度化的規制。唐代繼承了科舉制度,但遠沒有達到標準化、規範化的程度,考生操作的空間很大。

    唐代讀書人想要透過科舉出仕,首先要經過禮部主持的常舉考核,此時常舉考試的突出特點是試卷成績並不決定考試結果。因此,要想在常舉考試作弊,主要透過“行卷”和“通榜”。

    “行卷”是請名流為自己的作品製造聲譽,以利錄取。應試舉子在參加省試之前,將自己平時的作品寫成卷軸,送給政壇權要或學界名流,以求其賞識並向主考官推薦。前段時間熱播的《無心法師3》中,柳青鸞就曾用“忙於行卷”的藉口推辭無心。

    所謂“通榜”是主考官請有地位、聲望且與自己關係密切的人來共同決定錄取名單。“通榜”者沒有看過試卷,他提出的名單主要是依據“行卷”來定奪。

    另外,找槍手代考也是唐朝常舉考試的常見作弊方式。為了防止代考,一般要求考生提供有詳細體貌特徵的履歷。進場前,考官根據履歷驗明考生的身份。由於古代沒有相片、指紋識別等技術,故設有識認官,專門識認考生,以防冒名頂替入場。每次考試時,考生須透過識認官驗證之後方可進場考試。

    通過了常舉考試,考生還要經過吏部考試,全部合格後方能授官,而這一環節是“冒名”出現最多的一環。吏部選官的一個標準是出身和資歷,這就導致一部分人在出身和資歷上造假,“有偽主符告而矯為官者,有承接他名而參調者,有遠人無親而置保者”。特別是安史之亂後,由於儲存在中央的選人人事檔案散失殆盡,冒名頂替更加猖獗,“分見官者,謂之擘名,承已死者,謂之接腳。”

    由於社會動盪,很多考生或已身故或流落他地難以找尋,這就給想要冒名頂替的人提供了很大的空子。

    唐朝後期,冒名頂替非常普遍,民間相傳:“入試非正身,十有三四;赴官非正身,十有二三。”即使官府對冒名之人身份有疑問,但是人事檔案已丟失,其人在家鄉的相鄰百姓早已在戰亂中逃離家鄉,哪裡還能找到驗證真身的親鄰呢?

    宋代冒籍科舉

    宋代科舉制度已施行多年,相關制度比較成熟,而且宋朝統治者實行“重文抑武”的政策,對科舉極為重視。

    為保證公平,宋朝實行了分地取人的解額制。所謂“解額”,就是士人透過各類發解試以後,獲得解送禮部參加省試的名額。宋初,發解試並沒有固定名額,導致貢舉人數太多,貢院之中人滿為患。到宋真宗時期,制定了固定解額制,各州郡都限定了參加貢舉的人數。

    由於唐末和五代北方長期戰亂,造成經濟重心南移,南方的文化教育水平相應的比北方有優勢。北宋中葉,山西人司馬光和江西人歐陽修就以“逐路取人”(按區域分配中舉名額)還是“憑才取人”展開了爭論。雖然最後宋英宗還是聽取了歐陽修的意見,但是在地區的解額分配中,加大了向北方地區傾斜的力度。

    (明)仇英 《觀榜圖》區域性

    宋朝初年,因為戰火未熄,人口流動量大,允許士子異地參加科考。但是到了開寶五年,讀書人就必須在籍貫地參加初級的科舉考試。

    實行解額制以後,開封、應天等地因為解額較多,便於入選,不少士子為了提高中舉機率,舉家遷移至他處。更有甚者“背本宗而竄他譜,飛賕而移試他道”,造成了很多怪誕的現象,有父子、親兄弟鄉貫不同的情況,更有士子為了假冒戶貫居然改變親屬關係,自己的祖宗家譜都不要了,重金請求冒認在其它州郡家戶名下。

    有計程車子祖先對國家有功,不用參加初試,但是這個名額一般是固定的,為了拿到這個名額也會出現冒名現象,但都是用的本家族人的名字。“士子又有免解偽冒入試者,或父兄沒而竊代其名,或同族物故而填其籍。”

    而針對這種“冒籍”的舞弊行為,政府也實行了嚴格的預防措施。一是清理核查戶籍,乾道年間曾立法:“非本土舉人,往緣邊久居或置產業為鄉貫者,杖一百,押歸本貫。”可見刑罰之嚴厲。

    再一種方法就是常見的“結保”,參加貢舉考試計程車子,每十人為保,有冒籍或者其它違反考試規定的行為,一旦被人告發,同保人連坐,終生剝奪考試資格。“結保”的特點是一人違規,同保連坐,這使得非本保的考生也會用“鐳射眼”掃描其他組的每一個人,因為一旦發現有違規的情況就能同時淘汰十個人,自己的競爭對手就少了十個!

    明清冒籍

    為了穩定朝廷在全國的統治,明代科舉從宣德朝開始實行分割槽定額錄取制度,也即各省直鄉試都要按照所分配的解額錄取;會試則是將全國兩直十三布政司分為南、北、中三個大的區域,按比例錄取。其中,南卷佔會試錄取額的55%,北卷佔35%,中卷佔10%。這樣,一些心存僥倖計程車子“見他方解額稍多,中式頗易,往往假為流移,冒籍入試”。

    為防止冒籍冒名,明代也沿襲了宋朝,實行嚴格的現籍地應試製度和相互“結保”制度。但是,冒籍在明代處罰較輕,只是對考生髮回原籍、廢去在此之前擁有的功名,以後還可以再考;對考官的任職予以罷免。所以,明代的冒籍頂替現象屢禁不止。

    《科場條例》,清代關於科舉的專門立法

    清代對科舉的不公平行為,實行了更加嚴格的預防和懲治措施,特別是在“防”上做更多文章。

    清代有種說法“科舉必由學校”,就是說一個士子若想參加鄉試、會試、殿試,必須要經過童生試合格,成為府、州、縣的學員。童生試是科舉考試的起始,因此對參加考試考生的資格審查是極其嚴格的。順治二年規定,“如祖、父入籍在二十年以上,墳墓、田宅俱有的據,方準應試。”這一舉措大大增加了冒籍的難度。

    清代考試跟現在一樣,必須攜帶准考證。清代科舉考試准考證名為“院試卷結票”,考生赴考前需要親自去領取“院試卷結票”,如果在赴考時沒帶“院試卷結票”,不準參加考試。准考證上要寫有考生及其曾祖、祖父、父親、老師及鄰居的名字,還需要兩位保人畫押,以備在領取考卷時查驗考生真實身份。一旦被查出替考,將禍及全家,殃及鄰里。

    清代為防冒籍還獨創了一項“審音”制度,即檢視學生的方言。清代的童生試中還有一項專門為防止考生冒籍而實行的審音制度。康熙四十年:“廣西省土官、土目子弟,有願考試者,先送附近儒學讀書,確驗鄉音收送。”

    之後,審音制度在各地的童生試當中普遍推行。乾隆時期為了防範科場案發,審音有很大程度地重視,此時期出現因為審音而被查出的考生大有人在,均“照例懲治”,給予相應的處罰。

    順天府大興、宛平二縣是清代審音最為嚴格的地方,因為這兩個縣的入學率較之其他地方高,冒籍考生也多。最初,審音是由知縣負責,後因這兩縣的知縣有包庇縱容的行為,康熙三十九年規定:“嗣後審音不詳,或審出不據實承保者,分別以降級、革職論處。”到了雍正九年,又規定“嗣後由府尹不時稽查。”乾隆四年又改為府丞專管審音事。後在乾隆十年,有兩個官員再一次審音不力,激怒了乾隆,直接設定了專門的審音御史,自此成為定製。

    清代的懲治措施較明代更為嚴厲,一旦發現冒籍或代考,考生和“槍手”一起問罪,帶枷號三個月,還要發配到煙瘴之地充軍,“結保”的考生一律打一百杖!雖然沒有直接斬首,但是讀書人身嬌體弱,帶著枷號徒步到邊地,可能多數走不到目的地就被折騰死了,更別提打一百棍,不死也癱了。

    科舉考試自創立初始,就是為了改變朝中官員盡出豪門世族,而寒門子弟出仕無門的現象。不論貧窮還是富貴,只要有真才實學,都可以透過考試出將入相,為了維護考試公平,歷朝都在逐步完善相關制度,並且不斷加大懲罰措施,確保每一個人都可以透過考試展示自己的才學,從而實現夢想。

    參考文獻:

    張東光:《唐代科舉考試舞弊的防範與懲處》,《中州學刊》2007年第3期。

    李立峰:《科舉配額制演化的歷史考察——兼論“憑才取人”與“逐路取人”之爭》,《中國地質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8卷第1期,2008年1月。

    姚碩:《論兩宋科舉取士中的舞弊手段》,《赤峰學院學報》(漢文哲學社會科學版),第34卷第10期,2013年10月。

    牛明鐸:《明代科舉防範與懲治作弊制度研究》,2016年福建師範大學博士畢業論文。

    任志超:《清代科舉考試舞弊行為及防治措施研究》,2018年內蒙古大學碩士畢業論文。

  • 9 # Aaron23711

    簡單來說,古代防止作弊的方法主要有三個:

    1.更衣,古代科舉為了防止有人將小抄放在衣服口袋、鞋襪裡或直接寫在衣服和身體上,會讓考生先洗洗澡,換身衣服,保證你不會夾帶東西進去。

    2.糊名,這個就相當於現在高考中的封條。

    3.譽寫,就是由專人抄錄考生的答案,使人無法辨認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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