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龜茲故里
-
2 # 郭俊然律師
這涉及到了生育權問題。
第一、夫妻均享有生育權,這是源於人的生存需要的基本權利,也是男女平等的表現。因此夫妻雙方均可向對方主張權利要求配合,同時也互負合作義務。
第二、妻子因自然生理原因和社會原因的影響,在實現生育權的過程中承受更大風險和負擔。故丈夫在實現生育權的時候應承擔更多的義務,妻子應享有更多的照顧。
第三、對於男方要求女方履行生育義務,女方如無正當理由,不應拒絕。
第四、由於生育權的人身權屬性,生育權無法強制執行,但不能以此作為排斥男方生育權的理由。
-
3 # 離婚律師王幼柏律師
眾所周知,夫妻雙方均享有生育權,只有夫婦雙方共同努力,生育權才有可能實現,那麼,如果妻子擅自終止妊娠,丈夫能否以侵犯其生育權而申請賠償呢?
根據《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編的解釋規定,丈夫是不可以以此為由申請賠償的。
生育權是女性特有的權利,男方無權干涉,此規定的出臺,不但體現了生育權的性質,還體現了對女性人身權利的保護。
妻子擅自墜胎肯定是對未來沒有保障擔憂,作為丈夫不說安慰還要想到賠償,我勒個去,這老婆墜胎就對了。離婚的女人分分鐘能嫁出去,離婚的男人能不能娶老婆就不好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