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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婉㚥

    清朝女子通姦的後果十分的嚴重,根據清朝法典《大清律例》將通姦稱為奸罪,大致分為和姦、刁姦、強姦三類。

    有夫女子與丈夫之外的男子通姦,也包括無夫或喪夫的女子與別的男人有私情,通姦最為常見就是互相自願發生關係。

    大清律例中“通姦”屬於重罪,必須捉姦捉雙。

    通姦罪在清朝也分貧富貴賤,每個階層不一樣,量刑也各不相同。

    如果平民家的女子與別的男人通姦,通常會受杖責之刑,另外女人有沒有丈夫也會影響到量刑的標準。

    《大清律例》中規定,凡是通姦沒有丈夫女子杖八十;如果有丈夫的女子通姦則杖九十

    女子通姦在大清朝屬於十惡不赦,丈夫、親人都可以對其施加刑罰,而這個女人不能反抗,更無法反抗。

    有丈夫的女人犯了通姦罪,一般會被丈夫轉賣他人,其結果往往非常的悲慘。

    清朝如果軍人的妻子犯了通姦罪,則會加重處罰,姦夫和姦婦各枷號一個月,杖一百。

    除了大清律例所規定的通姦罪處罰外,通姦的女子在民間也會成為眾失之地,會遭到各種各樣的私刑。

    那些遭受私刑的通姦女子往往下場很慘,扒光衣服浸豬籠是最常見的,女人不僅會失去生命,還要忍受無比的屈辱。

    大清朝最講究女人的貞潔,所以女人一般不敢與別人通姦,因為如果犯了就會永世不得翻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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