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不用負責
理由如下:
店主本人不僅把商店鎖了門,而且還已經在門口貼了告示,而且警示裡面有母狗正在生小狗 ,這就代表店主作為公共場所(商店)的管理者,已經盡到了身為商店管理者對商店本身的管理、清潔、風險提示的義務。小偷明知如此依舊採用不法方式進入商店,其被咬傷,實屬咎由自取。
此時援用的法條不是《侵權責任法》第79條規定的“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由動物的飼養人承擔無過錯的賠償責任”這一條。而應該引用的是該法第37條,即”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本條規定的店主責任是過錯責任,由於店主以鎖門和提示的方式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就沒有責任。
退一步講,公共場所的判定是動態的,在店家有事出去把店門鎖住,並掛上提示牌後,這時的商店就不能被評價為公共場所,而應該評價為店主個人的私有財產,於是就不能適用上一段“公共場所管理者安全保障責任”這一條。
店主對於自己的私有財產,沒有對其他人進行安全保障的義務。當然,也就沒有小偷闖空門應該由店主承擔責任這一說。
此時小偷非法闖入鎖門的商店,可以看作是侵犯店主個人私有財產的行為,小偷具有故意。店主飼養的母狗將其咬傷,可以援用上條免責。
我認為不用負責
理由如下:
第一、店主盡到了公共場所的管理、提示義務店主本人不僅把商店鎖了門,而且還已經在門口貼了告示,而且警示裡面有母狗正在生小狗 ,這就代表店主作為公共場所(商店)的管理者,已經盡到了身為商店管理者對商店本身的管理、清潔、風險提示的義務。小偷明知如此依舊採用不法方式進入商店,其被咬傷,實屬咎由自取。
此時援用的法條不是《侵權責任法》第79條規定的“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由動物的飼養人承擔無過錯的賠償責任”這一條。而應該引用的是該法第37條,即”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本條規定的店主責任是過錯責任,由於店主以鎖門和提示的方式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就沒有責任。
第二、店主鎖店後,此時的店不能被評價為公共場所退一步講,公共場所的判定是動態的,在店家有事出去把店門鎖住,並掛上提示牌後,這時的商店就不能被評價為公共場所,而應該評價為店主個人的私有財產,於是就不能適用上一段“公共場所管理者安全保障責任”這一條。
店主對於自己的私有財產,沒有對其他人進行安全保障的義務。當然,也就沒有小偷闖空門應該由店主承擔責任這一說。
此時小偷非法闖入鎖門的商店,可以看作是侵犯店主個人私有財產的行為,小偷具有故意。店主飼養的母狗將其咬傷,可以援用上條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