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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血染戰旗紅

    吳亦凡是加拿大人不假,但他是在中國的土地上犯法,我們中國政府當然能按照中國的法律給他定罪。

    法律管人,一般來說是依據屬人和屬地兩個原則。

    所謂屬人原則,即:你是華人,中國政府就有權利管你,不論你身在何處。比方說,在加拿大,吸食大麻是合法的,但在中國,大麻是毒品,吸食大麻是違法的。如果一個華人到了加拿大吸食大麻,回國時被中國海關檢測出來,那中國政府就有權利依照中國法律懲處他。

    屬地原則,就是說無論你是哪華人,只要在中國的土地上,你都需要遵守中國的法律。如果你違反了中國的法律,中國政府就有權利依照中國的法律懲處你。當然,除了來華訪問的外國政要以及外國派駐中國的外交人員以外。因為根據《維也納國際公約》,在本國訪問的外國政要,國外派駐本國的外交人員享有外交豁免權。吳亦凡只是加拿大的普通公民,他並沒有享有外交豁免權,所以中國政府有權利依照中國法律懲處他。

  • 2 # 農民工歪說古今

    中國的法律管轄權分為屬人和屬地兩種。何謂屬人?即只要你是中國國籍,無論你是在哪國犯的事,只要是違反了中國的法律,中國就有權管!當然,前提是在你回到中國之後,或者被中國引渡回國。何謂屬地?即只要你是在中國的領土、領海、領空,包括在中國註冊的飛行器、船隻上犯的事,只要是違反了中國的法律,中國就有權管!當然,這裡面還有一種情形,那就是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比如依照國際法和國際交往相關原則和中國現行法律享有“外交豁免權”的、與中國建立有外交關係的邦交國正式駐華外交人員。這裡有必要強調一下,所謂“外交豁免權”也是“有限權利”,像一些涉及國家安全、惡性犯罪的行為,正式外交人員也是不能享受“外交豁免權”的!

    前幾天在網上看到有人問:“在電視上經常看到外華人在中國犯法後被交給外國駐華使館處理,為什麼吳某凡會被中國刑拘?”真不知道該說什麼好了!時至今日,居然還有人會這麼問……請記住,那是在晚清和民國時期,不是在新中國!這種把在中國犯法的外華人交給外國駐華使館處理的情形叫做“領事裁判權”或者“治外法權”,是舊中國列強透過不平等條約強加給中國的、是對舊中國主權赤裸裸的侵犯!

    1842年,英國與清政府簽訂的《穿鼻條約》規定:英華人在中國違法犯罪只能由英國駐華外交機構管轄,清政府無權干預。之後,列強紛紛效法,逼迫清政府給予 他們“領事裁判權”。一時間,列強在舊中國的租界、租借地都紛紛成為了舊中國的“法外之地”!列強在晚清、北洋時期的駐華使館區——東交民巷,甚至華人想要進入還必須得到外華人的允許……後來,國民政府雖然在抗戰期間名義上收回了列強在舊中國的所謂“治外法權”,但東交民巷等處卻依然保留有列強的駐軍!

    1949年01月31日,北平和平解放。同年02月03日,華人民解放軍正式進駐北平。在“入城式”上,我全副武裝的、英雄的人民解放軍帶著重武器、駕駛著坦克浩浩蕩蕩地開進了晚清、民國以來長達百年的“法外之地”——東交民巷!自此,西方列強在舊中國擁有了長達百年之久的所謂“領事裁判權”“治外法權”被新中國徹底廢除!從此以後,除中國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外,外華人只要是在中國的領土、領海、領空,包括在中國註冊的飛行器、船隻等地方違反中國的法律,都必須無條件接受中國司法機關的處理,在被審判定罪之後也必須在中國境內服刑!

    ▲英雄的人民解放軍開著坦克進入東交民巷宣示著一箇舊時代的終結和一個新時代的開始!

    很顯然,吳某凡雖然是楓葉國籍,卻不是楓葉國的駐華正式外交人員,他並不享有“外交豁免權”!更何況,“強姦罪”屬於惡性犯罪,即便是楓葉國的駐華正式外交人員,這類惡性犯罪行為也不在“外交豁免權”的範疇之內!所以,根據“屬地原則”,吳某凡只能、必須無條件地接受中國司法機關依照中國法律進行處理,接受中國司法機關的調查、審判。一旦罪成、被判刑,吳某凡也必須在中國境內的監獄服刑!在刑滿釋放之後,還可能會被中國驅逐出境並在很長一段時期裡不得再次入境!

    所以,提問者大可以放心。吳某凡的犯罪情況一經落實,他絕對逃不脫咱們中國法律的審判!就算是被判刑之後,他也必須在咱們中國的監獄裡吃“大碗牢面”!等刑滿釋放之後,才能回他的“祖國”去……而且是灰溜溜地被驅逐出境!如果他的一些行為同時違反了楓葉國的法律,將來在被咱們中國驅逐出境之後,說不定他的“祖國”還會依據“屬人原則”繼續“請”他吃“大盤牢麵包”……您說大快人心不?咱覺得,那可真是相當相當地大快人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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