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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史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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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荒山無泉
首先,自行就不對,業主委員會是受業主大會授權執行一些權力範圍內的事項。
業主與物業之間的上期合同沒到期也不可以更換。除非物業公司違反了合同條款且在合同上有規定違反此條款業主有權終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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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秋水華章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的代表,不可以自主更換物業管理公司。但業主委員會可以組織業主開會,在徵得大多數業主同意後,方可依法更換物業管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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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葉律師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共同決定。由業主共同決定,則需要透過業主大會會議進行表決。
所以,業主委員會原則上沒有權利自行更換物業公司,作為業委會只是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且更換物業公司具有嚴格的條件限制,也並非易事。
而對於業主大會的召開及會議決議的表決透過,物業管理條例也有嚴格的規定。
但是對於參加的人數,這個法律就有明確的要求,業主大會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同時對於決議透過,法律也有嚴格的要求。選聘或更換物業公司的決議應當符合雙過半要求,即面積過半,人數過過半。而這裡過半所對應的面積和人數都是總面積和總人數!
這個規定在《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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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亡川河的擺渡人
有啊,不過好多業主委員會早已被物業公司腐敗掉了,比如免他們的物管費、免停車費,今天送袋米,明天送桶油等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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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君無戲言博主
換物業是小區的大事。江蘇規定,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開業主大會,投票決定是否更換物業公司。業主大會也可以透過投票的方式召開,2/3以上業主、2/3面積同意之後,業委會即可終止現在的物業(合同到期),重新選聘物業公司。
本人做過三屆、9年業委會委員,經歷了三次更換物業。
更換物業公司是非常麻煩的一件事。很多業主喜歡對物業公司或者業委會指手劃腳,但是真讓他出來為業主做公益活動,很多人選擇了退縮。
一個小區,如沒有擁有公平公正人格的人擔當業委會,那麼小區很難進入良性迴圈。很多物業公司與業主都有矛盾。只有業委會強大了,才可以制衡、監督物業,同時對某些低素質業主產生壓力。
某些業主否定一切,既包括物業,也包括業委會,同時拿不出解決當下小區管理的有效辦法,只知道噴、罵,這種人還不在少數,很可怕,暴露了這些人的基本素質與修為。
物業管理和業委會在中國的時間比較短,需要探索與完善的地方很多。我所在的小區,幾屆業委會成員克服諸多困難,團結主流業主,讓小區逐漸走上了良性迴圈。原來的開發商基本處於倒閉狀態、小區瀕臨爛尾的情況下,進行維權,並得到政府支援。趕走不負責的開發商物業公司,自籌資金,完善安保、綠化,小區逐漸走上了正軌。業委會成員堅持義務勞動,從不取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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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執迷不悔ww
雙三分之二(戶數與面積)以上業主同意即可。
由業委會召集業主開業主大會,如無條件召開,即由兩人以上業委會成員入戶徵集意見。
如果小區大,可以招集熱心公正的業主參與入戶徵集意見,但每個小組至少有一名業委會成員。
意見徵集後計算戶數和麵積,並至少將結果在小區明顯位置公示七天以上,有業主群的可發電子圖片至群裡,但紙質公開必須張貼。
公示期滿後即透過決議,由業委會通知現物業公司撤場期限,同步展開選聘新物業的工作,程式依然同上述。有不明白的可多與社群或街道辦事處聯絡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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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w苦行僧
沒有,業主委員會在未經業主大會會議同意的情況下是沒有權利決定是否更換物業管理企業的。
業主委員會沒有更換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這是《物業管理條例》明確的規定。決定選聘或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必須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經專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且人數佔總人數1/2的業主同意。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由全體業主共同組成,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職責是:1.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2.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3.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4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5.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是全體業主共同的重大事項,每個業主都有發表自己意見,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並投票的權利。物業管理企業是根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對小區內的公共附屬設施,裝置及場所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外環境衛生和秩序,服務的是全體業主,管理的是設施裝置和公共場所。物業服務企業做的好與壞,當然不是有少部分業主和業主委員會說了算。
解聘物業管理企業通常有兩種情況:1.《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已經到期,這時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投票選擇是否續聘物業管理企業。如果業主大會決定續聘物業管理企業,那麼業主委員會就可以代表全體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但是業主委員會在與物業企業簽訂合同時,必須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且所簽訂的合同期限不能超過業主大會任期的期限;2.《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還沒到期,但是物業管理企業有明顯的違約行為,大多數業主不滿意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那麼只要有10%的業主聯合簽名求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員會就必須組織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會議,討論是否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總之,無論哪一種情況,解聘物業管理企業都必須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經專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1/2,且人數佔總人數1/2的業主同意。業主委員會在未經業主大會會議同意的情況下是不能對否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做出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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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有權的。因為,業主委員會是代表全體業主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合同的。如果業主委員會不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合同,這個物業公司也就沒法在這個小區服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