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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視野閒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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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心窗99
關於提問者提出來的這個問題,要看發生在什麼樣的時代背景,和男人及女人之間的關係性質來評說。
時間倒退40年,那是個任何事情都要上綱上線的年代,年輕小夥子和姑娘家談戀愛,婚前“發生關係”的事例比較少,因為那時候受傳統的道德約束。男青年和姑娘家從戀愛發展到結婚階段,一定要告知父母,男方家還要裝模作樣的聘請媒人去女方家提親,走“結婚送吉日(選定舉辦婚禮的日期,寫在紅紙帖上送至女方家)”,有工作單位的還要打報告呈請單位領導,然後由單位領匯出具介紹信,去民政部門辦理結婚證明。如果男孩女孩在談戀愛時經常“發生關係”,那是在“耍流氓”,輕者被人瞧不起,唾沫星子能淹死人;重者被人“捉現行”,遊街拘留顏面丟盡!如果是有家庭的男人和女人“發生關係”,那就上升到“生活作風敗壞”的層面,人人都可以踴躍捉姦,然後女人脖頸上掛一雙破鞋,男人被反綁雙手,眾人簇擁著四處遊街,最後男人被工作單位開除,女人丟了工作後躲在家裡不敢出門;如果是大小領導或者是單位裡的頭頭,那是嚴重的“作風腐敗”,官職會被一擼到底,還會受到嚴格的紀律審查,看有沒有其它方面的犯錯行為……
而現在呢,社會的寬容度大了,“發生關係”的專利權不僅僅是談戀愛階段的小夥子和姑娘家,男女網友約會和男女同事約會以及領導與秘書之間“發生關係”早以見怪不怪,男女婚外出軌“發生關係”的更是司空見慣了。
從現在法律的角度講,只要男女“發生關係”時是雙方自願的,不屬於強姦犯罪不涉及賣淫嫖娼者,公安派出機構一般不予處理,僅在詢問查證後就會放行。男人與女人“發生關係”後,贈送禮物應是常態,公安部門一般不會按照賣淫嫖娼進行處罰的。
提問者所說的“提供機會”,不知是指男人與女人之間的做生意方面賺錢機會,還是官場上提攜升職機會?如果是指生意方面提供的賺錢機會,那這個就一丁點都不違法。如果是女人利用自己的美色誘惑上級領導“發生關係”獲取晉升,那肯定屬於官場腐敗和職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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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使用者李寶源
據說女方能言是兩廂情願的批評教育即可。
但是出軌行為不可取,養小三更不可取。這項法律問題筆者沒研究,講的膚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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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前提是要看兩個人是什麼關係呢!如是買賣關係的肯定是違法的,不是買賣關係那肯定是不違法了。買賣關係一般都會立馬兌現的,情人關係一般不會當時兌現,但會事後以各種形式補賞對方的。其實二個都是以營利為目的,只是付款的方式不同而已,當然了前者一但被抓了現形肯定是違法了,後者應該沒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