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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楓葉zhouze

    什麼叫物業不作為?物業服務合同的訂立,是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多數業主的投票選聘的物業服務公司之間產生的權利與義務關係。依據《民法典》規定的格式條款簽訂的合同是合法的。合法的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因個別業主對合同條文的理解和利益訴求的不同以及法律法規的要求因素而產生的分歧不能認為是不作為。

    現在網上對物業服務的詬病主要是住宅物業及一些商業物業中的門店業主。為什麼交通,銀行,學校,醫院,機關,商業等物業服務問題反映少於住宅物業呢?這裡是利益問題。住宅物業的費用是業主個體繳納,用的是業主個人口袋的錢。在現在高房價時代,業主在買房時就掏盡終身積蓄,有人還要外借錢付首付,同時背上幾十年利息,終身為還債承壓。已是身心疲憊,還要加上每月幾十至上百元不等的物業費,心中自然產生牴觸情緒。這些業主的基本想法就是錢在我口袋裡,不給你,你奈我何?

    回到這問題本身,就是不作為是什麼?如果有合同,對照合同條款加法律法規,一般講,沒有不作為問題,只有服務瑕疵。對於服務瑕疵,只能要求改進,不能作為不繳費的藉口。

    合同是物業公司提供物業服務與收取服務費的法律依據,也是收費的前提。而現在的實際情況是:小的居住區和我們這兒縣城絕大部分小區幾乎沒有業主委員會。沒有業主委員會,這物業服務合同就無法訂立,只能採取房產管理部門委託管理的形式。而委託管理與業主的權利保障和法律規定又產生衝突,必竟現在是法制社會,政府也必須依法行事。物業服務企業收不全費,雖然可以聯絡律師事務所發函催收,但效果也不盡人意。訴訟解決也難,法官必須按法條裁判,在沒有合同的情況下,物業公司勝訴很難。

    物業服務公司是企業,而且是私企,利潤最大化是老闆首先考慮的問題。為了錢,也就採取不公開賬目,侵犯業主利益的辦法。減少人員,減少投入,保收益,保利潤。

    所以,對這問題的回答應該是:有合同,你認為的不作為也該繳納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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