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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純鈞RHGL

    對方的行為,既違法又犯罪。

    這個情況,要分兩方面來看,因為這屬於案中有案,判的時候,可以數罪歸一,但是偵查取證審理,兩個案子分著來。

    第二個案子才是重要的,搶手機為什麼?因為手機裡有違法行為的證據。所以,對方構成毀滅證據罪妨害作證罪

    法律規定,公民有依法作證的權利。

    你拍攝違法行為,就是你在行使依法作證權,拍攝舉動,視為固定證據。

    對方,我們這裡叫“行為人”,行為人非法勸止、阻止你依法作證,即構成本罪。

    最後是要以毀滅證據罪、妨害作證罪哪個罪名來起訴,那就不細說,挺麻煩。

    這裡只告訴大家,毀滅證據罪也好,妨害作證罪也罷,這在法律上,叫“舉動犯”,也就是說,只要行為人非法實施了毀滅證據、妨害作證的行為,即構成犯罪。

    換句話說,實際上,搶你拍攝的器材,或者阻止你拍攝,哪怕是把你推走,都構成犯罪。

    “舉動犯”,也可以理解為口袋罪,只要符合任意一種非法行為,就是犯罪。它不是違法,是實實在在的刑事犯罪。至於其他情況,比如對當事人謾罵、毆打等等,這些都屬於“加重情節”。

    這個罪名的界定,它不管你是什麼動機。只要行為人具有“主觀故意”,也就是明知自己這樣做,會影響訴訟活動和他人的作證權利或人身權利,他還是這麼做了,那,本罪即可成立。

    這裡還要單說一下“毀滅證據”。法律定義,毀滅證據,並不限於從物理上使證據消失,而是包括妨礙證據顯現(隱匿證據)、使證據的證明價值減少、消失的—切行為。

    所以,這裡要提醒某些急脾氣的人,遇事不可衝動。這種案例我們見太多了吧?到現在來講,有關這類情況的法律更嚴了,別自找麻煩。

    就像以上說的,當事人單純作為證人身份時,行為人任意的非法行為,最後都要落個刑責,最次是個刑拘。

    最後,如果大家遭遇到這種情況,對方行為涉及到毀滅證據罪、妨害作證罪,一定要報案。不能說對方搶走你手機,把影片、照片刪除了再把手機還給你,你就認倒黴了,那可不行。

    因為什麼?因為對方屬於刑事犯罪,不是違法那麼簡單。而且這個過程中,還可能涉及其他一些針對你的侵權甚至犯罪行為。那麼,一來,我們人人都有責任維護法紀,協力法律的公正;二來,你不是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嗎?這也是個能夠“親手摸摸,用手指搓一搓”你的權益的機會呀。

    能明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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