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千尋法律
-
2 # 看夠了閒事
1、丈夫沒有簽署房屋租賃合同,不是合同主體,故妻子與A單位發生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丈夫不是適格被告。
2、立案程式上不能認定為違法,現在法院為由審查立案改為登記立案。A單位將丈夫列為被告,丈夫應在訴訟中積極抗辯。
3、執行局執行兩個人的房產,應當是在有生效法律文書的前提下,原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階段,一種情況是判決書判決夫妻二人共同承擔責任,另一種情況是法院判決妻子承擔責任,執行中依法追加丈夫為被執行人承擔責任。執行程式並不違法。
4、救濟措施可以申請再審或申訴或提出執行異議。
按照題主的描述,原告要求兩被告的配偶均承擔所欠房租之債。現在均為立案登記制,在立案的過程中,一般立案庭不會稽核被告是否適格,此為審判人員審理的範圍。所以立案程式不存在瑕疵。
此為題主配偶經營公司之債,補救措施即庭審上抗辯此非夫妻共同債務,以規避自身的還款責任。關鍵點在於妻子經營公司的收入是否用作夫妻共同生活,以及此債務是否超過夫妻日常生活、生產之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