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遺贈扶養協議合法有效、且受遺贈人確實履行扶養責任的情況下,由受遺贈人得到遺產。
注意以上結論的前提。
以下分幾個方面簡單解釋一下:
題主的描述,首先這份遺贈扶養協議是符合簽訂人要求的——遺贈扶養協議,須由遺贈人與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人簽訂。鄰居,可理解為與八旬大伯之間不存在法定繼承關係。
但是,協議是否有效,還需要滿足幾個條件:
以上這幾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
而遺贈扶養協議有時候在生效時往往會發生爭端,原因很簡單——因為還有一個“繼承人”的角色。繼承人為得到遺產,往往會否認這份協議的有效性。
那麼,一旦產生爭端,就要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例如,受遺贈人把繼承人告了,這時候受遺贈人就要拿出自己“履行了協議內容”的證據證明。
不知道題主提到的“親侄子”指的是誰,主語好像不太對得上。我們籠統的用“大伯的法定繼承人”來替代。
在遺產分割上,有三種方式: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扶養協議。
因此,從優先順序上,遺贈扶養協議>遺囑>法定繼承。也即開篇給出的結論:
只要遺贈扶養協議合法有效、且具備生效條件,則由受遺贈人獲得,法定繼承人分不到。
以上結論,忽略“必要份額”的因素。
在遺贈扶養協議合法有效、且受遺贈人確實履行扶養責任的情況下,由受遺贈人得到遺產。
注意以上結論的前提。
以下分幾個方面簡單解釋一下:
關於遺贈扶養協議的幾點說明題主的描述,首先這份遺贈扶養協議是符合簽訂人要求的——遺贈扶養協議,須由遺贈人與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人簽訂。鄰居,可理解為與八旬大伯之間不存在法定繼承關係。
但是,協議是否有效,還需要滿足幾個條件:
協議雙方必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舉個例子,題主提到大伯八旬,假設當初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的時候,患有諸如老年痴呆等症狀的疾病,那麼這份協議很可能會認定為無效。而且,這份協議需為雙方自我真實意願,雙方要共同簽字畫押。協議內容必須要合法,要符合公序良俗。在協議本身合法的前提下,能否生效,要看受遺贈人是否真正履行了協議中約定的內容。以上這幾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
而遺贈扶養協議有時候在生效時往往會發生爭端,原因很簡單——因為還有一個“繼承人”的角色。繼承人為得到遺產,往往會否認這份協議的有效性。
那麼,一旦產生爭端,就要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例如,受遺贈人把繼承人告了,這時候受遺贈人就要拿出自己“履行了協議內容”的證據證明。
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執行遺產分割不知道題主提到的“親侄子”指的是誰,主語好像不太對得上。我們籠統的用“大伯的法定繼承人”來替代。
在遺產分割上,有三種方式: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扶養協議。
法定繼承,論的是親屬關係,再增加一些贍養、繼承人生活能力等因素,不考慮其他,更談不上什麼其他安排、約定。簡單講,繼承人分割財產的依據,僅僅是因為繼承人有這個法律定義的身份而已。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是遺囑人生前的單方行為,按照自己意願把財產指定留給誰。遺贈扶養協議則不同——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行為,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因此,從優先順序上,遺贈扶養協議>遺囑>法定繼承。也即開篇給出的結論:
只要遺贈扶養協議合法有效、且具備生效條件,則由受遺贈人獲得,法定繼承人分不到。
以上結論,忽略“必要份額”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