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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7214763812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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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慧算賬
你好:
你好 :
其實不用。
廣東省稅務局對這一問題進行了明確的答覆。可以!
稅法對複核人沒有硬性要求,更沒有規定開票人和複核人不能同一人。
回到實務中,不相容職位相分離其實是一種“理想”的狀態,說到底內控也只是企業內部管理的問題。很多小公司,整個財務工作,從出納、記賬到開發票、報稅都是一個人,還要求開票人和複核人是不同的兩個人,明顯不符合實際情況啊!
一、發票基本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四條規定,
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的名稱、發票程式碼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專案、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等。
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專案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列印,內容完全一致,並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綜上,發票開具時雖然要求專案填寫齊全,但是“複核人”根本不在發票基本內容之列,故不存在“開票人和複核人為同一人,發票必須退回”的明確規定。