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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德水2015

    “因為犯罪輕微或者證據不足檢查機關不起訴”。這種情況在現實中幾乎沒有,甚至很少。因為凡是構成犯罪的,只要公安機關向檢查機關起訴的,檢查機關就會向法院起訴。這就是司法機關執法鏈條。我在司法部門工作幾十年只遇到過一次這種情況。是兒子偷父親的電視機給賣錢花了,其父親又出面擔保,與檢查院溝通後,檢查院同意不予起訴。但是必須辦理取保候審,以觀後效!

  • 2 # 雲南王國棟

    犯罪輕微不起訴和證據不足不起訴有本質的區別。

    犯罪輕微不起訴,是指被告人已經構成犯罪,只是因為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根據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附條件不起訴(設定考驗期)或相對不起訴。我今年處理的三個援助刑辯案件,兩件相對不起訴,一件附條件不起訴,均屬於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又有特殊情節的案件。比如某未成年人介紹朋友辦理銀行卡出售給他人牟利,涉案銀行卡3張,已經構成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資訊罪。因為被告人也是受到成年犯罪分子教唆矇騙,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積極協助配合公安機關抓獲其他同案犯,自願認罪認罰,公訴機關採納辯護人的意見,對其作出不起訴處理。

    證據不足不起訴,是指能夠認定犯罪事實或與被告人法律關係的證據資料不足或嚴重缺失,難以認定犯罪事實或刑事法律關係,人民檢察院不予提起公訴。我遇到一件相關案子,公安偵查階段指控構成詐騙罪。我接受委託以後,會見犯罪嫌疑人瞭解具體案情,認為不構成詐騙罪。分別向公安機關提交了律師意見書,向人民檢察院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申請書,後來檢察院審查以後認為不構成詐騙罪,不予批准逮捕。這個案子,公安機關認定構成詐騙罪明顯證據不足,檢察院不會貿然提起公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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